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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对中国申请人商标和外观设计案件的时限延期

欧盟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对中国申请人商标和外观设计案件的时限延期 知晟权
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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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上方蓝色文字关注我们欧盟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对中国申请人商标和外观设计案件的时限延期   202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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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对中国申请人商标和外观设计案件的时限延期

 

  2020年2月14日,欧盟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在新冠肺炎疫情特殊时期对中国申请人在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申请案件的时限延期公告。


  该公告内容主要涉及中国申请人在欧盟知识产权局的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申请、异议、无效等案件,如法定期限在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2月28日之间(包括2020年1月30日和2020年2月28日),可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我国申请人可根据该规定,做好案件相关调整安排和工作准备。

  相关延期公告具体如下: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的第2007/1001号条例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欧盟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中国申请人放宽商标和外观设计申请时限:


  其中第157(4)(a)条,根据该条,欧盟商标局执行主席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包括通过内部行政指示和发布通知,以确保欧盟知识产权局的运作。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101条第(4)款的规定


  如果发生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或罢工,中断或干扰各方与欧盟知识产权局之间或欧盟知识产权局与各方的正常通信,执行主席可决定,对于住所或注册办事处或代理机构在该发生特殊情况的国家的申请人所涉及的时限予以延期。


  在确定该日期时,执行主席应评估异常情况何时结束。如果该特殊情况影响到欧盟知识产权局所在地,执行主席的这一决定应适用于所有当事方。


  鉴于:


  (1)世卫组织2020年1月30日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影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盟的沟通。


  (2)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的程度和状况是一种特殊情况,影响了各方与欧盟知识产权局之间的正常沟通。


  (3)该中断涉及所有的时限。

欧盟知识产权局通过以下决定:


  第一条 目的和范围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101(4)条和《共同体外观设计实施细则》第58(4)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住所或注册办事处的申请人所涉及的欧盟案件,如法定期限在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2月28日之间(包括2020年1月30日和2020年2月28日),可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


  第二条 生效


  该决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将在欧盟知识产权局刊登公告。


(编辑:邵京京,编校:崔静思,审读:孙雅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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