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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标,我认为有几个要点需要关注并要得到确切的答案:招标范围、采购周期、质量分层、竞价分组,如果是基药招标,你还要搞清楚「双信封制」的玩法。很多小白看了文章后觉得要是有点实例就好了,否则空对空,感觉很抽象。
要实例?那就需要解读具体的招标方案,我写过大把的文章,你可以去看看。但人的心理总是喜新厌旧,认为已经发布过招标方案的木有什么新鲜感。一直苦于没有新的省份发布招标方案,直到昨天,河北省推出了该省的基药招标方案。
首先,跃入眼帘的是《2013年河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这个文件名,估计这个标题就会对刚刚踏入医药行业的小白造成困惑,现在都2014年7月了?你确定你没有写错时间?
I'Sure!我当然没写错,人家官方也没写错,的确就是2013年的实施方案。
这就是药品招标的特性,一份采购方案,从酝酿到实施,跨越一年半载是再正常不过的了,如果碰巧跨年了,就会看到以上一年度冠名的方案,如这份河北方案。
招标采购周期也同样,期限原定1年或2年,可是,从上一个标期至今,几乎没有哪个省份的招标期限没有延长的,而且延长得自自然然顺顺当当,仿佛本应该如此。因此,对于河北招标方案的解读,首先,当你看到下面的文字,你应该装作招标老手那样见到老朋友一般,相视一笑,心照不宣。
【采购周期】:暂定为一年。
况且,人家在「一年前」加了限制性的字眼:「暂定为」。
【采购适用范围】:全省所有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中标价格为全省统一采购价。
关于适用范围,还需和小白介绍一下,顺便有些所谓的老手你也得好好看看。在过去,某些省市,基药招标方案仅仅针对基层医疗机构,造成了该省市的很多人大脑沉淀了一个非常扭曲的认识:基药=基层医疗机构。对此,有些人到了外地市场,还顽固地带着这个地域性看法,犯下了认识上的错误,阴沟里翻船。(不想举例了!!)
【采购方式】:基层医疗机构以市或县为单位统一采购,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均为独立采购用户。
河北方案规定,社区服务机构以市为单位;乡(镇)卫生院以县(市)为单位为一采购用户。可以这么通俗的转化理解:城市的基层机构以市为单位,乡村的以县为单位统一采购。其他等级医院每家医院都是一个独立采购主体。注意区别:基层医疗机构统一采购,等级医院独立采购。
【招标实行分类管理】:分类管理不是什么新鲜事,历年各省都有分品种类型分块分阶段招标,小白们别为一些貌似刚「创造」出来的名词所迷惑,只不过今年冒出来低价药,显得鹤立鸡群罢了。例如2009年标期的广东为例,如果要分类,就有:竞价品种(同组多个批文)、不竞价不议价品种(临床短缺却采购困难品种)、议价品种(独家、两家品种),议价还分为:人机对话品种和面对面谈判品种(估计还没列举完全,仅仅作为举例,别挑刺)
回到河北方案,该省是这么分类的:
独家药品、低价药品、短缺药品、基础大输液和临床常用且价格稳定的药品列为非评标药品,其他药品均为评标药品。
评标药品采用“双信封”评标方式招标。
短缺药品和仅1家生产企业投标的独家药品,由采购用户通过议价方式自行采购,采购价原则上不得高于各省最低中标价。
最后面那句话应分为两句来理解:
独家品种,以及包含多个批文但仅有一家投标的品种(方案用词颇为精准,赞)采用议价方式确定价格,但采购价不得高于各省最低中标价。这么规定,抑制了市场上大量存在的独家品种的高价。很多所谓的独家,很难证明自己是临床上不能被替代的,而事实上是恰恰相反。
但另一点,我就没有看明白:短缺药品,采购价不得高于各省最低中标价??
连打两个问号是想问:既然是短缺药品,顾名思义,临床必需且采购困难,为何还规定如此极端的采购价限制?难道这就是造成短缺的根源?这两个问题留待高人来解答。
【投标限价】:河北限价制定标准,主要参照药品实际市场交易价格和其他省级基药中标价,原则上不高于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现中标价及医疗卫生机构实际购价。
招标是干嘛的?当然是确定你销售到医院的药品价格的,除了以上对独家品种的价格打压外,对所有评标品种都有投标限价,这是标未投价将降(或已降),典型的价格杀威棒啊!
几个参照或限制:实际交易价(购价)、各省中标价、河北中标价。
具体参照哪几个省,看到这里,我赶紧把方案快速往下扫视,也没看到。但方案最后有说明,估计很多人会疏漏: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根据本方案制订《河北省2013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文件》。到了这里,你应该知道,这个方案仅仅是一个指导性的文件,具体的实施细则还要等采购文件下来。
呵呵,这句话隐含着一个潜台词:你又要继续等待了。至于还要等多久,你可以参考一下本方案制定的时间:2014年1月13日印。明白了吧?再次相视一笑,心照不宣,外加蛋定!
可能看了我文章开头的童鞋,还在惦记着怎么还没有出现「质量分层」这一重要环节。这里我需要解释一下,很多基药招标是不分质量层次的,因为基药本来就是保基层的基本用药,遴选原则之一是不选贵药,否则医保基金吃不消。如果你是高质量层次的专利、原研等特殊定价的基药品种怎么处理?
