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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合同法——中企最常踩的五个坑

俄罗斯合同法——中企最常踩的五个坑 闫说跨境并购
20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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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读懂俄罗斯」系列 · 第 5 篇 / 共 20 篇 Russia-China Desk · Ingvarr Zhong Yin 数据截至2025年3月,

「读懂俄罗斯」系列 · 5 / 20 Russia-China Desk 数据截至2025年3月,来源:《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俄罗斯联邦工商会、中俄仲裁实务案例

▲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莫斯科)——中俄商事争议最终可能走到这里。合同条款的每一处疏漏,都可能在这栋楼里被放大数倍。图片来源:Wikimedia Commons,CC BY-SA 4.0

开篇:合同签了,货发了,钱没

2022年,某广东电子配件企业向俄罗斯客户出口价值约180万美元的货物,合同约定货到付款,但未设定明确付款期限,也未约定逾期违约金标准。

货到俄罗斯后,客户以「市场行情变化」为由拖延付款。企业催了三个月,对方始终未付。企业委托律师起诉时才发现:

合同适用俄罗斯法律,但未约定仲裁机构,只写了「协商解决」——这意味着须向俄罗斯国家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利息按《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395条法定利率计算,远低于企业实际资金成本

诉讼程序耗时约18个月,期间货款持续贬值

最终拿回了货款,但算上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实际损失约为合同金额的15%。

这笔损失,完全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的正确设计来避免

一、先搞清楚:俄罗斯合同法的基本框

俄罗斯商事合同的核心法律依据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ГК РФ),覆盖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违约责任和终止等全部环节。与中国《合同法》(现已纳入《民法典》)相比,俄罗斯民法典体系完整,但有几处根本性差异,中企必须提前了解。

二、五个高频「坑」——逐一解

坑一:违约金写了等于没写——俄罗斯法院可以直接削

中国做法:合同约定违约金(如合同总额的20%),法院通常予以支持。

俄罗斯现实:《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333条明确赋予法院权力——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显著高于债权人因违约所实际遭受的损失」,法院可主动减少违约金金额。俄罗斯司法实践秉持「补偿优于惩罚」理念,高额违约金被法院削减是常态,而非例外。

案例:某中资建筑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延期交付按合同总价10%/月计收违约金,俄方延期4个月后被诉。俄罗斯法院认定该标准「明显超出实际损失」,最终裁定按合同总价的1%/月执行,实际赔偿金额缩水超过90%。

如何规避

将违约金与可量化的实际损失挂钩(如每日延误对应的替代采购成本)

采用分级触发机制(逾期1-7天按X%,8-30天按Y%),展示比例合理性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违约金被法院减少,守约方有权主张其实际损失差额

坑二:不可抗力条款——「特别军事行动」是一个悬而未决的法律问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01条规定了不可抗力的认定框架,但没有列举具体情形清单。俄罗斯工商会(TPP RF)的不可抗力认定标准将以下情形列入:自然灾害、火灾、流行病、罢工、军事行动、恐怖行为、制裁措施等。

2022年后的特殊问题:俄方将乌克兰特别军事行动定性为「特别军事行动」而非「战争」。部分俄罗斯法院因此认定其不符合合同中「战争」触发不可抗力的条款表述,导致合同责任仍然有效。与此同时,若俄方无法履约是因为「缺乏原材料或资金」,民法典第401条明确规定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构成不可抗力——而当前大量俄罗斯企业无法履约恰恰正是此类原因。

如何规避

在合同中明确列举不可抗力情形,包括「制裁措施」「国家管控措施」「国际冲突」等场景,不依赖模糊的「战争」表述

参照俄罗斯工商会发布的标准模板起草不可抗力条款

约定不可抗力通知期限(通常为事件发生后5-10个工作日内),逾期通知者不得援引不可抗力免责

加入情势变更(hardship)条款,允许双方在重大环境变化时重新谈判,而不是直接适用不可抗力

坑三:仲裁条款——「莫斯科仲裁法院」不是仲裁机

这是中企在对俄合同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误解之一。

俄罗斯有一个机构叫「仲裁法院」(Арбитражный суд——它是俄罗斯的国家法院体系,专门审理商事案件,不是仲裁机构

许多中国企业看到「仲裁」二字,以为约定了「莫斯科市仲裁法院」就是选择了仲裁,实际上是约定了俄罗斯国家法院管辖。

此外,自2022年以来,原来习惯选择的西方仲裁机构已不可用

ICC(国际商会仲裁院,法国):2022年后对俄国际仲裁实质受阻

SCC(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2022年后对俄涉制裁案件处理受限

凡约定上述机构的条款,在当前环境下难以启动

中俄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推荐路径(2025年版)

方案 仲裁机构 适用场景 优劣说明
优先推荐 CIET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 HK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中方为潜在债权人,合同以中方供货/提供服务为主 裁决在中国境内可直接执行;俄方接受度需在谈判中争取
次选 ICAC(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 俄方为潜在债权人,或俄方坚持在俄境内解决 裁决在俄境内可直接执行;中方需在俄境内追偿
注意事项 中苏《交货共同条件》(1990年) 货物买卖合同 未排除适用时强制适用;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排除

