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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功平法律服务
201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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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当事人向我们提出的一些法律咨询中,常常会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相混淆。事实上,两者所属的法律范畴有所不同。

在当事人向我们提出的一些法律咨询中,常常会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相混淆。事实上,两者所属的法律范畴有所不同,相应的纠纷解决方式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做一个系统的分析区别确有必要。

第一,两者涉及的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中一般必须接受劳动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一方为自然人;而劳务关系中,双方都是单位或者都是个人,也可以一方单位一方为自然人,对于主体资格比较不受限制。

第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有所不同。劳动关系确认后,用工者会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地位是平等的,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的成员。

第三,两者承担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单位属于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支配。同时,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风险,此责任一般须由单位来承担;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风险责任需自行承担,除非接受劳务者一方存在过错。

第四,两者的法律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工资一般是按劳分配性质,工资除了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等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劳务关系中关于劳务费主要由双方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法律一般不会过分干涉。

第五,两者发生争议后的法律解决方式不同。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主要受民法、合同法进行调整,故因劳务关系发生争议一般由法院审理;而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调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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