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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和贷款纠纷的区别

贷款诈骗和贷款纠纷的区别 功平法律服务
201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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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贷款诈骗和贷款纠纷的区分

贷款诈骗和贷款纠纷的区分



                                          

      由于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贷款行为本身具有相当的风险,因而实践中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出现呆账、坏账的可能性是经常存在的,事实上,也确实有一些人由于经营不善,致使企业亏损,无法偿还贷款;或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没有取得预期收益而无法归还贷款等。就贷款人没有到期偿还贷款这一后果而言,这种情况又与贷款诈骗行为十分相似。但是,对于这种由于经营不善、市场行情变化等原因而产生的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性。

为此,《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出:“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贷款诈骗和贷款纠纷两者最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以及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欺骗的手段骗取贷款,而其中最关键的是要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贷款纠纷中的行为人在贷款时并不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只是由于经营不善、市场行情变化等原因,自己无法按期归还有关贷款;而贷款诈骗中的行为人在贷款时就已经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关键是从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所使用的手段上进行分析,虽然不能说只要采用了欺骗的手段获取贷款的,均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对于行为人的欺骗手段的考察,无疑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要依据,如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贷款的,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另外,还应结合行为人取得贷款后,贷款的实际用途等内容进行全面综合分析。


如果行为人获取贷款后逃跑的;或肆意挥霍骗取贷款的;或使用骗取的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或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贷款的;或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归还资金的等,当然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追究行为人的贷款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对于获取的贷款仅仅是想通过转贷获取高额利息的,则可以高利转贷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反之,如果行为人将获取的贷款购买用于发展生产的原材料等,一般就可以排除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使由于最后因经营不善而出现不能到期归还贷款的情况,也不能按照贷款诈骗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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