特别提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已出台司法解释,若合同约定了具体法院,法院将推定为排他性管辖,当事人不得再回国内起诉。因此签约时一旦接受俄方指定俄罗斯法院的条款,将完全锁定在俄境内维权。

坑四:合同语言与适用法律——中文版不是备份,是陷

许多中俄合同同时存在中文版和俄文版,但未明确约定「以哪个版本为准」。

现实问题:当两个语言版本内容出现歧义或差异时,若合同约定适用俄罗斯法律,俄罗斯法院将以俄文版为准进行解释。中文版在俄罗斯法院面前几乎不具有独立法律效力。

更严重的情况:合同由俄方起草,俄文版包含若干中文版未体现的条款,中方在未细读俄文版的情况下签署。

如何规避

聘请具备俄语法律资质的律师对俄文版进行逐条比对审

明确约定「若中文版与俄文版存在歧义,以俄文版为准」——这比模糊处理更安全,至少让中方清楚自己签的是什么

合同中的关键条款用中俄双语并列写明,并注明双语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坑五:合同解除与情势变更——俄罗斯法对「重大情势变化」有专项规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51条规定了「情势重大变更」制度:若合同签订后出现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重大情势变化,且继续履行合同将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

2022年后的实践影响:制裁、供应链断裂、原材料价格剧烈波动等,已有俄罗斯企业援引第451条申请调整合同价格或解除合同,部分案件获得法院支持。

中企的双重风险

若中企是买方(向俄罗斯采购),俄方可能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涨价或解除合同

若中企是卖方(向俄罗斯供货),当市场变化对俄方不利时,俄方也可能主张同样权利

如何规避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排除或限制第451条的适用

若无法完全排除,则约定一旦启动情势变更程序,须双方书面同意才能调整合同条款,法院无权单方裁定

价格条款设置价格调整机制,在合同层面预先管理价格波动风险

三、实务案例:一份合同条款的「诊断

【案例背景:综合行业共知情形的脱敏呈现

某华东机械企业与俄罗斯国有建筑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合同条款摘录如下:

违约金:「任何一方违约,应按合同总价20%赔偿」

不可抗力:「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约,双方免责」

争议解决:「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莫斯科市仲裁法院」

语言:「合同以中文和俄文双语签订,如有歧义以英文解释为准」

Russia-China Desk律师的诊断意见

① 违约金20%极大概率被俄罗斯法院削减,建议改为基于每日实际损失估算的分级标准;

② 不可抗力条款缺少「制裁」「国家管控措施」等当前最关键的情形,且「战争」表述在俄罗斯当前法律语境下存在适用争议;

③ 「莫斯科市仲裁法院」是俄罗斯国家法院,不是仲裁机构;且该条款一旦成立,中方将被锁定在俄境内维权,无法回国内起诉;

④ 合同约定「以英文为准」,但合同本身是中俄双语,且无英文版——这一条款在实践中无法执行,实际后果是双语版本均有效,歧义时由法院自由裁量。

修订建议:上述四处均属高风险条款,建议在签约前完成全面修订。

四、中企特别提

不要把中国合同习惯套用到俄罗斯。 两国合同法框架相近(都是大陆法系),但在违约金减免、不可抗力认定、情势变更、格式合同限制等关键点上存在实质差异,逐条比对是基本要求。

俄罗斯「仲裁法院」仲裁机构,这是最普遍的概念混淆。 一定要确认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仲裁」(由商事仲裁机构主持)还是「诉讼」(由国家法院审理),并明确对应机构的正确名称。

1990年《中苏交货共同条件》仍然有效。 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如不明确排除,该条件可能强制适用,将争议提交至被诉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对中企来说,意味着一旦俄方违约,须赴俄罗斯仲裁。建议在合同中加入:「双方排除《中苏贸易交货共同条件》的适用。」

合同条款需同时符合中俄两国法律。 某些在中国法律下有效的条款,在俄罗斯法律下的解释和效力可能不同,建议聘请同时具备中俄双重法律资质的律师审查。

 

「「闫说跨境并购」由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闫鹏和律师的精英律师团队倾力出品。」

 
       
     

闫鹏和

     

中银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境内外企业兼并与收购、跨境合规与风险管理、国际仲裁与争议解决

   
   
   

关于闫鹏和律师

   

闫鹏和律师(Harvey Yan)现任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闫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并曾就读于“北大全球高端法商人才计划(GLBE)未来领袖班”,先后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LSE)及伦敦帝国理工学院完成并购与经济学高阶课程。

闫鹏和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并购与跨境投资领域,为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跨国集团提供重大复杂交易的法律服务。他以兼具法律精准性与商业洞察力著称,能够在中国与国际商业实践间游刃有余。

凭借在跨境并购及国际法律服务领域的杰出成就,闫鹏和律师于2025年荣登The Legal 500中国精英榜单、被《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 China)评选为并购领域推荐律师;同时入选LEGALBAND《2025年度中国顶级律师榜单》,被特别推荐为“境外投资领域优秀律师”及“客户首选外资机构律师15强”之一。此外,他荣获中国并购协会第十七届中国并购年会“最佳并购律师”称号,并被律新社评定为“2024年度海外投资与工程领域品牌之星·领先律师”、“2022年度卓越管理影响力人物”荣誉等。

   
   

微信号 | Harvey_Yan_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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