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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解读!银监会等四部委正式发布网贷监管细则

重磅解读!银监会等四部委正式发布网贷监管细则 信和大金融微服务
201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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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8月24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共同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8月24日下午,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共同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到场的发布人包括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先生、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副处长徐强先生、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处长范鲁宁先生以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信息服务管理局副处长付中华先生。


据信和大金融了解,其实早在2015年12月,银监会就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从去年12月27号到今年1月28号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活动。在这段时间里共收到来自社会各界,包括网贷机构、政府、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等各类意见300余条



从总体上来看,《征求意见稿》的设计思路、提出的业务规则、作出的监管安排,是符合社会预期的,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还是认可的。据此,银监会对《征求意见稿》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之后又进行了多维度的定向征求意见,包括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银监会的地方派驻机构银监局。银监会又召开了“网贷”机构从业者、专家学者的不同类型的座谈会


经过这一系列程序后,按照有关要求,由国务院法制办对《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后经过国务院同意,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信息网办公室四部门联合规章形式正式对外发布实施。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从结构上是八章47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网络借贷的原则、定义、管理机制的安排;第二章备案管理,主要明确了备案管理的要求和条件;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明确了“网贷”机构义务及要求,借款人与出借人各自的职责义务、经营规则、风险控制要求等;第四章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对出借人与出借人的资金进行保护措施;第五章信息披露,明确了信息披露的要求;第六章监督管理,明确了行业自律管理、资金存管、政府监管等各部门的职责;第七章法律责任,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从业人员、网络借贷机构出借人、借款人等各自的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对网络借贷机构办法发布以后做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


意见稿和发布稿的差异


第一个区别,正式发布稿进一步明确了“网贷”机构的监管体制安排。总体来说,对P2P网络借贷机构采取适度监管、协同监管的理念。在主要监管主体上,明确了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负责的监管安排,明确提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网络借贷机构的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日常的行为监管,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也就是各地的金融办、金融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机构备案、登记,包括“网贷”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这是我们对“网贷”机构协同监管的重要制度安排。


第二个区别,也是最大区别即正式发布稿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定位,网络借贷机构的属性在征求意见稿很明确,网络借贷就是对个体与个体之间融资活动进行撮合的信息中介机构,这个属性是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的,网络借贷办法征求意见中进一步强调,在这次《办法》的正式公布稿中,对网络借贷机构的定位在有关章节中进一步作出了安排。这个安排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允许“网贷”机构吸收存款,设立资金池进行非法集资等。


明确网络借贷机构是小额分散的经营模式,主要为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了,或者是满足不好的广大群众的资金需求提供服务,就是为长尾客户提供信息撮合服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小额分散这个客户定位和市场定位。


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在线上经营的要求,禁止网络借贷机构在线下从事营销活动,进行虚假宣传


明确了“网贷”机构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在资产端和投资端合理定价的要求


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必须专注主业、专业化经营,主要从事个体与个体之间融资活动的撮合,而不能从事跨界销售产品进行混业经营。


第三个区别,就是在自律管理体制上,明确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履行网贷行业自律组织职能,并成立“网贷”专业委员会,进一步明确了行业自律组织在网络借贷机构中的职责。


《办法》重点内容解读


第一是《办法》界定了网络借贷的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的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网络借贷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收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信贷撮合等服务,具有高效、便捷、贴近客户需求、成本低等特点,在完善金融体系、弥补小微企业资金缺口、满足民间投资需求、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等方面有很多积极作用。


二是《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机制安排和各自主体的责任。按照协同监管、适度监管的要求,明确提出了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国家互联网办公室各自的监管职责,也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在“网贷”机构中的监管职责,明确了主体监管责任,明确了银监会和派出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双负责”的监管安排。


三是《办法》明确里“网贷”业务的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办法》既按照底线思维的原则,明确了“网贷”机构的禁止性行为,即13条负面清单。同时,也按照前瞻性的要求,对“网贷”机构创新活动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办法》在整个的制度安排理念上坚持规范与发展并举,规范与创新并举,防范风险与促进发展并重,通过制度安排和规则的设定,要规范机构的行为,保护合法、打击非法,同时因为“网贷”机构这种新型的业态,为创新预留一定的空间。所以按照负面清单的模式设置了负面清单管理,同时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对“网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持牌许可。要通过事中事后的监管来实现叫“网贷”机构的宽进严管。


四是《办法》对“网贷”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提出“网贷”机构资金出借人资金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第三方存管,防止“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防止“网贷”机构挪用出借人的资金。同时,《办法》对出借人、投资人的适当性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借款人设立了必要的条件。《办法》要求“网贷”机构必须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防范集中度风险,也要求“网贷”机构真实、及时披露机构信息、产品信息。


五是《办法》从加强消费者保护的角度,明确了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六是《办法》强化信息披露监管,进一步发挥市场自律的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办法》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提出了要求。同时,《办法》也提出了要加强“网贷”行业主体自治、行业自律、市场监管,就是要以市场监管为主,以行政监管为辅,更好的发挥社会的监督和第三方机构的作用。


七是《办法》为机构的整改、纠偏、整合、重组规定了必要的过渡期安排。为了减轻《办法》出台后对行业的振荡,《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网贷”机构的自查自纠、清理整顿来达到规范健康发展的目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哪些作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是和金融融合的产物,也是一个新的产业业态,它具备了线上与线下紧密结合的特点,这种产业监管的模式,不同于传统的互联网,政府部门都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在进行探索规范管理。工信部是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的部门,之前与银监会这边密切配合,还有相关部委密切配合,参与起草了这个《办法》。具体其作用体现在:


