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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非机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引发的思考

由非机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引发的思考 功平法律服务
201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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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由非机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引发的思考 2008年12月,张某骑自行车与邓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张某9
由非机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引发的思考

       2008年12月,张某骑自行车与邓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张某9级伤残,双方均未报案。关于赔偿费用,张某出院后自行治疗花费医药费30000元及鉴定费1500元,双方有争议。
针对这起非机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引发了三点思考:
一、 责任划分
       本案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均为非机动车,因此不适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能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一般民事过错责任的规定。张某自行车带筐及棍装网兜,给其他车辆正常行驶带来不便,邓某电动车行驶速度高于自行车,在其行驶的过程中应当顾及同向行驶的其他车辆,注意道路交通安全,但其疏忽大意,对前方观察不周,超越张某时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故此次事故的责任划分应按照我国民法中的混合过错原则,邓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邓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邓某赔偿张某各项物质经济损失的60%,张某自负损失40%。
二、归责原则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各方均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时,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范围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张某出院后为治疗与受伤伤情有关的医药费应由邓某负担;张某自行支付的鉴定费,系用于自己所受伤残程度的鉴定,故应作为其受损失的一部分由邓某按责任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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