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直、驻盐各单位:
《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
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第六章 支持提升质量品牌
第三十四条 奖励各级质量奖。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大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于首次获得深圳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区政府给予同等金额奖励。对首次获得区长质量奖、进步奖的企业或组织,依据《盐田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分别给予8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五条 奖励品牌示范区。对首次获批“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对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区”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对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的,一次性追加50万元资助。
第三十六条 奖励名优品牌。对上一年度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产品,每件商标一次性资助20万元;对上一年度企业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的产品,每件商标、产品一次性资助10万元 。
第三十七条 资助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推广工程。对上一年度导入卓越绩效模式、现场评审总评分在400分以上的企业(组织)每个资助20万元。对被上级认定为“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示范基地”的企业(组织)每个资助15万元。
上一年度获得A、AA、AAA、AAAA认定的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单家企业年总奖励金额不超过8万元。企业上一年度每获得一个《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许可证书》的产品分别给予0.5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年总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
第三十八条 资助建设质量教育基地。对获得市级投牌的“质量教育基地”企业(组织),每个资助10万元;对获得省级授牌的“质量教育基地”企业(组织),每个资助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授牌的“质量教育基地 ”企业(组织),每个资助30万元 。
第三十九条 资助标准研制项目。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 、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助;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 、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参与以上各类标准制定或修订的,按主导制定或主导修订资助额度的50% 给予资助。
对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资助 :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或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资助;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 (TC)秘书处或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5万元的资助;承担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的资助;担任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或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委员所在企业,分别按每个委员给予2万元、1.5万元、0.5万元的资助;担任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或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委员所在企业,分别按每个委员给予1万元、0.5万元、0.25万元的资助。
对企业通过深圳标准自愿性认证的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按项目给予最高2.5万元资助。同一单位每年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十条 资助申请专利。对获得境外专利授权,资助2万元/国/项。对通过PCT国际专利途径申请的,国际阶段对其额外资助1万元/项。同一项专利获多个国家授权时,以5个国家为限,且通过PCT国际专利途径申请的只资助1次。每个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资助4000元/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再资助4000元/件。对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资助2000元/件;对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资助1000元/件。每个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十一条 资助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对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国 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资助;对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助;对上一年度被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10万元资助。
第四十二条 奖励各级专利奖。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优秀奖” 和“深圳市专利奖”的企业或盐田区户籍的自然人,按照深圳市资助资金的50% ,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第四十三条 资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在盐田区注册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并经过年审的专利代理机构,为盐田区企业或户籍人口代理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1000元资助。年度资助总额合计不超过30万元。
对开展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的企业,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按项目给予最高25万元资助。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企业,每家资助 10 万元。
第四十四条 鼓励知识产权维权。盐田区企业或个人因知识产权纠纷而采取法律手段并胜诉的,对其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的50% ,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第四十五条 资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对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著作权登记的软件著作权人。包括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每件给予600元的资助。
来源:盐田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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