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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国际档案日]

走进[国际档案日] 湖南星电集团
201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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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是国际档案日。

1948年6月9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主持下成立了国际档案理事会。档案摆上了议事日程。2004年维也纳国际档案大会为提高公众对档案重要性的意识,决定将此日设立为“国际档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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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见证改革开放


档案是我们国家和民族文化建立历史记忆,传承文明的重要载体,是“今世可以知古,后世可以知今”的重要素材。

概括地讲,档案的作用有两个方面,一是凭证作用;二是参考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档案是一个单位或个人历史的真实、全面的反映,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工具

2、档案是一个单位规范管理的基础。

3、档案是积累和传播知识的重要载体。

4、档案是开展单位文化建设的重要素材,特别是对于建立企业文化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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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主要有哪些作用



档案在国家和社会的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

以下历史档案、科技档案、农业档案所发挥的主要作用是:

1、元朝至正二十二年(1362年)妥欢帖畦耳皇帝委任云丹坚赞为招讨使的圣旨----证明西藏自古就是中国的一部分这一史实)。

2、航天科技档案---助推航天科研事业发展和嫦娥三号成功登月。

3、小麦新品种档案---为提高粮食产量、促进农业发展发挥着巨大作用。

家庭档案在我们的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1、学籍档案---是一个人文化程度的证明材料;

2、承包经营档案---是保障公民的合法经营权的凭证;

3、房产档案---是家庭拥有合法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4、婚姻档案---是证明夫妻合法关系的法律文件;

5、票证档案----如购物小票、质量保证书是家庭购买产品等或维权的重要凭证;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 行政机关公务员;

•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规章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条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条 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六条 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条 擅自销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涂改、伪造档案的;

• 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


第十条 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

• 擅自公布未开放档案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设备的;

• 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

• 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 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 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四条 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七条 因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八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不属于国家所有但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01

向档案馆移交、寄存,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享用什么权利?

•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仍归寄存者所有。

• 向档案馆移交、寄存,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档案的所有权归属如何,仍有优先利用的权利。

• 向档案馆移交、寄存,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 档案馆对寄存的档案,不得任意提供利用,如需提供利用,必须征得寄存者的同意。

02

档案利用的方式有哪几种?利用档案需履行哪些手续?

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03

档案违法行为有哪些?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档案违法行为有以下几种:

•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涂改、伪造档案的;

•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 应归档的材料不按国家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向档案馆移交应移交的档案的;

•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缩小档案接受范围的;

• 不按规定开放档案的;

• 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 档案人员和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

上述违法行为依据行为人的具体违法事实和违法情节以及违法程度,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如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民事法律责任(支付赔偿金)直至刑事法律责任(如拘役、有期徒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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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与您的生活息息相关

档案就在您身边,档案与您息息相关。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与您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有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也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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