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5月10日起施行!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商业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上市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高端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商协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供应链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外资金融机构集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科技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建筑业及建筑装饰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时尚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车公庙片区时尚产业空间供给侧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华强上步片区产业空间供给侧改革专项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市更新片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金融机构卓越贡献奖励试点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的通知》(福府办规〔2020〕5号)同时废止。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7日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要求,加快推进福田区“三大新引擎”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业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招商引资、支持福田区企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
第三条 产业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金融局、区投资推广署、区企服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产业政策,资金来源于区财政安排的产业资金,纳入各部门年度预算,由各部门负责管理。
招商引资项目支持资金的预算编制、拨付调剂等管理内容按照本办法执行,项目受理、审核批准等按照《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执行。
第四条 产业资金支持事项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审会)审定。联审会由区长任主任,协助区长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的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各主管部门的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各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统计局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联审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审办)设在区企服中心。联审会负责确定产业资金的使用安排,审定支持事项,调剂使用产业资金,审议各主管部门提请的“一事一议”事项,听取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联审会设立产业资金审批专责小组。各专责小组由各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各主管部门、联审办、区财政局组成,分管副区长为专责小组组长。各专责小组负责审议各产业支持政策规定的资金支持项目,听取各主管部门汇报产业资金执行情况,对产业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使用绩效作出指导。
第五条 联审会按照“充分授权,各司其责”原则,构建“整合资源、精简审批、标准服务”的管理模式。
(一)联审会授权各主管部门列出的核准类、认定类项目采取智能审批程序。智能审批程序改革创新产业资金审批、拨付、监管方式,实现产业资金的秒批兑现,及同一平台的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二)联审会授权各主管部门对标准清晰、条件清楚的项目采取简易程序办理。采用“智能化初审+主管部门核验”审批模式,在智能系统平台实现产业部门内部审核和确认,加快产业资金审批效率。
(三)联审会授权各专责小组审批相关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的支持项目,专责小组会议由对应牵头部门组织召开并完成会议纪要签发。
(四)联审会负责审议“一事一议”事项,会议由联审办具体承办,“一事一议”事项主要指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未涵盖、专责小组提请审议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预算编制和执行
各主管部门产业资金预算编制与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同步进行:
(一)各主管部门对下一年度产业发展目标进行预测,确定产业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重点,提出资金需求。
(二)区财政局根据各主管部门资金需求,结合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情况,提出产业资金预算安排意见,按部门年度预算规定管理和报批。
(三)各主管部门依据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在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编制年度预算使用计划,并按预算计划执行。
(四)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主管部门对本部门产业资金预算执行负责,保障资金支出进度,接受预算执行进度考核。
(五)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各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审定的支出需求,提请区财政局将部门产业资金指标调剂到区企服中心,对智能审批项目所需的资金由各主管部门根据资金需求量动态调剂指标到区企服中心,由区企服中心负责统一资金拨付。
(六)各产业政策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七条 部门职责
(一)各主管部门是产业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
1.负责制定本部门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申请指南、审核企业申请、提出资金支持意见、线上录入审批数据、处理质疑或投诉、解释政策等;负责监管产业资金使用情况,对企业的违法违约行为采取措施并追回支持资金,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联审办。
2.作为产业资金预算主体,负责编制本部门产业资金预算,根据监管要求与获得资金支持企业签订监管协议,加强对资金的事前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对预算执行情况负责。
