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某在蔬菜超市购物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伤。李某认为,超市老板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其告上江岸区法院。法院认为,超市方有义务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保障。近日,江岸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调解,超市老板向伤者李某赔偿7.2万元。
上午,李某在蔬菜超市购物时,因地面湿滑摔伤,构成十级伤残。受伤治疗期间,李某与超市老板多次协商赔偿未果。
李某认为,超市老板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李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超市老板告上江岸区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恤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3万余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快速前往事发地了解情况,并查看了事发当天的视频录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法律释明。一方面,法官表示,商场、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或群众性组织的组织者,应对消费者等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保障,这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另一方面,消费者在公共场所也要注意环境情况,尤其老人、儿童等需要照顾的人群,出行尽量有人陪同,自身也应该倍加小心,防范风险,保护自身安全,只有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共同努力,才能构建和谐安全的消费环境。
超市老板听完法官的一席话,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主动与李某进行协商。近日,江岸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超市方赔偿伤者李某7.2万元。
“我们在进行多番调解和普法后,双方最终签订调解协议,该案的处理既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督促经营者们加强对其经营场所内设备的定时更新维护,更加重视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而提高其信誉度。”承办法官介绍,本案是一起消费者因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致人受伤的案件。商场超市等经营者应以此事为鉴,增强安全保障意识,对存在缺陷,可能引起危险的设施设备,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语,并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定期检查常用设备,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及时维护、修理,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和顾客的消费体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