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执行。按照《决定》,恶意透支信用卡定罪量刑门槛由原来的1万元上调至5万元,同时,对“有效催收”的认定、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和认定等原有条款也进行了修改。

新规: 上调恶意透支入罪门槛
近年来,我国信用卡市场呈现出爆发之势。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8年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截至今年第三季度末,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6.59亿张,环比增长3.36%。全国人均持有信用卡0.47张。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880.98亿元,环比增长16.43%,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1.34%。

什么是恶意透支?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即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

此次《解释》上调了“恶意透支”的定罪量刑标准。
将原《解释》中认定的“数额较大”情形由“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修改为此次的“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数额巨大”由原来的“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修改为“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由原来的“100万元以上”调整为“500万元以上”。

至于数额怎么计算,新《解释》也进行了统一。《解释》新增的第九条指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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