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培训驾驶活动中的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前几天接到一个电话咨询,事情的缘由是2016年4月,驾校学员陈某在教练黄某的指导下学习驾驶,与丁某驾驶的摩托车相碰撞导致丁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教练员黄某负主要责任,丁某负次要责任。驾校除承担医药费1万余元外,协议赔偿丁某6万余元,实际赔付丁某5万余元后办理保险理赔遭拒。
我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1.事故责任谁来承担
在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过程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由谁来承担存在疑问。如果受害人请求驾驶培训机构承担责任的,该请求权能否成立,人民法院应不应该给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既然赔偿主体确认是驾驶培训单位,那么投保的保险公司就应该履行赔偿责任。
2.接受驾驶培训的人员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除了驾驶培训机构需要在培训活动中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进行赔偿以外,接受驾驶培训的人员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没有对此作出具体解释,但是我认为接受驾驶培训的人员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首先,驾驶培训活动中的控制和收益的归属方是驾驶培训单位而非接受驾驶培训的人员;其次,驾驶培训活动是驾驶培训单位的营利性活动,应当承担由其衍生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