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知多少系列”汇总了信用卡纠纷中常见的几类争议,以及持卡人最关注的几个热点问题,结合司法裁判规则详尽分析了实践中发卡行各类操作的合法性问题。

1、利息
信用卡中的利息与民间借贷中的利息无异,是发卡行向持卡人借贷款项所有权获取的对价。
信用卡一般都会分期计息期与免息期。免息期即在此期间内的交易金额无需支付利息;而计息期即在此期间的交易金额须支付利息。
【常见的协议约定形式】
免息期:持卡人非现金透支交易自记账日起至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前偿还当期对账单的全部款项的,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透支交易的利息。
计息期:如银行未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以前收到持卡人根据账户对账单中所规定的当期余额的全额还款,持卡人须支付全部非现金透支款项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
【法律分析】
首先,发卡行收取利息是法律所赋予资金出借人的权利。而免息期是发卡行部分放弃自己权利的行为,发卡行有决定是否约定免息期、如何约定的自由。因此,即使某家发卡行未在信用卡客户协议中约定免息期,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申领人可以衡量利弊后另行选择其他发卡行,而无权强行要求增加免息期约定。
其次,需关注利息计算期间是否合法。几乎所有发卡行计息期的利息计算期间都是“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法律只规定了信用卡利息的利率上下限,但没有限制利息计算期间,当事人有约定计算期间的意思自治空间。在民间借贷中,借款利息的计算期间也大多是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由此看来,信用卡利息的计算期间还是比较合理的。

2、违约金
信用卡的违约金类似于我们常说的“罚息”,是针对于逾期还款的持卡人所额外收取的一笔费用。2017年之前的信用卡协议中对于此项费用采用的大多是“滞纳金”这种用语,自2017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之后,“滞纳金”就被“违约金”所代替。故,违约金实质上就是滞纳金。
【常见的协议约定形式】
若最低还款额也未能足额偿还,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违约金。
【法律分析】
发卡行有权收取违约金。信用卡中的违约金相当于是民间借贷中的逾期利率,发卡行有权针对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约定收取违约金。

3、超限费
超限费是指持卡人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如果累计使用的信用额度超过该卡实际核准的信用额度时,持卡人须对超额部分按一定比例缴纳费用。
【法律分析】
发卡行有权收取超限费。但如果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向持卡人收取超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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