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坐落于江汉区青年路的一套房屋原系原告陈某某与其子李某某共同共有财产。2004年6月4日,原告与被告李某某签订一份《赠与合同》,将原告享有的上述房屋二分之一产权赠与被告,《赠与合同》约定被告要保证原告在此房屋中有永久居住权,直至死亡,并不得要求其搬出。至此,被告取得系争房屋全部所有权。2014年3月,讼争房屋面临拆迁,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同意货币补偿114万元。原告陈某某一直在讼争房内居住,直到讼争房面临拆迁,不符合居住条件后,原告搬离讼争房屋。原告认为因房屋拆迁导致其丧失居住权,要求被告对其居住权进行补偿,双方协商未果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有效;2、被告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如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居住权补偿款50万元(即按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向原告陈红珍支付20年房屋租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有效;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房屋居住权补偿款34.7万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拆迁是政府行为,现实中很多人因为它升官发财,出现很多“拆二代”。然而拆迁却打乱了原本的生活计划,本案中,拆迁阻断了原本毫无争议的赠与,也导致原告丧失了原本毫无悬念的永久居住权。原被告本系母子关系,父母百年之后房子自然由子女来继承,但为了现在儿子小家庭的发展,母亲提前将房子赠与了儿子。对于其永久居住权的约定相当于给赠与附上了条件。这些约定都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赠与合同没有效力瑕疵。但因为拆迁牵一发而动全身,合同继续履行已经不可能。然而原告丧失居住权也是事实,被告因为拆迁获得巨额赔偿款亦是事实。至于居住权补偿额度,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院根据人均寿命,参照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系争房屋租金评估报告支持了原告34.7的请求。拆迁导致的社会矛盾十分激烈,出现很多“拆二代”的同时,很多人也因为国家政策、不懂法律正在丧失着他们本该有的权利,笔者希望拆迁项目的前期评估和计划能为普通的被拆迁者所知情,呼吁政府部门对于拆迁项目的信息公开,这样也许被拆迁者能更早地意识到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而不至于发生诸如本案的赠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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