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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5 年版)——粮食加工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5 年版)——粮食加工品 西部检测集团
202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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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涵盖小麦粉、大米、挂面及其他粮食加工品四个方面

粮食加工品

1. 小麦粉




1.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小麦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1.2 产品种类

小麦粉分为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

通用小麦粉包括标准粉、普通粉、精制粉、高筋小麦粉、低筋小麦粉、全麦粉等。

专用小麦粉包括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自发小麦粉、专用全麦粉、小麦胚(胚片、胚粉)、营养强化小麦粉等。

1.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 A 的测定

GB 5009.1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物的测定

GB 5009.20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玉米赤霉烯酮的测定

GB 5009.28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偶氮甲酰胺的测定

GB/T 22325 小麦粉中过氧化苯甲酰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卫生部公告〔2011〕第 4 号 卫生部等 7 部门关于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公告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1.4 抽样

1.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食品、无包装食品。

1.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3k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kg)时可进行分装取样。生产环节从同一批次 2 个或 2 个以上完整大包装中扦取样品,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从 1 个或同一批次 1 个以上完整大包装中扦取样品,扦取的样品混合均匀,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3kg。

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样品量不少于 3kg。

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大于 1kg,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1.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1.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1.5 检验要求

小麦粉检验项目见表 1-1。

表 1-1 小麦粉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镉(以 Cd 计)

GB 2762

GB 5009.15

2

苯并[a]芘

GB 2762

GB 5009.27

3

玉米赤霉烯酮

GB 2761

GB 5009.209

4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

GB 2761

GB 5009.111

5

赭曲霉毒素 A

GB 2761

GB 5009.96

6

黄曲霉毒素 B1

GB 2761

GB 5009.22

7

偶氮甲酰胺

GB 2760

GB 5009.283

8

过氧化苯甲酰

卫生部公告〔2011〕4 号

GB/T 22325

1.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若所检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应在检验结论中同时体现。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1.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6.3 检验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 大米




2.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大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2.2 产品种类

大米产品包括大米(籼米、粳米、糯米)、糙米、留胚米、蒸谷米、发芽糙米等,不包

括黑米、紫米、红线米等色稻米。

2.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

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 A 的测定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2.4 抽样

2.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食品、无包装食品。

2.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3k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kg)时可进行分装取样。生产环节从同一批次 2 个或 2 个以上完整大包装中扦取样品,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从 1 个或同一批次 1 个以上完整大包装中扦取样品,扦取的样品混合均匀,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3kg。

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样品量不少于 3kg。

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大于 1kg,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2.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2.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2.5 检验要求

大米检验项目见表 1-2。

表 1-2 大米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铅(以 Pb 计)

GB 2762

GB 5009.12

2

镉(以 Cd 计)

GB 2762

GB 5009.15

3

无机砷(以 As 计)

GB 2762

GB 5009.11

4

苯并[a]芘

GB 2762

GB 5009.27

5

黄曲霉毒素 B1

GB 2761

GB 5009.22

6

赭曲霉毒素 A

GB 2761

GB 5009.96

2.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若所检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应在检验结论中同时体现。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2.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2.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6.3 检验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 挂面




3.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挂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3.2 产品种类

挂面是以小麦粉、荞麦粉、高粱粉、绿豆(或绿豆粉、绿豆浆)、大豆(或大豆粉、大豆浆)、蔬菜(或蔬菜粉、蔬菜汁)、鸡蛋(或蛋黄粉)等为原料,添加食盐、食用碱或面质改良剂,经机械加工或手工加工、烘干或晾晒制成的干面条。包括普通挂面、花色挂面和手工面等。

普通挂面是以小麦粉为原料,以水、食用盐(或不添加)、碳酸钠(或不添加)为辅料,经过和面、压片、切条、悬挂干燥等工序加工而成的产品。

花色挂面是在小麦粉的基础上,添加了禽蛋、蔬菜、水果或其他粮食等原料,经过和面、压片、切条、悬挂干燥等工序加工而成的产品。

手工面是以小麦粉等为主要原料,添加品质改良剂和植物油,经手工加工、晾晒或烘干制成的干面条。

3.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 5009.1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3.4 抽样

3.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食品、无包装食品。

3.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配料中含玉米(粉)的挂面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 个独立包装,总量大于 2kg;其他挂面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500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配料中含玉米(粉)的挂面抽取样品量大于 2kg;其他挂面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500g。

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其中配料中含玉米(粉)的挂面备份样品大于 1kg)(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3.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3.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3.5 检验要求

挂面检验项目见表 1-3。

表 1-3 挂面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铅(以 Pb 计)

GB 2762

GB 5009.12

2

黄曲霉毒素 B1a

GB 2761

GB 5009.22

3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以脱氢乙酸计)

