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味品
1. 酱油
1.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酱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1.2 产品种类
酱油包括高盐稀态发酵酱油(含固稀发酵酱油)和低盐固态发酵酱油,不包括酱汁等非发酵工艺生产的产品。
1.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对羟基苯甲酸酯类的测定
GB 5009.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盐的测定
GB 5009.1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GB 5009.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铵盐的测定
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GB 5009.2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三氯蔗糖(蔗糖素)的测定
GB/T 18186 酿造酱油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1.4 抽样
1.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
1.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2L。大包装食品(≥5L)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 8 个包装,总量不少于 2L。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可进行分装取样,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不少于 4 个包装,每个包装不少于 200mL。
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抽取样品量为 8 个包装的,约 3/4 作为检验样品,约 1/4 作为复检备份样品;抽取样品量为 4 个包装的,约 1/2 作为检验样品,约 1/2 作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1.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1.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1.5 检验要求
1.5.1 检测项目
酱油检验项目见表 3-1。
表 3-1 酱油检验项目
|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检测方法 |
|
1 |
氨基酸态氮 |
GB 2717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
GB 5009.235 |
|
2 |
全氮(以氮计)a |
GB/T 18186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
GB/T 18186 |
|
3 |
铵盐(以占氨基酸态氮的百分比计)a |
GB/T 18186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
GB 5009.234 |
|
4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b |
GB 2760 |
GB 5009.28 |
|
5 |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
GB 2760 |
GB 5009.28 |
|
6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GB 2760 |
GB 5009.121 |
|
7 |
对羟基苯甲酸酯类及其钠盐(以对羟基苯甲酸计)c |
GB 2760 |
GB 5009.31 |
|
8 |
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
GB 2760 |
/ |
|
9 |
糖精钠(以糖精计) |
GB 2760 |
GB 5009.28 |
|
10 |
三氯蔗糖 |
GB 2760 |
GB 5009.298 |
|
11 |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
GB 2760 |
GB 5009.97 |
|
12 |
菌落总数 |
GB 2717 |
GB 4789.2 |
|
13 |
大肠菌群 |
GB 2717 |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
注:a. 仅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有限量规定时检测。b. 零添加产品需考虑发酵本底值。c.对羟基苯甲酸酯类及其钠盐项目仅包括对羟基苯甲酸甲酯钠、对羟基苯甲酸乙酯及其钠盐。
1.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采用 GB5009.234 检测“铵盐”时,需注意将检验结果转化为以氮计,再折算成占氨基酸态氮的百分比。
1.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若所检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时,应在检验结论中同时体现。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1.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6.3 检验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 食醋
2.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食醋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2.2 产品种类
食醋包括固态发酵食醋和液态发酵食醋,不包括非发酵工艺生产的产品。
2.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对羟基苯甲酸酯类的测定
GB 5009.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盐的测定
GB 5009.1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GB 5009.2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三氯蔗糖(蔗糖素)的测定
GB 124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T 18187 酿造食醋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2.4 抽样
2.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
2.4.2 抽样方法、抽样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2L。大包装食品(≥5L)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 8 个包装,总量不少于 2L。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可进行分装取样,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不少于 4 个包装,每个包装不少于 200mL。
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抽取样品量为 8 个包装的,约 3/4 作为检验样品,约 1/4 作为复检备份样品;抽取样品量为 4 个包装的,约 1/2 作为检验样品,约 1/2 作为复检备份样品(备
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2.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2.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2.5 检验要求
2.5.1 检验项目
食醋检验项目见表 3-2。
表 3-2 食醋检验项目
|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检测方法 |
|
1 |
总酸(以乙酸计) |
GB 2719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
GB 12456 |
|
2 |
不挥发酸(以乳酸计)a |
GB/T 18187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
GB/T 18187 |
|
3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b |