3.设定本部门产业资金绩效目标,负责本部门产业资金绩效评价,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4.在履行审批职能时,应当查询并使用相关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5.负责把握产业资金使用的政治方向,确保意识形态安全。
(二)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审计局是产业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中:
1.区财政局:保障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需求,下达资金指标,组织实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财政监督,牵头推进绩效评价工作,负责专家库管理。
2.区统计局:核查在地统计关系,配合各主管部门提供相关统计数据,配合开展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3.区纪委监委、审计局:负责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依法依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区司法局负责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产业资金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专业技术支持。
(四)区企服中心是产业资金的综合协调部门,履行联审会办公室职责,负责受理、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协助做好企业信用记录。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产业资金支持对象为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符合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或对福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其他单位及个人。
第九条 申请项目必须为企业近3年内组织实施的项目。申请支持所需具备的资格条件、提交资料等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支持政策、申请指南和当年公告为准。申请时间除规定了受理期限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可全年受理。原则上当年受理的项目当年办结。享受产业资金政策支持项目需符合福田区产业发展导向和片区产业定位。
政策调整期间,新政策发布实施前已完成备案,且审核通过的项目仍按原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财政资金支持的,本产业资金不再支持。
(二)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的综合贡献,公共平台或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及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不受综合贡献限制。
(三)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最高500万元(招商引资项目除外),需突破500万元(含)限制的企业,由主管部门提请产业发展联席会审定;在福田年度综合贡献特大的企业或在地统计属于大型以上企业原则上最高1000万元;经区政府认定的特大项目支持原则上最高2000万元。
(四)获产业资金人才支持的个人,同一人同一年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区其他同类人才政策支持。
(五)在“信用中国”等网站上有严重失信记录且在信息披露有效期内的信息主体,不得获得产业资金支持。
(六)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中有其他除外情形的,另行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对福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但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未涵盖的特大、紧缺和关键事项,经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按照《福田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中“一事一议”的报审流程,提请联审会审议。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直接对产业资金支持提出申请,通过福田区企业服务智能系统平台(https://qfzx.szft.gov.cn)如实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申报。
第十三条 企业按照各产业资金政策申请指南的规定提交申请资料。
第十四条 区企服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特殊情况非关键材料不全的可容缺受理;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五条 产业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
核准类项目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项目均采用评审制审核方式。
核准制和评审制项目原则上为事后支持,需要采用事前资助的项目,须事先经区政府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核准制和评审制审批流程如下。
(一)核准制。采取四种办理程序:
1.智能审批项目办理流程:企业手机或PC端提交申报材料→智能程序审批输出结果→产业部门线上复核审批数据→区企服中心公示公告→区企服中心拨付。
2.简易程序办理流程:区企服中心受理→智能程序审批输出初审结果→产业部门线上复核审批数据、部门内部核准并确定资金安排方案、线上录入审批数据→区企服中心公示公告→区财政局调剂资金→区企服中心拨付。
3.专责小组会议审批流程:区企服中心受理→产业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区企服中心查重→产业部门专责小组会议审定、线上录入审批数据→区企服中心公示公告→区财政局调剂资金→区企服中心拨付。
4.联审会审批流程:区企服中心受理→产业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区企服中心查重→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产业部门线上录入审批数据→区企服中心公示公告→区财政局调剂资金→区企服中心拨付。
专责小组会议、联审会议在组织召开前(至少1个工作日)将有关会议材料递交有关参会部门审核,各部门做好充分协调沟通。会议召集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签批。
(二)评审制。评审类项目必须经主管部门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具体审批流程为:区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评分→专家评审打分→主管部门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区企服中心公示公告→区财政局调剂资金→区企服中心拨付。
1.评分权重:评审采用百分制,主管部门的分值权重为40%、专家组评审的分值权重为60%。主管部门按照权重计算加权平均分,原则上加权平均分低于70分的不予支持。
2.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计算支持金额:70(含)—80分,拟支持金额≤50%×可支持最高额度;80(含)—90分,拟支持金额≤80%×可支持最高额度;90(含)—100分,拟支持金额≤100%×可支持最高额度。可支持最高额度是指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中规定的该申请项目的实际应支持金额或最高限额。