GB 2760

GB 5009.121

4

合成着色剂
(柠檬黄、日落黄)b

GB 2760

GB 5009.35

注:a. 限配料中含玉米(粉)的挂面检测;b. 视产品具体色泽而定。

3.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若所检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应在检验结论中同时体现。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3.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3.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6.3 检验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 其他粮食加工品




4.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其他粮食加工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4.2 产品种类

其他粮食加工品包括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和谷物粉类制成品。

4.2.1 谷物加工品

谷物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经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等工艺加工的粮食制品,如高粱米、黍米、稷米、小米、黑米、紫米、红线米、小麦米、大麦米、裸大麦米、莜麦米(燕麦米)、荞麦米、薏仁米、八宝米类、混合杂粮类等。

4.2.2 谷物碾磨加工品

谷物碾磨加工品是指以脱壳的原粮经碾、磨、压等工艺加工的粒、粉、片状粮食制品,包括玉米粉(片、渣)、米粉和其他谷物碾磨加工品。

玉米粉(片、渣)包括玉米糁、玉米粉、玉米渣等。

米粉包括汤圆粉(糯米粉)、大米粉等。

其他谷物碾磨加工品包括燕麦片、豆粉类(绿豆粉、黄豆粉、红豆粉、黑豆粉、豌豆粉、芸豆粉、蚕豆粉等)、莜麦粉、小米粉、高粱粉、荞麦粉、大麦粉、青稞粉、黍米粉(大黄米粉)、稷米粉(糜子面)、杂面粉、混合杂粮粉等。

4.2.3 谷物粉类制成品

谷物粉类制成品是指以谷物碾磨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按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作的食品,包括生湿面制品、发酵面制品、米粉制品和其他谷物粉类制成品。

生湿面制品是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机制或手工按照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成的各种形状的非即食面制品,如生切面、饺子皮、馄饨皮、烧麦皮、鲜面条等。

发酵面制品是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发酵工艺制成的面制品,如馒头、包子、发酵面团、花卷等。

米粉制品是以大米为主要原料,加水浸泡、制浆、压条或挤压等加工工序制成的条状、丝状、块状、片状等不同形状的制品,如年糕、糍粑、米线、(广西)米粉、青团等。

其他谷物粉类制成品是指除生湿面制品、发酵面制品和米粉制品以外的谷物粉类制成品,如生干面制品(面叶、面片、蝴蝶面等)、面糊、裹粉、煎炸粉、意大利面等。

4.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00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 A 的测定

GB 5009.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盐的测定

GB 5009.1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物的测定

GB 5009.1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 5009.20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玉米赤霉烯酮的测定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4.4 抽样

4.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食品、无包装食品。

4.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4.4.2.1 谷物加工品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3k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kg)时可进行分装取样。生产环节从同一批次 2 个或 2 个以上完整大包装中扦取样品,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从 1 个或同一批次 1 个以上完整大包装中扦取样品,扦取的样品混合均匀,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3kg。

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样品量不少于 3kg。

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大于 1kg,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4.4.2.2 谷物碾磨加工品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 个独立包装,玉米粉(片、渣)总量不少于 3kg,米粉、其他谷物碾磨加工品总量不少于 1k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kg)时可进行分装取样。生产环节从同一批次 2 个或 2 个以上完整大包装中扦取样品,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从 1 个或同一批次 1 个以上完整大包装中扦取样品,扦取的样品混合均匀,玉米粉(片、渣)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3kg,米粉、其他谷物碾磨加工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1kg。

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玉米粉(片、渣)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3kg,米粉、其他谷物碾磨加工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1kg。

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其中玉米粉(片、渣)备份样品大于 1kg)(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4.4.2.3 谷物粉类制成品

(1)生湿面制品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总量大于 1.2k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kg)时可进行分装取样。生产环节从同一批次 2 个或 2 个以上完整大包装中分装取样,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从 1 个或同一批次 1 个以上完整大包装中分装取样,抽取样品量大于 1.2kg。

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样品量不少于 1.2kg。

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大于 600g,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2)米粉制品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总量大于 2.4k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kg)时可进行分装取样,生产环节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抽取的样品量不少于 8 个包装,且每个包装大于 300g。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从 1 个或同一批次 1 个以上完整大包装中分装取样,抽取样品量大于 1.2kg。

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大于 1.2kg。

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抽取样品量为 8 个包装的,约 3/4 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复检备份样品;其他情况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大于 600g,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3)其他类型产品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发酵面制品、其他谷物粉类制成品(玉米制品除外)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1.6kg;其他谷物粉类制成品(玉米制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总量大于 4k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kg)时可进行分装取样,生产环节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发酵面制品、其他谷物粉类制成品(玉米制品除外)抽取的样品量不少于 8 个包装,且每个包装不少于200g;其他谷物粉类制成品(玉米制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8 个包装,且每个包装大于 500g。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从 1 个或同一批次 1 个以上完整大包装中分装取样,发酵面制品、其他谷物粉类制成品(玉米制品除外)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500g,其他谷物粉类制成品(玉米制品)抽取样品量大于 2kg。