GB 2760 |
GB 5009.28 |
|
4 |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
GB 2760 |
GB 5009.28 |
|
5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GB 2760 |
GB 5009.121 |
|
6 |
对羟基苯甲酸酯类及其钠盐(以对羟基苯甲酸计)c |
GB 2760 |
GB 5009.31 |
|
7 |
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
GB 2760 |
/ |
|
8 |
糖精钠(以糖精计) |
GB 2760 |
GB 5009.28 |
|
9 |
三氯蔗糖 |
GB 2760 |
GB 5009.298 |
|
10 |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
GB 2760 |
GB 5009.97 |
|
11 |
菌落总数 |
GB 2719 |
GB 4789.2 |
注:a. 限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有限量规定时检测。b. 零添加产品需考虑发酵本底值。c. 对羟基苯甲酸酯类及其钠盐项目仅包括对羟基苯甲酸甲酯钠、对羟基苯甲酸乙酯及其钠盐。
2.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若所检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时,应在检验结论中同时体现。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2.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2.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6.3 检验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 酿造酱
3.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酿造酱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3.2 产品种类
酿造酱是以谷物和(或)豆类等为主要原料经微生物发酵而制成的半固态的调味品。产品包括黄豆酱、甜面酱、豆瓣酱等酿造酱。
豆瓣酱是以红辣椒、蚕豆为主要原料,食用盐、小麦粉等为辅料,经酿制而成的调味品。如:郫县豆瓣酱。
3.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盐的测定
GB 5009.1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GB 5009.1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GB 5009.2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三氯蔗糖(蔗糖素)的测定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3.4 抽样
3.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食品、无包装食品。
3.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9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3kg。大包装食品(≥5kg)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 9 个包装,总量不少于 3k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可进行分装取样,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不少于 6 个包装,每个包装不少于 400g。
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个包装,样品数量大于 2kg。
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抽取样品量为 9 个包装的,约 2/3 作为检验样品,约 1/3 作为复检备份样品,其余抽取样品约 1/2 作为检验样品,约 1/2 作为复检备份样品(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均大于 1kg,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3.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3.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3.5 检验要求
3.5.1 检验项目
酿造酱检验项目见表 3-3。
表 3-3 酿造酱检验项目
|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检测方法 |
|
1 |
氨基酸态氮 a |
GB 2718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
GB 5009.235 |
|
2 |
黄曲霉毒素 B1 |
GB 2761 |
GB 5009.22 |
|
3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
GB 2760 |
GB 5009.28 |
|
4 |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
GB 2760 |
GB 5009.28 |
|
5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GB 2760 |
GB 5009.121 |
|
6 |
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
GB 2760 |
/ |
|
7 |
糖精钠(以糖精计) |
GB 2760 |
GB 5009.28 |
|
8 |
三氯蔗糖 |
GB 2760 |
GB 5009.298 |
|
9 |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
GB 2760 |
GB 5009.97 |
|
10 |
安赛蜜 |
GB 2760 |
GB 5009.140 |
|
11 |
大肠菌群 ab |
GB 2718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
GB4789.3GB/T 4789.3-2003 |
注:a. GB 2718 仅适用于以谷物和(或)豆类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而制成的酿造酱,其他酿造酱(如以辣椒、蚕豆等为原料经发酵而制成的豆瓣酱等),限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有限量规定时检测。b. 限预包装或非定量包装食品检测。
3.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若所检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时,应在检验结论中同时体现。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3.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3.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6.3 检验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 调味料酒
4.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调味料酒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4.2 产品种类
调味料酒是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成分为主体,添加食用盐(可加入植物香辛料),配制加工而成的液体调味品,不包括未添加食用盐或香辛料的黄酒。
4.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 5009.1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GB 5009.2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三氯蔗糖(蔗糖素)的测定
SB/T 10416 调味料酒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4.4 抽样
4.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
