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南亚国家多数为单一制国家,只有少数如马来西亚为联邦制国家。政体的不同会导致矿业权管理归属的不同,一般单一制国家矿业权的主要管理机构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起到配合、辅助管理的作用,联邦制的国家如马来西亚,主要矿产资源处于州政府的管理之下。此外在一些国家如菲律宾、缅甸等,存在政治风险,需要特别注意安全问题。
近年来,一些东南亚国家矿业立法和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如越南政府规定:对于年产100万吨氧化铝以上规模的项目,及2010年后设立的铝冶炼项目,外商只能采用合资合作的方式参与投资,而且必须由越方控股。这些项目,将由越南企业牵头,与外方合作伙伴合作对矿区的储量进行勘探和评估。再比如,印度尼西亚2009年颁布了新《矿业法》,取代了1967年颁布的原《矿业法》。新法将旧法的矿业权合同制度变更为政府颁发矿业许可证的制度,同时要求获得矿业许可证的已生产企业,在国内冶炼加工其矿产品,并且,新法还增加了一项10%的附加税。2012年,印尼还颁布了禁止出口矿物原料的部长法规,以及“剥夺”外国矿业投资者至少51%的股权的规定等。
以菲律宾为例,在矿产勘查许可证的审批中,有一个环节是需要得到村庄顾问和原住民委员会的批准,这就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地民众意见的重要性。其实在很多国家,地方政府、部族和社会团体中,存在着根深蒂固的反采矿情绪,如何让当地民众获得切实的好处并化解他们对利益分配、环境保护等问题的顾虑,在投资运营过程中非常重要。
东南亚国家由于国民经济发展程度普遍较低,基础设施条件较差。2009年,我国专门设立了100亿美元的中国-东盟投资合作基金,以支持中南半岛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其投资环境。而对于外来劳工的输入,各个国家也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根据贝里多贝尔集团2012年度对世界主要矿业国家的风险进行评估做出的排名,在其所选取的国家中,东南亚国家的排名大致在拉美国家之后、在个别非洲国家之前,这些国家的风险与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存在的风险相比自然不属于一个级别,排名远在这些国家之后。
所以整体而言,东南亚国家的矿业投资环境可以称为一般。但是考虑到我国在大力推动发展睦邻友好关系,以及东南亚地区对我国进行资源供给上拥有的地理优势,再加上我国企业跨国矿业投资起步比较晚,全球的优质矿产资源大多都已经被世界矿业巨头所掌控,东南亚是可以选择的地方。我国企业到境外投资,也要把风险较高的第三世界国家作为重点考察区域。
首先,在投资之前应委托专业机构就标的矿权的资源储量,矿权所在地的政治、法律、社区等各方面环境进行尽职调查。其次,要综合并且充分预估项目的成本,且不能依据国内的数据做预估。再次,灵活的策略与谨慎的行动并重。与政府,甚至是政权更迭的政府,或是民众,甚至是无理取闹的民众打交道的策略必须要灵活,同时,又要非常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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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网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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