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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政策

广州市番禺区: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政策 知晟权
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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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番府〔2015〕16号)的规定,区知识产权局结合番禺区实际制订了《广州市番禺区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知识产权局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人申请专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专利条例》和《广州市番禺区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番府〔2015〕16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本细则的统筹实施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利发展资金由区政府设立,来源于区财政科技创新专项经费。


第四条  专利申请、授权奖励
(一)专利申请、授权奖励标准:
1.奖励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实际发生额的50%;
2.奖励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
3.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奖励3000元/件;
4.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的奖励750元/件;
5.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的奖励500元/件。


(二)申报专利申请、授权奖励需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专利申请、授权奖励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第一申请人地址须在番禺辖区内;
2.申报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权奖励该专利须已获得授权;
3.申报专利申请、授权奖励的,自专利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


(三) 申报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需向区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1.番禺区专利奖励申请表,申请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
2.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相关文件:申报专利申请奖励和专利授权奖励的需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实审费用凭证复印件。以上资料原件核对;
3.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帐号复印件。


第五条  专利权、计算机著作权质押贷款贴息
(一)专利权、计算机著作权质押贷款贴息标准:
企事业单位获得专利权、计算机著作权质押贷款可申请贴息,本专利发展资金提供的贴息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当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时间从计算质押贷款利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贴息计算公式为:
贴息额=贷款额×专利权、计算机著作权质押担保的比例×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利率×50%。


(二)申请专利、计算机著作权质押贴息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须在番禺区内依法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用于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申请人拥有并且维持有效的自主产权;
3.提供专利权、计算机著作权质押贷款须系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申请专利、计算机著作权质押贴息需向区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1.番禺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申请表;
2.申请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专利证书或计算机著作权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3.金融机构贷款合同、专利或计算机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相关材料;
4.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或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著作权质押登记备案相关材料;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年终财务报表及分析;
6.提供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凭证等相关证明;
7.提供企业还款凭证、贷款付息凭证等相关证明;
8.申请贴息应在贷款后6个月内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供上述1-6项文件,并于还款完成后3个月内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供其余申请材料。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六条  发明专利产业化奖励
(一)发明专利产业化奖励和销售增长奖励标准:
1.专利产品的年销售额为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对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并生产该专利产品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专利产品的年销售额为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对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并生产该专利产品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专利产品的年销售额为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对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并生产该专利产品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对上年度该专利产品的年销售额增长超过3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每家企业每年度发明专利产业化和销售增长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申请发明专利产业化奖励和销售增长奖励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须在番禺区内依法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申请人须是该发明专利的拥有者或授权使用人,知识产权归属明确,该发明专利确实反映在生产、销售、盈利情况中的专利产品,且此专利产品的年销售额为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3.发明专利证书须为2010年1月1日后授权,且专利权有效、不存在专利纠纷;每项发明专利只能对应一个专利产品,该发明专利以及所对应的专利产品只能申请一次产业化奖励和一次销售增长奖励,产业化奖励和销售增长奖励不能在同一年度申请,销售增长奖励只能在获得产业化奖励下一年度申请。
4.申请产业化奖励须在每年度8月30日前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5.申请销售增长奖励须在次年度8月30日前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


(三)申请发明专利产业化奖励和销售增长奖励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1.番禺区发明专利产业化奖励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第一页和第二页复印件(原件核对);
3.申请人不是专利权人的,需提供对该专利享有实施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该专利产品有关生产、销售和税收等情况;申报销售增长奖励时报告中应同时说明专利产品的年销售额增长情况,并提供番禺区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及有关资料(原件核对);
5.由第三方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专利产品包含该发明专利技术的证明文件;
6.申请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复印件(原件核对);
7.申请人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第七条  对获广州市级以上专利奖奖励、批准实施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的配套奖励


(一)奖励标准:
1.对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15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2.对获得国家批准实施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的企业,按80%的比例予以配套,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60万元;对获得省批准实施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的企业,按70%的比例予以配套,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市批准实施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的企业,按60%的比例予以配套,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40万元;对上级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给予100%配套。


(二)申请专利奖奖励、项目配套奖励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专利奖奖励、项目配套奖励的企事业单位须在番禺区内依法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申请专利奖奖励、项目配套奖励的项目须是国家、省、市政府名义或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主办评选授予的项目。
3.申请广州市级以上专利奖奖励、批准实施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的配套奖励,须在上级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