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发酵面制品、其他谷物粉类制成品(玉米制品除外)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500g,其他谷物粉类制成品(玉米制品)抽取样品量大于 2kg。

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抽取样品量为 8 个包装的,约 3/4 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复检备份样品;其他情况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其中其他谷物粉类制成品(玉米制品)备份样品大于 1kg)(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4.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4.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4.5 检验要求

4.5.1 检验项目

4.5.1.1 谷物加工品检验项目见表 1-4。

表 1-4 谷物加工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铅(以 Pb 计)

GB 2762

GB 5009.12

2

镉(以 Cd 计)

GB 2762

GB 5009.15

3

黄曲霉毒素 B1

GB 2761

GB 5009.22

4

赭曲霉毒素 A

GB 2761

GB 5009.96

4.5.1.2 谷物碾磨加工品检验项目见表 1-5~1-7。

表 1-5 玉米粉(片、渣)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苯并[a]芘

GB 2762

GB 5009.27

2

黄曲霉毒素 B1

GB 2761

GB 5009.22

3

赭曲霉毒素 A

GB 2761

GB 5009.96

4

玉米赤霉烯酮

GB 2761

GB 5009.209

5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

GB 2761

GB 5009.111

表 1-6 米粉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铅(以 Pb 计)

GB 2762

GB 5009.12

2

镉(以 Cd 计)a

GB 2762

GB 5009.15

3

总汞(以 Hg 计)a

GB 2762

GB 5009.17

4

无机砷(以 As 计)a

GB 2762

GB 5009.11

5

苯并[a]芘 a

GB 2762

GB 5009.27

注:a. 限 2023 年 6 月 30 日(含)之后生产的、配料仅为大米或大米粉的产品检测。

表 1-7 其他谷物碾磨加工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铅(以 Pb 计)

GB 2762

GB 5009.12

2

铬(以 Cr 计)

GB 2762

GB 5009.123

3

赭曲霉毒素 Aa

GB 2761

GB 5009.96

注:a. 限燕麦片、豆粉类检测。

4.5.1.3 谷物粉类制成品检验项目见表 1-8~1-11。

表 1-8 生湿面制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铅(以 Pb 计)

GB 2762

GB 5009.12

2

苯甲酸及其钠盐
(以苯甲酸计)

GB 2760

GB 5009.28

3

山梨酸及其钾盐
(以山梨酸计)

GB 2760

GB 5009.28

4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以脱氢乙酸计)

GB 2760

GB 5009.121

5

二氧化硫残留量

GB 2760

GB 5009.34

6

柠檬黄 a

GB 2760

GB 5009.35

注:a. 视产品具体色泽而定。

表 1-9 发酵面制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苯甲酸及其钠盐
(以苯甲酸计)

GB 2760

GB 5009.28

2

山梨酸及其钾盐
(以山梨酸计)

GB 2760

GB 5009.28

3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以脱氢乙酸计)

GB 2760

GB 5009.121

4

糖精钠(以糖精计)

GB 2760

GB 5009.28

5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GB 2760

GB 5009.97

6

安赛蜜

GB 2760

GB 5009.140

7

合成着色剂
(柠檬黄、胭脂红)a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GB 4789.2

8

菌落总数 b

卫生部公告〔2011〕4 号

GB/T 22325

9

大肠菌群 b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GB/T 4789.3-2003

注:a. 视产品具体色泽而定;b. 限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有限量规定时检测。

表 1-10 米粉制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苯甲酸及其钠盐
(以苯甲酸计)

GB 2760

GB 5009.28

2

山梨酸及其钾盐
(以山梨酸计)

GB 2760

GB 5009.28

3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以脱氢乙酸计)

GB 2760

GB 5009.121

4

二氧化硫残留量 a

GB 2760

GB 5009.34

5

合成着色剂
(柠檬黄、日落黄、喹啉黄、亮蓝、靛蓝)b

GB 2760

GB 5009.35

6

菌落总数 c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GB 4789.2

7

大肠菌群 c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GB/T 4789.3-2003

注:a. 青团不检测;b. 限青团检测;c. 限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有限量规定时检测。

表 1-11 其他谷物粉类制成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黄曲霉毒素 B1a

GB 2761

GB 5009.22

2

苯甲酸及其钠盐
(以苯甲酸计)

GB 2760

GB 5009.28

3

山梨酸及其钾盐
(以山梨酸计)

GB 2760

GB 5009.28

4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以脱氢乙酸计)

GB 2760

GB 5009.121

5

菌落总数 b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GB 4789.2

6

大肠菌群 b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GB/T 4789.3-2003

注:a. 限玉米制品检测;b. 限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有限量规定时检测。

4.5.2 检验应注意事项

无包装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从大包装中分装的样品不检测微生物。

4.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若所检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应在检验结论中同时体现。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4.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4.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6.3 检验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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