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取缔“散乱污”企业
是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从源头治污的一项重要举措
哪些企业属于“散乱污”
其对环境有何危害?

“散”是指不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工业企业。
“污”是指违法违规排放、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工业企业。
“乱”是指违法违规建设、违规生产经营的,以及使用闲置设施农业用房、教育、农房等非工业用房进行非法生产的工业企业。
可见,“散乱污”企业本身就是违法违规的,“散乱污”企业具有分布散、工艺差、污染重、隐蔽深等特点,主要分布在城乡接合部、行政区域边界等环境复杂区域和偏远山区、农村地区等监管盲区,对环境影响很大。它们要么已存在很多年了,正逐步接受淘汰,要么藏在民房里面悄悄生产,但它们对环境的危害却不可小觑。
以违规电镀作坊为例,由于合法合规处理电镀废水并持续达标排放,需支出较高成本,为争取更大利润空间,一些电镀作坊不配置相关污染治理措施,在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放生产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对周围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危害。
以“三无”(即无工商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无排污许可证)洗车店为例。它们没有规范的排污系统,洗车产生的脏水大多直接流到周边地面或沟渠。表面看,似乎只是污染了水环境;但当地面晒干后,来往车辆一碾,就会形成大量扬尘,污染空气。还有些洗车店同时违规经营着修车业务,比如露天喷漆。喷漆释放的挥发性有机物,经阳光照射,就容易与大气中的其他成分发生光化学污染,形成臭氧、PM2.5等污染物。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存在安全、消防隐患和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工商、环保、土地、规划、税务、质监、安监、消防、电力等手续不全的企业(特别是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和工业小作坊)。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碳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小炼油、玻璃制造、纺织印染、合成纤维制造、印刷、表面涂装、家具、制鞋、汽修、餐饮、食品加工、石材加工、废品回收加工、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酸洗磷化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涉及使用涂料、油漆、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小型企业或加工点;
废品、垃圾回收行业及堆放点。

“散乱污”企业整治措施
如果发现“散乱污”企业,将采取关停取缔、限期搬迁、停产整治的措施。
关停取缔类: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关停取缔,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完成取缔工作。
限期搬迁类: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以及长期污染环境的企业,经过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符合产业政策的,当地政府要科学规划,组织对上述企业实施整合搬迁,进驻相应的工业园区,发展规模化、现代化工业。
停产整治类: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散乱污”企业,按照可持续和清洁生产的要求,督促企业在装备工艺、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逾期未完成整治改造任务的,予以关停取缔。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但涉及民生,不能停产的企业,依法依规启动按日计罚程序,严格实行全过程连续性惩罚。

整治“散乱污”企业不是要置小微企业于死地
这两者之间本来也不能简单地画等号。不可否认,大多数“散乱污”企业规模很小、产值很低,但是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却大得惊人。
既不符合产业政策,也没有有效污染治理设施,这类企业好比毒瘤,切除时会流血受痛,却坚决留不得。但并非所有的小微企业都是污染企业,有些是可以规范和引导的,比如餐饮企业。
我们得承认,有人类活动就有社会发展,有发展就有污染。只要通过有效的措施,就能够治理到一个可控制、可承受的范围。
整治“散乱污”企业合情合理,不应该“叫屈”
“叫屈”的人或许没有考虑到,“散乱污”企业存在,对那些下了大投入治污的合法企业是否公平?
这样的污染存在,对人民群众生存环境造成损害和威胁是否合理?
有这种想法的原因有二:
一是部分地方政府和污染企业还存在“避风头”、“等风过”的侥幸心理,随时准备死灰复燃、卷土重来;
二是掩饰政府及有关部门失职之过。不少“散乱污”企业是监管部门把关不严和长期放任纵容的结果,这里既有环境保护意识和认知上的不到位,也有贯彻落实决策部署上和环保职责的不到位,也不排除为了区域发展,主观上错误的诱导。没有“把好门”,甚至“带错路”。
当下重要的是,该补救的补救,该追责的追责,而不该一味为“散乱污”企业叫屈求情。
(来源:环保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