第十七条 经核准或评审予以支持的项目,按如下程序拨付产业资金:
(一)核查。具备智能系统核查条件的项目,由智能系统程序自动比对企业注册和在地统计关系情况,并核查企业重复申请和年度支持总额限制情况,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或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不具备智能系统核查条件的项目,由区企服中心将企业资料转交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和区统计局核查。
(二)公示。核查通过的产业资金支持项目由区企服中心负责组织在福田政府在线通知公告栏按批次予以公示,智能审批项目采取福田政府在线专栏或产业资金申请平台逐一项目滚动方式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各智能审批项目所属政策主管部门在公示期间内线上复核审批数据。
(三)公告。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企服中心负责组织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四)签订书面协议。单次支持额度3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签订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统计关系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的书面协议。1年内累计支持金额达到100万元的企业,应与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界限时相应项目政策主管部门签订书面协议。
(五)拨付。根据各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拨款文件和材料,由区企服中心统一拨付资金。智能审批系统根据主管部门上传的拨款文件及企业上传的账户信息生成拨付表单,以电子流的形式经数据加密流转至各财务审批相关人员帐号进行线上签批,完成后在经办人帐号打印纸质费用报销单签批件用于拨付与归档。
(六)归档。区企服中心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产业资金绩效工作评价按照《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请产业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并做出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获得产业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承诺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支出,不得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等。
第二十条 单次支持额度3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1年内累计支持金额达到100万元的企业,应签订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统计关系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的书面协议,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的管理使用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违反书面协议,隐瞒严重失信行为等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取消、追回支持资金。企业拒不执行的,报联审办将该企业列入本区失信企业名单,并上报列入深圳市失信企业名单,五年内取消产业资金支持资格,涉及违法违规的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具体按照《福田区受产业政策支持企业监督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渎职失职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支持政策中,涉及到产业资金政策之外的其他人才政策、人才住房、产业空间等项目,按各自政策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执行。涉及其他支持企业发展的区临时应急政策参照本办法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加快引进优质项目,增强产业发展后劲,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招商引资工作根据“精准招商、精准施策、统筹联动、规范高效”的原则,实行全员招商引资模式。区投资推广署统筹全区招商引资工作,做好招商引资服务;区相关部门在本政策框架内,按照“行业对口、分工协作”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政策涉及的招商引资资金按《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涉及政府产业用房等政策的,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新落户企业(机构),已享受市级招商引资政策的,可依照本政策叠加享受区级政策。
第二章 招商引资对象
第五条 招商引资对象为新迁入或新设立的以下企业(机构):
(一)经区政府认可的金融、商业、先进制造、科技创新、文化创意、高端服务、战略新兴等产业领域的重点企业;
(二)对集聚产业资源或完善产业链具有重大作用的产业行业协会和平台类、服务类、科研类等机构;
(三)对改善社会民生或促进生态建设具有重大作用的医疗、教育、环保等机构;
(四)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型企业(机构或个人)。
第三章 支持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 落户支持
对新落户世界500强企业总部,依规模和贡献等条件给予最高1亿元的落户支持。对新落户其他企业(机构),按条件给予落户支持,最高5000万元。此项目资金可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七条 办公用房租赁支持
新落户企业(机构)在福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支持,最高1000万元/年,累计最高30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八条 招商推介活动支持
在展会、峰会等活动中专题开展福田区招商推介活动的,对其主办方,经事前备案和事后审计,按审计核定金额的50%,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九条 招商合作机构支持
对经区政府认定的招商合作机构,按条件给予招商合作机构支持,最高50万元/年。
为本区有效引进相关对象的机构或个人(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按条件给予引进支持,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最高500万元/年。
第十条 实际利用外资支持
对上一年度获得市利用外资奖励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重点引进的特大、关键、紧缺项目,以及服务龙头企业产业链的招商项目,对其落户、办公用房等事宜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政策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投资推广署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
把握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叠加”的重大历史机遇,加快推动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心城区总部经济集聚辐射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总部认定