4.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1L。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L)时,从大包装食品中分装成相应小包装样品,不少于 4 个包装,总量不少于 1L。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可进行分装取样,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1/2 作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4.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4.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4.5 检验要求
4.5.1 检验项目
调味料酒检验项目见表 3-4。
表 3-4 调味料酒检验项目
|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检测方法 |
|
1 |
氨基酸态氮(以氮计)a |
SB/T 10416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
SB/T 10416 |
|
2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b |
GB 2760 |
GB 5009.28 |
|
3 |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
GB 2760 |
GB 5009.28 |
|
4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GB 2760 |
GB 5009.121 |
|
5 |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
GB 2760 |
GB 5009.97 |
|
6 |
三氯蔗糖 |
GB 2760 |
GB 5009.298 |
注:a. 限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有限量规定时检测。b. 需考虑发酵本底值。
4.5.2 检验项目
氨基酸态氮(以氮计)检测方法需根据判定标准选择。
4.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若所检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时,应在检验结论中同时体现。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4.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4.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6.3 检验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5. 香辛料类
5.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香辛料调味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5.2 产品种类
香辛料调味品包括香辛料调味油,辣椒、花椒、辣椒粉、花椒粉,其他香辛料调味品。
香辛料调味油是萃取或添加香辛料植物或籽粒中呈味成分于植物油的香辛料制品。包括辣椒油、花椒油、胡椒油、芥末油和其他香辛料调味油,不包括芝麻油。
辣椒、花椒、辣椒粉、花椒粉是辣椒干制品和花椒,整颗、块状、粉末状等。
其他香辛料调味品是以香辛料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制成的香辛料调味品(香辛料调味油和辣椒、花椒、辣椒粉、花椒粉除外),包括八角、桂皮、胡椒、孜然、茴香、干姜(粉)、白芷、山奈、月桂叶、咖喱粉、蒜粉、五香粉、香辛料酱(芥末酱、青芥酱等)等。
5.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00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 5009.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盐的测定
GB 5009.1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T 19681 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0769 水果和蔬菜中 450 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0770 粮谷中 486 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23200.112-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 9 种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柱后衍生法
GB 23200.1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 208 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GB 23200.1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 331 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16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SN/T 2430 进出口食品中罗丹明 B 的检测方法
BJS 201905 食品中罗丹明 B 的测定
食品整治办〔2008〕3 号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整顿办函〔2011〕1 号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5.4 抽样
5.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食品、无包装食品。
5.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香辛料调味油样品量不少于 2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500mL。预包装和预先包装但需要计量称重的即食香辛料,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9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1.8kg。其余香辛料样品量不少于 6 个独立包装,总量大于 1.2kg。大包装食品(≥5kg)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香辛料调味油不少于 2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500mL,预包装和预先包装但需要计量称重的即食香辛料不少于 9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1.8kg,其余香辛料不少于 6 个独立包装,总量大于 1.2k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可进行分装取样,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香辛料调味油样品量不少于 2 个包装,总量不少于 500mL,其余样品不少于 6 个包装,样品数量大于 1.2kg。
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个包装,样品数量大于 1.2kg。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预包装和预先包装但需要计量称重的即食香辛料约 2/3 为检验样品,约 1/3 为复检备份样品;其余抽取样品约 1/2 作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香
辛料调味油除外的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均大于 600g,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5.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5.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5.5 检验要求
5.5.1 检验项目
5.5.1.1 香辛料调味油检验项目见表 3-5。
表 3-5 香辛料调味油检验项目
|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检测方法 |
|
1 |
酸价/酸值 a |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
GB 5009.229 |
|
2 |
过氧化值 a |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
GB 5009.227 |
|
3 |
铅(以 Pb 计) |
GB 2762 |
