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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5年版)——速冻食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5年版)——速冻食品 西部检测集团
202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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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涵盖速冻米面食品、速冻调理肉制品、速冻调制水产制品、速冻谷物食品等6项分类


速冻食品



1. 速冻面米食品





1.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速冻面米食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1.2 产品种类


速冻面米食品是指以小麦、大米、玉米、杂粮等一种或多种谷物及其制品为原料,或同时配以馅料/辅料,经加工、成型等,速冻而成的食品。


根据加工方式可分为速冻面米生制品(冻结前未经加热成熟的即食或非即食速冻食品)和速冻面米熟制品(冻结前经加热成熟的即食或非即食速冻食品),包括速冻水饺、速冻汤圆、速冻元宵、速冻馄饨、速冻手抓饼、速冻油条、速冻包子、速冻花卷、速冻馒头、速冻南瓜饼、速冻八宝饭等。


1.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 5009.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盐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192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16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1.4 抽样


1.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1.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非即食速冻面米制品抽样数量不少于 1kg,且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即食速冻面米制品抽样数量不少于 2kg,且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装(≥2.5kg)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非即食速冻面米制品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即食速冻面米制品约 3/4 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1.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1.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应采用冷冻车或冷冻箱等可以满足速冻食品储运条件的措施。样品的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1.5 检验要求


速冻面米食品检验项目见表 11-1。


表 11-1 速冻面米食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a

GB 19295

GB 5009.227

2

铅(以铅计)

GB 2762

GB 5009.12

3

糖精钠(以糖精计)b

GB 2760

GB 5009.28

4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b

GB 2760

GB 5009.97

5

柠檬黄 c

GB 2760

GB 5009.35

6

日落黄 c

GB 2760

GB 5009.35

7

苋菜红 c

GB 2760

GB 5009.35

8

亮蓝 c

GB 2760

GB 5009.35

9

菌落总数 d

GB 19295

GB 4789.2

10

大肠菌群 d

GB 19295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11

沙门氏菌 e

GB 29921
GB 31607

GB 4789.4

12

金黄色葡萄球菌 e

GB 29921
GB 31607

GB 4789.10

注:a. 限以动物性食品、坚果及籽类食品为馅料/辅料,或经油脂调制的速冻面米食品检测;b. 限配料中含甜味剂、食糖或者呈甜味的食品检测;c. 视产品具体色泽而定;d. 限即食速冻面米食品检测;e. 限即食熟制速冻面米食品检测。


1.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若所检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应在检验结论中同时体现。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1.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6.3 检验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 速冻调理肉制品





2.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速冻调理肉制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2.2 产品种类


速冻调理肉制品是指以畜禽肉及副产品为主要原料,配以辅料(含食品添加剂),经调味制作加工,采用速冻工艺(产品热中心温度≤-18℃),在低温状态下贮存、运输和销售的食品。经简单切割未经调味的畜禽肉及副产品不属于本产品种类;非以畜禽肉及副产品为主要原料制作的速冻制品不属于本产品种类。


2.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 5009.35-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192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


GB/T 22338 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16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整顿办函〔2011〕1 号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2.4 抽样


2.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2.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非即食速冻调理肉制品抽样数量不少于 1.5kg,且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即食速冻调理肉制品抽样数量不少于 2kg,且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非即食速冻调理肉制品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即食速冻调理肉制品约 3/4 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2.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2.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应采用冷冻车或冷冻箱等可以满足速冻食品储运条件的措施。样品的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2.5 检验要求


速冻调理肉制品检验项目见表 11-2。


表 11-2 速冻调理肉制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GB 19295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GB 5009.227

2

铅(以 Pb 计)

GB 2762

GB 5009.12

3

铬(以 Cr 计)

GB 2762

GB 5009.123

4

氯霉素

整顿办函〔2011〕1 号

GB/T 22338

5

胭脂红

GB 2760

GB 5009.35

6

柠檬黄

GB 2760

GB 5009.35

7

日落黄

GB 2760

GB 5009.35

8

诱惑红

GB 2760

GB 5009.35

9

亚硝酸盐 a

GB 2760

GB 5009.33

10

菌落总数 b

GB 19295

GB 4789.2

11

大肠菌群 b

GB 19295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12

沙门氏菌 b

GB 29921
GB 31607

GB 4789.4

13

金黄色葡萄球菌 b

GB 29921
GB 31607

GB 4789.10

14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b

GB 29921
GB 31607

GB 4789.30

注:a. 限速冻熟制调理肉制品检测。b. 限即食速冻调理肉制品检测。


2.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若所检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应在检验结论中同时体现。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2.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2.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6.3 检验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速冻调制水产制品





3.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速冻调制水产制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3.2 产品种类


速冻调制水产制品是指以水产品为主要原料,添加辅料(含食品添加剂),经相应加工处理,采用速冻工艺(产品热中心温度≤-18℃),在低温状态下贮存、运输和销售的食品。


仅经简单切割或去皮,不添加辅料或不经其他加工处理的水产品不属于本产品种类。


3.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


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GB 192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16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3.4 抽样


3.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3.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非即食速冻调制水产制品抽样数量不少于 1.5kg,且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即食速冻调制水产制品抽样数量不少于 2kg,且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非即食速冻调制水产制品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即食速冻调制水产制品约 3/4 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3.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3.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应采用冷冻车或冷冻箱等可以满足速冻食品储运条件的措施。样品的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3.5 检验要求


