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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书中的赠与条款是否可予以撤销问题

离婚调解书中的赠与条款是否可予以撤销问题 功平法律服务
201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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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张女士于2007年9月份向法院起诉离婚,一审被驳回起诉后,2008年张女士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法

       张女士于2007年9月份向法院起诉离婚,一审被驳回起诉后,2008年张女士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离。而在二审中,其丈夫林先生同意将其名下房产赠与给双方的未成年女儿小林。二审最终以调解离婚结案,其中,在调解书中附有林先生同意赠与房产此项内容,并要求林先生需尽快办理过户事宜。但之后,林先生将此房产卖给其同事聂先生,交付房产但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其前妻了解此情况后,以女儿小林名义将林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强制办理过户手续。林先生认为,自己在未与女儿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是有权撤销赠与的,这一说法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呢?
       此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便是离婚调解书中约定的将林先生名下房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的问题。但事实上,在离婚调解书中男方同意将其名下财产赠与其女儿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婚,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的离婚协议的“整体性”会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主张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尤为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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