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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矿种投资指南-北非篇③

区域矿种投资指南-北非篇③ 鑫海矿业视野
2021-06-01
1
导读:北非地区矿业管理
北非地区矿业管理

北非各国矿业法律法规均存在差异,因此以下按照国别分别进行说明。

1
阿尔及利亚

相关立法:阿尔及利亚的主要矿产法律是《采矿法》,根据其《宪法》第17条,阿尔及利亚的矿产财富,包括其海上领土的财富,是阿尔及利亚人民的集体财产,该国的《采矿法》进一步重申了这一点。《采矿法》规定,采矿权与地表权和土地所有权不同,不能抵押或租赁。为获得采矿权,申请人必须证明有必要的技术和财务能力进行研究和开发工作,并履行《采矿法》规定的义务。

采矿头衔:

1、勘探许可证:该许可证授予在周边进行勘探的权利。除非对不同的矿物授予许可证,否则只能将许可证授予采矿权尚未涵盖的区域。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若持有人遵守了其义务,则可请求两次为期六月的延期。

2、采矿许可证:该许可证授予进行采矿工作的权利。有限期为三年,如持有人已履行义务并提出了可接受的工作计划,则可以延期两年。

3、开发许可证: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年,可延期10年,勘探许可证持有人拥有申请开采许可证的优先权力。对于已经评估且没有许可证的矿床,根据法规规定的裁决程序,由主管行政机关签发开采许可证。

矿业管理部门:工业和矿业部为该国矿业管理主要部门,负责制定和监督国家矿业勘探和开发政策以及整个矿业部门。同时建立起新的国家矿业机构:阿尔及利亚国家服务局。

税收:阿尔及利亚现行税制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辅以其他税种构成。主要税种有总收入所得税、公司利润税、工商营业税、增值税、地产税、遗产税、内部消费税、石油税收、注册税、印花税等。

根据《阿尔及利亚碳化氢法》,对在阿尔及利亚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 开发、炼化的国家石油天然气公司以及外国石油公司,征收85%的公司 利润税,根据实施区域不同,此税率可降低至75%或65%;对在阿从事石 油天然气管道运输、天然气液化、石油与天然气分离的阿国家石油天然气 公司和外国石油公司征收38%的公司利润税;阿政府免征上述公司的职业行为税以及增值税。

2
埃及

相关立法:埃及与矿业活动有关的法规主要包括:

①1956年第86号矿山和采石场法。这是对矿床的勘查、勘探和开发所立的法。

②1956年第151号蒸发盐法。管理从卤水中通过蒸发作用所提取出的盐类矿产。

③特别法协议。该协议规定,石油和矿产资源部可以有权按照第86号矿山和采石场法的有关措施与一家公司、团体或企业在特殊条件下签订矿产普查和开发的协议(一般由地质调查和矿业局或石油总公司与具体的企业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协议由特别法产生。

④1981年第27号有关在矿山和采石场工作的劳工和雇员的法律。埃及1981年颁发了第137号劳工法,再行颁布第27号法令的目的是吸引和鼓励从事矿产勘查和开采业的雇工。第27号法提供了比第137号更优惠的特权,其主旨在于推动矿产勘查和开发。

特别注意的是,埃及的对外投资法规对采矿业有一定程度的限制。埃及政府鼓励国际石油公司参与埃及油气资源开发, 目前已有超过50家国际石油公司在埃及经营,但必须与埃及国有的4家石油公司以分成协议(PSA)的形式合作。然而,2010年BP公司以服务合同的方式获得了深水区块的勘探开发。

矿业管理部门:埃及的固体矿产业的政府主管部门是工业和矿业部。其下属的埃及地质调查和矿业局通过矿业法所赋予的权力负责埃及全境固体矿产矿业活动中的勘查和开发许可、监督管理和控制(油气方面负责这项工作的是埃及石油总公司)。管理机构简便(所涉及的政府部门少)是埃及矿业法的一个特征。

税收:埃及税收制度健全,税率相对简单,采用属地税制。涉及企业经营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替代原销售税)、印花税、房地产税、 关税、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等。一般税率自2015年由25%降为22.5%,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加工企业按照40.55%纳税。

3
苏丹

石油和采矿业属于苏丹政府重点鼓励外商投资的战略性行业,矿业投资须事先取得矿业部的许可。在苏丹投资须经过批准,未经苏丹国际合作与投资部长(以下简称部长)或州级部长依据投资法做出的批准,任何人不得在苏丹兴建任何项目;未经部长批准,各州不得批准外资或合资项目;投资者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得到由部长或州级部长颁发的投资许可证。

相关立法:苏丹在1959年通过了石油立法,1972年又提出了石油法规和石油资源条例。

之前,苏丹矿产资源公司代表苏丹矿业部签署一项命令,禁止在未获得矿业部书面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转让矿业公司股权,包括转让部分股权或控股权。任何未经矿业部书面许可的矿业公司股份转让的行为或程序将导致转让合同或协议的失效,且矿业部不会予以提前通知。任何公司如想转让股份,需从现在开始30天内向苏丹矿产资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矿业管理部门:能源和矿产部室苏丹矿业的政府主管部门。

税收:总体看,苏丹税种少,税率低,税收体系不健全,减免现象较多。苏丹《2000年鼓励投资条例》中详细规定了投资企业需缴纳的税种及 税率,主要税种如下:增值税15%,发展和利润税10%,金融机构营业利 润税15%,印花税1%,国家发展税1%,国防税1%等。

4
利比亚

主要立法:利比亚的矿业活动主要表现在石油的勘查与开发上,因此石油法规应当是利比亚矿业立法的核心。1955年第25号《石油法》及其修正案涵盖了石油领域的投资、开发、合作政策。

矿业管理部门:比亚的油气政府主管理部门是石油部。该部曾于2000年被取消,由利比亚国家石油公司接管了其政府职能。2004年初,在刚刚结束的利比亚总人大会议上对利比亚总人委进行了部分调整,恢复设立石油部。

税收:利比亚没有地方税种,也没有 国税、地税之分。利比亚税务局征收的税种是以所得税、印花税为主, 以圣战税(国防税)、生产税、消费税为辅。


本文内容来源于

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网络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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