速冻调制水产制品检验项目见表 11-3。


表 11-3 速冻调制水产制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挥发性盐基氮 a

GB 10136

GB 5009.228

2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GB 2760

GB 5009.28

3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GB 2760

GB 5009.28

4

菌落总数 bc

GB 10136
GB 19295

GB/T 22338

5

大肠菌群 bc

GB 10136
GB 19295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6

沙门氏菌 b

GB 29921
GB 31607

GB 4789.4

7

副溶血性弧菌 d

GB 29921
GB 31607

GB 4789.7

8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d

GB 29921
GB 31607

GB 4789.30

注:a. 限速冻腌制的生食动物性水产制品及速冻预制动物性水产制品(不含干制品和盐渍制品)检测。b. 限即食速冻调制水产制品检测,其中动物性速冻调制水产制品限即食生制。c. 即食生制动物性速冻调制水产制品按 GB10136 判定,即食植物性速冻调制水产制品按 GB19295 判定。d. 限即食生制动物性速冻调制水产制品检测。


3.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若所检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应在检验结论中同时体现。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3.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3.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6.3 检验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 速冻谷物食品





4.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速冻谷物食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4.2 产品种类


速冻谷物食品是以玉米、粟米、小麦等谷物为主要原料,经加工(或熟制)、速冻而成的食品,包括速冻玉米、速冻玉米粒、速冻粟米、速冻青麦仁等。不包括速冻调制食品。


4.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4.4 抽样


4.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4.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非玉米制品抽样数量不少于 600g,且不少于 2 个独立包装。玉米制品抽样数量不少于 2kg,且不少于 2 个独立包装。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玉米制品备份样品量不少于 1kg。(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4.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4.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应采用冷冻车或冷冻箱等可以满足速冻食品储运条件的措施。样品的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4.5 检验要求


速冻谷物食品检验项目见表 11-4。


表 11-4 速冻谷物食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铅(以 Pb 计)

GB 2762

GB 5009.12

2

黄曲霉毒素 B1a

GB 2761

GB 5009.22

注:a. 限玉米制品检测。


4.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若所检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应在检验结论中同时体现。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4.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4.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6.3 检验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5. 速冻蔬菜制品





5.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速冻蔬菜制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5.2 产品种类


速冻蔬菜制品是指以蔬菜为主要原料,经相应的加工处理后,采用速冻工艺加工包装并在冻结条件下贮存、运输及销售的食品。


产品包括速冻豇豆、速冻豌豆、速冻黄瓜、速冻甜椒等,不包括速冻玉米、速冻薯条(薯块、薯饼等)、速冻调制食品等。


5.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5.4 抽样


5.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5.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1kg,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5.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5.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应采用冷冻车或冷冻箱等可以满足速冻食品储运条件的措施。样品的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5.5 检验要求


速冻蔬菜制品检验项目见表 11-5。


表 11-5 速冻蔬菜制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铅(以 Pb 计)

GB 2762

GB 5009.12

2

镉(以 Cd 计)

GB 2762

GB 5009.15

3

糖精钠(以糖精计)

GB 2760

GB 5009.28


5.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若所检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应在检验结论中同时体现。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5.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5.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5.6.3 检验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6. 速冻水果制品





6.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速冻水果制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6.2 产品种类


速冻水果制品是指以水果为原料,经相应的加工处理后,采用速冻工艺加工包装并在冻结条件下贮存、运输及销售的食品。注意,本细则所指的速冻水果制品是指水果经清洗除杂处理后对水果或可食部份进行造型、切片、制粒等处理,不添加任何辅料制成的速冻水果制品。


产品包括速冻樱桃、速冻蔓越莓、速冻草莓、速冻梨丁、速冻荔枝肉、速冻树莓、速冻黑莓、速冻黄桃条、速冻哈密瓜、速冻猕猴桃、速冻桑葚、速冻李子等。


6.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16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6.4 抽样


6.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6.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产品执行标准有下列微生物项目要求的抽取不少于 6 个独立包装(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1kg),产品执行标准没有下列微生物项目要求的抽取不少于 2 个独立包装(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500g)。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2kg)时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检微生物项目的样品抽取量不少于 6 包(每包样品量不少于 125g);不检微生物项目的样品抽取量不少于 2 包(每包样品量不少于 125g)。


在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在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需检微生物项目的 5 个包装为检验样品,约 1 个包装为复检备份样品;不需检微生物项目的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6.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6.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和样品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应采用冷冻车或冷冻箱等可以满足速冻食品储运条件的措施。


样品的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6.5 检验要求


6.5.1 检验项目


速冻水果制品检验项目见表 11-6。


表 11-6 速冻水果制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铅(以 Pb 计)

GB 2762

GB 5009.12

2

镉(以 Cd 计)

GB 2762

GB 5009.15

3

菌落总数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GB 4789.2

4

大肠菌群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GB 4789.3
GB/T 4789.3-2003

5

霉菌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GB 4789.15

6

沙门氏菌 a

GB 29921
GB 31607

GB 4789.4

7

金黄色葡萄球菌 a

GB 29921
GB 31607

GB 4789.10

注:a. 限即食速冻水果制品检测。


6.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从大包装中分装的样品不检测微生物。


6.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若所检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应在检验结论中同时体现。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6.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6.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6.6.3 检验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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