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们注意了!新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将于3月25日起施行,规定:①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2次,每张有效期不超过15日;②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将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驾驶证;③现场或技术监控查获的交通违法行为,接到通知书、凭证之日起15日内应接受调查、处理。
详见下文↓↓↓
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公安机关核发临时行驶车牌,不得超过2次。
(2)每张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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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规定
(1)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
(2)禁止替代他人积分;
(3)禁止介绍他人替代积分;
①由他人替代记分: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②替代他人记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③介绍替代记分: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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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
现场发现的或者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发现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凭证之日起15日内接受调查、处理。
执行职务的公安民警发现机动车在本市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接受处理记录累计达到5起以上,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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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规定
双休日和全体公民放假节日允许其他车辆驶入公交专用道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经常查询车辆或其本人交通安全记录;登记的通讯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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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规定
禁止货运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客车专用道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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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规定
公交专用:公交专用车道在规定时段内供公共汽车(电)专用行驶,其他车辆不得驶入,但下列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①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
②实施清障施救作业的车辆;
③正在运载学生的附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
④正在载入的核定载客人数二十人以上的载客汽车;
⑤根据交通信号指示允许借用公交专用道的车辆;
(双休日和全体公民放假节日全天允许其他车辆驶入公交专用道;
备注:中运量71路专用道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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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规定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未设置限速标志、标线的。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六十公里,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八十公里。
(2)一次性连续变换两条车道;
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机动车驾驶人未使用安全带;
(4)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超过座位数搭载乘客;
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公共汽/电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超过座位数载客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车辆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5)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
(6)驾驶家庭乘用车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时,未配备或者未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7)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
(8)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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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规定
机动车乘坐人在配有安全带的座位就坐时,应当使用安全带。
对机动车乘坐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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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规定
车辆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遵守下列让行规定:
①同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和左转弯非机动车均被放行的,通过路口时左转弯非机动车优先通行;
②相对方向行驶的左转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均被放行的,通过路口时非机动车优先通行;
③车辆在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先予放行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
④车辆驶入、驶出、穿越通道时,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⑤行人因无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碍物借用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时,行人优先通行;
⑥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让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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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规定
本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区域为机动车禁鸣喇叭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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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安装地锁、划设标线等方式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由交警行政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立即恢复原状)
在道路上停放机动车,应当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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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①实施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的;
②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积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的;
③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④一年以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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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规定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义务:
①组织制定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制度,落实交通安全责任目标,开展职工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②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及时排除车辆故障,保障车辆安全性能,制止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道路行驶;
③建立对所属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学习制度,督促车辆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专业运输单位和机动车较多的非专业运输单位,每月应当对所属驾驶人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交通安全教育;
④专业运输单位和车辆较多的非专业运输单位应当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并加强车辆运营安全管理和运营场所秩序管理;
专业运输单位未履行交通安全管理义务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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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规定
机动车一年内在本市有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计达到十起后再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给予有关证照的处罚:
①在未设置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
②违反规定驶入公交专用道;
③在高速公路路肩上行驶;
④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公安机关规定其他区域和路段鸣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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