第一是事前,要做好电信业务的经营许可准入工作


《办法》第五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接待信息中介业务,工信部这边将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信管理局,具体的审批是在各地的管局,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等这样的规定,来开展电信业务许可的审批。并且开展电信业务和信息安全的形势审查和实地抽查。


落实网络实名制,加强中介机构的互联网基础管理。在相关的IP地址使用、域名注册、网站备案、电信业务许可等环节,进一步落实实名制登记,并要求提高实名制信息的准确率。


第二是事中,要做好电信业务行业监管工作


做好网络安全和用户信息保护的监管工作。《办法》第18条、第31条都明确要求中介机构要遵守国家网络安全的相关规定,具备健全的安全设施和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办法》的第9条、第23条、第27条,要求中介机构确保用户及交易信息采集、处理、保存及使用等合法性和安全性,不得删除、篡改非法买卖或泄露用户信息。结合职能工信部将依据网络安全及用户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标准,指导并监管中介机构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对中介机构系统及网络进行安全定级备案,并开展风险评估,指导中介机构加强网络和系统的安全防护,强化网络数据安全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提升技术支撑能力,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要求,工信部正在建设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并且将于近期成立技术专家委员会,通过加强监测、预警、取证、曝光等技术手段建设,提高数据分析能力,密切跟踪网络舆情及网站动态,为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推进数据的协同共享。加强政府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强化在数据共享、系统对接和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合作,前期我们跟银监会这边也进行了探索和尝试,已经通过系统平台向银监会这边共享了两千余家“网贷”平台的主要信息。


第三是事后,要做好违法违规的处置工作


工信部将结合相关的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违法违规中介机构的事后处置工作。一是对网络借贷引发的规模较大、影响较广的网络与数据安全事件,组织开展严重调查,依法处罚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对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平台网站和APP依法予以处置。


如何认识网贷监管双负责制?


网络借贷行业借贷机构长期缺乏监管、缺规则、缺门槛,实际上《办法》就是要解决这个三缺或者三无的问题,其中一项主要的任务是明确对网络借贷机构由谁来监管,谁来负责?总的原则,互联网金融或者说P2P网络借贷,不是哪家监管部门、哪个监管主体一家能包打天下的,必须实行一个协同的、共同的监管,在某些意义上来讲,四个中央部门都是网络借贷的监管主体之一。


在整个监管体制安排中,《办法》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从大的方面主要负责三个方面的监管:


第一,负责对网络借贷机构的制度监管和政策的制定,对整个这个行业的规则、制度,从顶层上要作出安排。


第二,负责对“网贷”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管。这也是按照新的理念,对新型的机构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最主要的安排就是要对“网贷”机构的业务活动、“网贷”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经营管理的行为进行持续的、不间断的监管,总的要求是对“网贷”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要实行持续的、不间断的行为监管。主要方式包括产品登记、资金的第三方存款、信息披露、投资者的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第三,主要负责跨区域、跨地区“网贷”机构监管行动的协调和牵头。“网贷”机构注册地和经营地很多是分离的,或者说它是一种跨区域的经营,这样的话,在地方,包括地方银监局和金融办监管上可能存在问题,这可能需要银监会作为牵头来进行协同、联动的跨区域的监管,这是银监会及银监局监管的制度的制度安排。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这个安排也是符合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要求,也符合“网贷”机构作为一个非存款类机构,它的注册在地方,地方人民政府有维护稳定、处置非法、打击非法的资源。


地方机构监管体现在哪些方面?


做好“网贷”机构的备案登记,“网贷”机构的第一个环节备案登记是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承担。做好登记后“网贷”机构的信息的收集,及时的提出风险防范和预警的。做好风险机构的处置,包括机构的退出安排、机构的注销,风险事件的维稳和处置,机构如果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牵头组织打击等。那么这个问题上双负责会不会扯皮?其实只要大家明确职责、形成合力是能够解决的。


第一必须实行信息共享,虽然是行为监管和机构监管,对“网贷”机构的信息要实行共享,就是它的各种产品信息、机构信息要在地方人民政府和银行业监管部门,就是银监会和银监局,进行信息共享。


第二是在一些非现场监管的预警安排上取得一致,就是对机构风险的预警提示、负面清单的提示要形成一种联合行动。


第三对重点机构可以联合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信和大金融认为,《办法》的下发,对于当前网贷行业存在的规模增长过快、业务创新偏离轨道、风险乱象时有发生的问题,给出了针对性的解决办法。让监管机构之间能够鼎力配合,让网贷监管工作有的放矢,对于治理行业乱象,清理害群之马,净化行业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走向健康发展正轨,发挥其普惠金融使命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信和大金融看来,这是国家监管层留给各平台进行自查自纠、行业进行清理整顿的缓冲期,行业大洗牌恐来临,届时大浪淘沙后,真正严守信息中介底线、坚持合规经营、坚持平台自律的网贷从业机构将生存下来。


在严监管大潮来临之际,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杰出代表,信和大金融将一如既往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号召和安排,主动拥抱监管,坚守信息中介的角色定位,坚持平台自律,时刻不忘普惠金融使命,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践行普惠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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