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场内因湿滑地板而意外摔倒,究竟是自认倒霉,还是应该向商场管理者寻求赔偿?近日,安溪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此类问题的案件。郑某在某商场的二楼商店街行走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滑倒,并在准备下扶手电梯时受伤。
► 事故经过
监控视频显示,事故发生前,商场保洁员在该区域洒水后未及时清理,且商场未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郑某因步速较快,在经过湿滑地面后,于扶手电梯口下电梯时不慎滑倒。值得注意的是,扶手电梯处已设有安全警示标志。随后,郑某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
► 法院判决结果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某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郑某负有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然而,商场未能及时清除地面的水渍,也未在湿滑区域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因此对郑某的滑倒受伤负有一定责任,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郑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事故发生前行走速度过快,未能留意扶手电梯的安全警示标志,未能对自己的安全保持足够注意,因此对其自身的滑倒受伤也负有一定责任,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商场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最终裁定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经过详细计算,郑某因摔倒受伤所涉及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以及后续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共计达到了数十万元。最终,法院判定该商场需向郑某支付5.19万元的赔偿。这一判决结果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指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各类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的运营者或管理者,若未能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受到损害,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这些场所的管理者或活动组织者必须保障进入其管理范围或参与其活动的人员的人身安全。
►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商场作为公共场所,有责任确保顾客在购物时的安全。若商场地面湿滑,可能导致顾客滑倒并造成人身损害,此时商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公民在出行时也应注意安全,尽到基本的谨慎义务,以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滑倒受伤。若因疏忽造成损害,公民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