(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1.注册登记及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的市级总部企业。
2.注册登记及税务关系在福田区,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且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1亿元(含)以上的持牌金融机构(含深圳市级分支机构)。
3.与市、区政府签订重大战略合作协议,引进福田区的重点企业。
4.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符合福田区产业发展规划,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重大品牌影响力、重大科技创新引领作用的企业或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区发展改革局审核并报产业联席会议审议同意。
(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申报认定为总部企业:
1.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
2.具有战略规划、经营决策、组织管理等总部职能;
3.现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少于3家;
4.在福田区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及纳入福田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第三条 总部认定支持
首次认定福田区总部企业,可依条件给予认定支持,最高300万元。
第四条 经营贡献支持
总部企业上年度综合贡献或纳统的产值(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依条件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经营贡献支持。
此项目资金可用于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也可用于企业经营发展。
第五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上年度已支付贷款利息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30%,当年贴息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产业用地支持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依据《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及福田区总部项目、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以及当年公布的遴选方案申请总部用地支持。
第七条 产业空间支持
(一)政府产业用房支持
总部企业可根据《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管理办法》向产业主管部门申请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依条件享受租金价格优惠,租金最低可按照市场评估价的30%。
(二)社会产业用房购置支持
在福田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首次在福田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可依条件给予购房支持,最高按实际购房价格的10%,不超过1500万元,分三年予以支持。获得支持期间及支持款项拨付完毕后五年内均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社会产业空间租金支持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福田区租赁总部自用的社会产业空间,可依条件给予最高每月120元/平方米、每年最高500万元的租金支持。
以上支持项目在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项。
第八条 总部人才支持
总部企业负责人及骨干人才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及当年公布的申请指南,申请成熟型经营人才、实用型人才、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支持。认定为福田英才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便利政策。
第九条 人才住房支持
总部企业可纳入福田区产业人才住房重点企业名录,按人才住房配租相关规定申请人才住房配租及租房补贴政策支持。
第十条 打造总部楼宇支持
鼓励福田区社会物业的运营主体打造总部楼宇,形成集聚效应,为发展总部经济发挥积极作用。对经认定且达到相应条件的总部楼宇,给予认定支持、运营支持和租金支持。
(一)总部楼宇认定标准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经区发展改革局审核报专责小组会议同意后,认定为总部楼宇:
(1)在福田辖区内,办公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
(2)可供入驻企业使用的会议室、会客室、培训教室等公共空间不低于1000平方米;
(3)主动为引进的总部企业和准总部企业提供租金优惠和配套服务方案,并安排专人对接区政府主管部门;
(4)承诺在认定一年内入驻楼宇(园区)的总部企业和准总部企业占楼宇(园区)办公总面积比例不低于50%。
2.在福田辖区内,重大产业引领作用突出、已入驻的总部企业或头部企业具有强大的行业影响力和辐射力的商业楼宇,由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区发展改革局审核并报产业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可认定为总部楼宇。
(二)认定支持
经认定为福田区总部楼宇,且达到承诺条件后,给予楼宇运营主体最高50万元一次性支持,可用于公司运营团队的奖励。
(三)运营支持
对经认定的总部楼宇(园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给予楼宇运营主体运营支持,最高500万元。
1.楼宇入驻的总部企业和准总部企业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比上年增加1亿元,或在地纳统的营业收入增加10亿元;
2.楼宇内实现“三统一”(即注册关系、税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福田,合伙制企业不受统计关系和独立法人资格限制)的总部企业和准总部企业购置或租用办公面积首次达到楼宇办公总面积的60%以上。
(四)租金支持
对入驻总部楼宇的总部企业或准总部企业,可依条件给予每月50元/平方米-150元/平方米的租金支持,每年最高500万元。此项目与本政策第六条产业空间支持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项。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二条 动态调整机制
对总部企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每两年复查一次。经复查不满足条件的企业,暂停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直至重新达到认定条件。
第十三条 其他说明
(一)本政策支持资金受年度产业资金总额控制。
(二)总部企业享受本政策支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形成的地方财力。
(三)同一项目已获得福田区其他政策支持的,不予以重复支持。
(四)依据本政策第二条第(二)款申请认定总部的企业,如属国企市一级分支机构可不受统计关系和独立法人资格限制。
