

《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
我国家畜家禽饲养数量多,规模化养殖程度不高,病死畜禽数量较大,无害化处理水平偏低,随意处置现象时有发生。为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就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提出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尽快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意见》明确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
《意见》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场所的设计处理能力应高于日常病死畜禽处理量。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要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意见》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各环节的监管部门,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条件。切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责任追究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责任。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依据国务院2013年11月11日第643号令,由环境保护部联合农业部起草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条例》是我国农业环境保护领域第一部国家级的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农村环保领域法制建设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农村环保事业的里程碑。《条例》将推动畜禽养殖业优化升级、保障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作为解决畜禽养殖环境问题的基本方针,将推动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作为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的根本出路,将加强监管作为推动畜禽粪便等废弃物得到合理处理和利用的重要手段,将实施激励鼓励措施作为推动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的根本保障,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的基本思路,力求从畜禽养殖业的规划布局、场(小区)选址、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设施建设、经营管理等环节,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在提高环保要求的同时兼顾养殖者的利益,做到以环境保护制度优化和推动产业的转型升级,实现环保与产业发展的双赢。
为切实提高畜禽粪便的还田利用率,通过资源化的手段做到既减少污染又能增加我国土地的有机质含量,种养结合、平衡发展,《条例》提出了一系列经济措施,特别是规定了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将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有机肥没有与化肥同等的政策身份的问题,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有机肥使用途径不畅的问题,从而大大提高有机肥的利用水平,对推动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条例》针对我国畜禽养殖业存在的现实环境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如对畜禽尸体处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如针对我国还存在小养殖户集中、人畜混居、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将其作为农村环境治理的一个重点内容,规定由政府制定整治方案、落实资金并实施治理。
此外,为促进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和高水平发展, 《条例》规定对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包括环保要求)的养殖场和小区予以用地、建设资金等方面的优惠和扶持,有利于推动畜禽养殖业向更适度的规模、更高的管理水平发展,有利于实现从向数量要效益朝着向规模、向管理、向质量要效益的转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