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
为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明确了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相关政策。
变更退(免)税办法的基本处理规则
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的,除特殊情形外,须在申请变更前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变更后不得申报办理变更前的出口业务。
例:某生产企业于2026年4月1日申请将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在结清4月1日前出口业务的退(免)税款后,主管税务机关于4月3日完成变更。此后该企业可对4月1日及以后的适用业务按免退税办法申报退(免)税。
特殊情形的处理规则
纳税人申请变更前存在下列情形的,报送《已出口未结清退(免)税业务报告表》后,相关出口业务无需结清税款即可变更,变更后继续申报退(免)税:
- 未收齐申报凭证、附送资料或收汇材料,暂时无法申报的。
例:某外贸企业于2026年4月1日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但3月15日出口货物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送报告表后,可先行办理变更,待收齐凭证后按原办法申报退(免)税。
- 已申报退(免)税但因税务稽查、函调等原因暂无法办结的。
例:某外贸企业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时,有笔申报业务正在函调。报送报告表后可先行变更,后续按原办法继续办理该笔业务。
- 申请变更前三十日内已按新模式经营的。
例:某生产企业自2026年3月15日起按外贸模式经营,4月1日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对3月15日至4月1日的出口业务报送报告表后,变更后可按新办法申报退(免)税。
- 首次核准退(免)税前发现备案有误的。
例:某生产企业4月1日误选退(免)税办法,4月10日发现未申报退(免)税即申请变更。报送报告表后,已发生出口业务可按正确办法申报退(免)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