(五)本政策第十条提到的准总部企业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新迁入企业或新设立企业:
1.从福田区外迁入(包括统计关系)的企业(或机构),上年度税收超过500万元或者在地纳统的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
2.新注册的企业(或机构),实收资本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或200万美元),直接控股母公司上年度产值(营收)超过10亿元或者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以及本行业全国百强(权威排名)企业及其他知名境内外企业在深圳设立的首家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且承诺在经营满1年后税收可达500万元或者营收可达5000万元。
(六)社会产业空间支持和经营贡献支持应自总部企业认定次年起方可申请。
(七)总部企业下属全资、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在福田区形成的综合贡献和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可合并计算,已独立认定为总部企业或准总部企业的下属公司除外。
(八)总部企业的母公司提出申请认定总部企业的,应剔除已认定总部企业的下属公司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综合贡献;总部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申请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该公司在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综合贡献不再重复计入上级企业。
第十四条 附则
本政策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 为促进福田区先进制造业及5G产业发展,振兴辖区实体经济,引导企业加大工业投资技改力度,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或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统计数据市对区分成的企业,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先进制造业、5G、工业设计、其他有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及通过深圳市清洁生产项目审核的企业(机构)等。
第三条 落户支持 对新落户福田区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总部并纳入福田区工业统计,根据其在福田区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给予支持,增加值达到1000万元(含)的,给予100万元的支持,增加值每增加500万元,支持金额增加5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支持3000万元。
第四条 工业经营支持
(一)对纳入福田区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本年度单季度工业产值增幅,给予每季度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二)对福田区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按照上年度工业产值贡献及增速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
第五条 新入库支持 对上年度1月1日后首次纳入福田工业统计的企业,根据工业产值贡献,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
第六条 租赁工业厂房支持 对福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于上年度租赁自用厂房并开展研发及生产制造的,按照其工业产值贡献给予年度实际租金金额的50%,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享受房租支持期间不得转租,违反本规定的,应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并取消当年申请租赁工业厂房支持的资格。
第七条 工业投资技改支持
(一)上年度工业投资技改支持。对企业上年度实施新的工业投资技改项目,且纳入上年度福田区工业投资统计,经专项审计,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二)本年度工业投资技改支持。对企业本年度实施新的工业投资技改项目,且纳入本年度福田区工业投资统计,经专项审计,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5%,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统计且2021年工业产值实现正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或获得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提供的委托贷款,可按其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按其贡献给予最高30%,最高15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九条 5G活动推广支持
(一)对5G企业(机构)举办的5G赛事、论坛和产业推广活动,经备案,按照不超过活动实际费用5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二)经区政府同意并指导开展的全国大型赛事活动,可对承办单位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宣传推广费、场地租赁费、奖金奖品费、专家费、承办专项经费等,经审计,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全额支持。
第十条 5G配套支持
(一)对获得深圳市政策支持的5G芯片、模组研发和应用的相关企业,按其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二)对福田区企业参与工信部“绽放杯”并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支持。
(三)对获得深圳市政策支持的利用5G技术对产业园区进行智慧化改造、开展5G+场景应用的特色应用示范园区,按其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 智能工厂支持 鼓励企业投资建设24小时全自化生产工厂示范项目,对在福田区投资建设或升级改建的无人工厂、机器人工厂等示范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并经审计,最高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 清洁生产支持 由市、区主管部门按清洁生产标准进行审核并获得通过的自愿实施清洁生产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支持,同一项目市、区不得同时申请。
第十三条 工业设计支持
(一)获奖支持。对于上年度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省长杯工业设计(金奖以上)、德国红点至尊奖、德国红点之星奖、德国iF设计金奖等重点奖项的辖区工业设计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二)大赛活动支持。支持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及工业设计企业(机构)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工业设计大赛、沙龙、论坛等活动,事前经区政府同意并经审计,按活动费用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