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5日,李女士进入某装修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工作。2013年12月,因市场竞争激烈,公司决定将李女士安排至营销岗位。因工作内容反差太大,李女士拒不同意。
2013年12月30日,公司通知李女士于2014年1月5日前至新岗位报到,否则按照旷工处理。
李女士仍然表示不同意调岗,到新岗位上班。2014年1月,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雇了李女生。
李女士不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因李女士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因此李女士拒绝前往新岗位不属于旷工,用人单位辞退李女士无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