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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的的条件

收养孩子的的条件 功平法律服务
201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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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情简介:徐女士与丈夫王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后,徐女士没有考虑再婚,之前也没有和王某育有子女,但徐女士一直想圆

案情简介:徐女士与丈夫王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后,徐女士没有考虑再婚,之前也没有和王某育有子女,但徐女士一直想圆做妈妈的梦。因考虑自身情况,打算收养一位小孩进行抚养,但对收养的手续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不甚了解,担心自己离异独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收养条件,故在我们法律热线中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案情点评:

其实,在我国《收养法》中对收养的手续以及收养人的收养条件有作出专门的规定,其中,收养人应该同时具备的收养条件为:

一、(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二、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三、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五、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徐女士虽是离异独居,但法律上并无特别规定收养人必须是夫妻双方,在年龄、收养能力及其他方面徐女士并没有不满足的条件,是可以通过法定渠道申请收养一名或多名子女的。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收养孤儿、弃婴不仅仅需要收养孩子的意愿,更需要额外的爱心、善心,真正做到这两点才确实为一项善举。

——李思瑶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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