招标设计者一般由两个思路:一是让你放弃特殊定价待遇,进入基药领域,和其他普通GMP层次的品种一起同台竞价;二是放弃基药的身份,参与非基药的招标,仍旧可以维护你的特殊定价,比如广东的基药政策就是采用后者的思路。
河北也是后一种设计思路,政策较为宽松。既可以选择进入基药招标,又可以考虑是否放弃基药而进入非基药招标。
放弃特殊定价的特殊待遇进入基药招标,有人说,这不是亏了吗?但是,政策设计者也考虑到高质量层次毕竟有质量优势,基药招标的重要原则之一是「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如何体现这一原则?通行的做法是在经济技术标评分时,在「质量类型」里给这些品种赋予较高的分值。
【经济技术标评审标准】:客观分85分,主要评价质量类型、销售额、行业排名、质量可靠性、药品原料来源、储备条件、药品有效期和企业实际供应情况。主观分15分,主要评价临床疗效、药品安全性和药品包装实用性。
由于该方案不是实施细则,具体如何赋分还无从知晓,但如果后续该省没有怪招出现的话,估计在「质量类型」里将会拿出高出一般品种的分值给高质量层次的品种。
上回我说道,「双信封制」大概有两种玩法,还记得不?一种是采用综合评分法,设定经济技术标和商务标的权重,综合评分,分高者中标;另一种是翻山坠崖式,先翻越经济技术标这座山峰,峰值(分值)越高越好,进入商务标后报价,犹如高山坠崖,逼迫你往低处砸,低价者中标。
河北方案无疑属于后者,来看看在经济技术标评分时有多少品种能够跨越此峰:
商务标入围比例:
投标2-4家的入围2家,
投标5-6家的入围3家,
投标7-8家的入围4家,
投标9-10家的入围5家,
投标11家及以上的入围6家。
商务标评审标准:
进入商务标评审的药品,报价最低的为拟中标药品,如果报价相同,则经济技术标得分高的为拟中标药品。其他药品按报价由低到高(报价最高的药品除外)依次作为备选药品。
「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可以在招标环节体现,如安徽的招标方案,对不能通过新版GMP的无菌制剂采取屏蔽的方式拒绝其参与投标,这甚至引发了多家企业联名抗议。而河北的做法是把这部分放在采购环节,优先采购通过者。请看:
【对新版GMP药品的优先采购】
严格落实质量优先的相关政策
优先采购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药品;
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
对生物制品、偏酸偏碱及对PH敏感的注射剂,优先采购采用中性硼硅玻璃包装的药品。
关于配送,也是个不得不重视的问题,各省的基药招标对基药配送率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对配送不达标的企业做出处罚措施。之前,湖北约谈并取消了17家企业的中标资格,列入黑名单。安徽最近的方案更是造成188家企业无法在安徽投标。河北也高度重视基药配送。
【基药的配送】
急救用药原则上须在4小时内配送到位,一般药品须在3个工作日内配送到位。凡在实际配送过程中不能完成配送工作的,中标生产企业须及时进行变更。
中标药品连续两个月或累计三个月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实际配送(入库)率达不到80%时,备选药品可依次增补。
连续两个月或累计三个月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实际配送(入库)率达不到70%时,取消该药品的中标资格;
属评标药品的,备选药品可依次替补。
【被取消中标资格的药品】不得参加河北省下一轮药品招标投标,并在河北省药品招标时根据被取消中标资格药品数量扣减其生产企业评标分数。对严重违标合同,影响医疗卫生机构药品正常使用的,将取消该中标生产企业的所有药品在我省的中标资格,该生产企业不得参加该省下一轮药品集中招标投标。
【留意特殊之处】
最近发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在一些省市的基药招标方案中,会提及与非基药、低价药之间的关系,政策制定者估计也被绕得头晕?而河北的方案中,不仅提及低价药和非基药,甚至还给未中标的基药留了一条后路,可以在确认中标价的前提下进入非基药挂网交易。不知道这是开绿灯还是发福利,很多企业应该欢欣鼓舞吧?
对于低价药,方案中指出由生产企业按全国价格统一的原则自主确定交易价。对于这一句话,小白们应该知道两个隐藏的知识点:
1.低价药的定价原则:西药中成药分别按日均服用费用不高于3元、5元的标准;
2.低价药包含国家版清单和地方版清单,其中,超过一半以上的品种和基药重叠。
对于后者,我们要借此展开思考:重叠部分怎么办?按方案文字的表述上看,重叠部分似乎是要单独划出来,以低价药的身份,按照国家卫计委的采购思路,基层统一集中采购,等级医院和生产企业议价的方式确定交易价。如果是我,看到这里,马上拿起电话拨打河北省医采中心,向其咨询相关细节,并一一落实。
最后,我再次提醒,该方案是一个框架性的指导文件,在方案没能体现如何进行竞价分组等内容,具体的实施细则,将由河北省医采中心根据本方案制订《河北省2013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文件》中得以展现。
请再次耐心等待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