(三)申请专利奖奖励、项目配套奖励需提供以下资料:
1.番禺区专利奖励项目配套奖励申请表;
2.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复印件(原件核对);
3.获奖文件或证书,上级批准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文件(原件核对);
4.申请人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第八条  对知识产权专利代理机构奖励
(一)知识产权专利代理机构奖励标准:
1.2013年1月25日以后,落户我区的知识产权专利代理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上年度代理我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专利申请并成功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授权且专利证书所记载的第一权利人地址为番禺辖区的分别给予1000元/件,500元/件和200元/件奖励,每家知识产权专利代理机构每年奖励额不超过20万元。
(二)申请落户知识产权专利代理机构奖励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奖励的知识产权专利代理机构须在番禺区内依法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知识产权专利代理机构要有1年以上的经营业绩。
3.申请落户知识产权专利代理机构奖励须在经营首年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
4.申请专利代理奖励须在次年度6月30日前,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上一年度专利代理奖励申请材料。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
(三)申请落户奖励的专利代理机构,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番禺区促进专利代理机构发展奖励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代理机构注册证;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核对);
4.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原件核对);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代理机构上年年终财务报表。
(四)申请专利代理奖励的专利代理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番禺区促进专利代理机构发展奖励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代理机构注册证;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核对);
4.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原件核对);
5.专利授权统计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6.由第三方专利代理机构或市以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信息服务机构出具的专利授权统计数据(含清单)证明文件;
7.代理的专利证书第二页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专利联盟奖励
(一)专利联盟奖励标准:
1.由30家本地企业以上或20家(其中10家本地企业)以上、200项发明专利组成专利联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专利联盟每扩充20家本地企业或注入100项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申请专利联盟奖励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专利联盟企业应为相关、相同或相近领域;
2.专利联盟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的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3.专利联盟之联盟章程合法有效,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法人代表(主要组成机构)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 申请专利联盟奖励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番禺区促进专利联盟发展奖励申请表;
2.成立专利联盟合约等证明材料;
3.专利联盟章程、专利联盟企业名单、专利联盟专利清单;
4.专利联盟牵头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核对);
5.专利联盟牵头企业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原件核对)。
第十条 海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
(一)海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标准:
1.企业申请并成功获得美国、日本、欧洲各国、韩国发明专利授权,每项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一项专利在多个国家获得授权奖励不超过6万元;
2.每年企业海外发明专利奖励总额每年不超过30万元。
(二)申请海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须在番禺区内依法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企业须获得美国、日本、欧洲各国、韩国发明专利授权。
3.自专利授权之日起一年内提交申请。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
(三)申请海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1.番禺区海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2.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3.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海外发明专利授权证明文件(列明海外发明专利名称和专利号);
4.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复印件(原件核对);
5.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原件核对)。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维权补贴
(一)知识产权维权补贴标准:
1.企业为维护自主专利权案件提起司法诉讼过程中律师费、诉讼费、立案费实际支出10万元(含10万元)到20万元的给予5万元的资金补贴;
2.企业为维护自主专利权提起司法诉讼过程中律师费、诉讼费、立案费实际支出20万元(含20万元)到50万元的给予10万元的资金补贴;
3.企业为维护自主专利权提起司法诉讼过程中律师费、诉讼费、立案费实际支出5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资金补贴;
4.企业维权律师费、诉讼费、立案费补贴,每家企业5年内申请不超过2次。
(二)申请知识产权维权补贴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须在番禺区内依法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我区企业为维护自主专利权对区外企业提起的司法诉讼并胜诉。
3.申请知识产权维权补贴须在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补贴。
(三)申请知识产权维权补贴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1.番禺区知识产权维权补贴申请表;
2.法院判决文书和生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核对);
3.立案费、诉讼费、律师费发票复印件(原件核对);
4.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复印件(原件核对);
5.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原件核对)。
第十二条  “灭零倍增”奖励
(一) “灭零倍增”奖励标准:
1、企业首次申请专利并授权成功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2、企业在最近一年度滑动统计区间内实现专利“倍增”的,企业专利总和基数为5-20件实现倍增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专利总和基数为21-50件实现倍增的一次性奖励20000元;专利总和基数为50件以上实现倍增的一次性奖励50000元。
(二)申请“灭零倍增”奖励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须在番禺区内依法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专利均为有效授权专利。
3.申请“灭零倍增”奖励须在统计时间内最后一个有效专利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
(三)申请“灭零倍增”奖励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番禺区“灭零倍增”奖励申请表;
2.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灭零倍增”证明文件(列明有效专利名称和专利号);
3.专利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4.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复印件(原件核对);
5.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原件核对)。
第十三条 专利大户奖励
(一)专利大户奖励标准:
1.企业累计获得专利50件(含50件)到100件的,其中发明专利占比超过15%以上且法律状态仍有效的,奖励10万元;
2.企业累计获得专利100件(含100件)到200件的,其中发明专利占比超过15%以上且法律状态仍有效的,奖励20万元;
3.企业累计获得专利200件(含200件)以上的,其中发明专利占比超过10%以上且法律状态仍有效的,奖励30万元;
4.每家企业达到一个奖励层次均可申请一次。
(二)申请专利大户奖励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须在番禺区内依法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专利均为有效授权专利。
(三)申请专利大户奖励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1.番禺区专利大户奖励申请表;
2.专利代理机构出具企业累计有效专利的证明文件(列明有效专利名称、专利号以及专利类别、占比);
3.专利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4.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复印件(原件核对);
5.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原件核对)。
第十四条 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奖励
(一)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奖励标准:
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由于政策文章篇幅过长,本文只截取了部分主要政策查看全部政策请点击阅读原文。


来源:番禺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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