GB 5009.12 |
注:a. 限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有限量规定时检测。
5.5.1.2 辣椒、花椒、辣椒粉、花椒粉检验项目见表 3-6。
表 3-6 辣椒、花椒、辣椒粉、花椒粉检验项目
|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检测方法 |
|
1 |
铅(以 Pb 计) |
GB 2762 |
GB 5009.12 |
|
2 |
罗丹明 B a |
食品整治办〔2008〕3 号 |
SN/T 2430BJS 201905 |
|
3 |
苏丹红I、苏丹红II、苏丹红III、苏丹红 IV |
整顿办函〔2011〕1 号 |
GB/T 19681 |
|
4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GB 2760 |
GB 5009.121 |
|
5 |
二氧化硫残留量 |
GB 2760 |
GB 5009.34 |
|
6 |
合成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 |
GB 2760 |
GB 5009.35 |
|
7 |
沙门氏菌 |
GB 29921 |
GB 4789.4 |
注:a.辣椒、辣椒粉按 SN/T 2430 检测,花椒、花椒粉按 BJS 201905 检测。
5.5.1.3 其他香辛料调味品检验项目见表 3-7。
表 3-7 其他香辛料调味品检验项目
|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检测方法 |
|
1 |
铅(以 Pb 计) |
GB 2762 |
GB 5009.12 |
|
2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GB 2760 |
GB 5009.121 |
|
3 |
二氧化硫残留量 a |
GB 2760 |
GB 5009.34 |
|
4 |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
GB 2760 |
GB 5009.97 |
|
5 |
合成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苋菜红、胭脂红、亮蓝) |
GB 2760 |
GB 5009.35 |
|
6 |
丙溴磷 b |
GB 2763 |
GB 23200.113GB 23200.121 |
|
7 |
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 b |
GB 2763 |
GB 23200.113 |
|
8 |
多菌灵 b |
GB 2763 |
GB 23200.121GB/T 20769参照 GB/T 20770 |
|
9 |
毒死蜱 b |
GB 2763 |
GB 23200.113GB 23200.121 |
|
10 |
克百威 b |
GB 2763 |
GB 23200.112GB 23200.121 |
|
11 |
沙门氏菌 |
GB 29921 |
GB 4789.4 |
注:a. 以大蒜为主要原料的产品不检测。b. 限 2020 年 2 月 15 日(含)之后生产的且 GB 2763 有限量规定的香辛料品种检测。
5.5.2 检验项目
1.丙溴磷、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多菌灵、毒死蜱、克百威项目,注意应选用与其配套的检测方法。
2.沙门氏菌项目,2021 年 11 月 22 日(含)之后生产的预包装即食香辛料用 GB 29921判定,2022 年 3 月 7 日(含)之后生产的预先包装但需要计量称重的即食香辛料用 GB 31607判定。
5.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若所检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时,应在检验结论中同时体现。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5.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5.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5.6.3 检验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6. 固体复合调味料
6.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固体复合调味料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6.2 产品种类
固体复合调味料包括鸡粉、鸡精调味料和其他固体调味料,不包括调味盐。
鸡粉、鸡精调味料是以味精、鸡肉或鸡骨的粉末或其浓缩抽提物、呈味核苷酸二钠及食用盐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香辛料和(或)食品用香料,经混合加工而成,具有鸡的鲜味和香味的复合调味料。包括鸡精、鸡精调味料、鸡粉、鸡精粉等。
其他固体调味料为鸡粉、鸡精调味料以外的固态复合调味料,包括排骨粉调味料、牛肉粉调味料、海鲜粉调味料、菇精调味料等。
6.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009.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 5009.1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GB 5009.1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 5009.2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阿斯巴甜和阿力甜的测定
GB/T 19681 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
BJS 201802 食品中吗啡、可待因、罂粟碱、那可丁和蒂巴因的测定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SB/T 10415 鸡粉调味料
整顿办函〔2011〕1 号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6.4 抽样
6.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
6.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总量大于 1.2kg。大包装食品(≥5kg)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 4 个包装,总量大于 1.2k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可进行分装取样,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1/2 作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其他固体调味料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均大于 600g,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6.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6.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6.5 检验要求
6.5.1 检验项目
6.5.1.1 鸡粉、鸡精调味料检验项目见表 3-8。
表 3-8 鸡粉、鸡精调味料检验项目
|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检测方法 |
|
1 |
谷氨酸钠 a |
SB/T 10371 SB/T 10415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
SB/T 10371 |
|
2 |
呈味核苷酸二钠 a |
SB/T 10371 SB/T 10415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
SB/T 10371 |
|
3 |
铅(以 Pb 计) |
GB 2762 |
GB 5009.12 |
|
4 |
糖精钠(以糖精计) |
GB 2760 |
GB 5009.28 |
|
5 |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
GB 2760 |
GB 5009.97 |
|
6 |
安赛蜜 |
GB 2760 |
GB 5009.140 |
|
7 |
菌落总数 a |
SB/T 10371 SB/T 10415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
GB 4789.2 |
|
8 |
大肠菌群 a |
SB/T 10371 SB/T 10415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
GB/T 4789.3-2003 GB4789.3 |
注:a. 限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有限量规定时检测。
表 3-9 其他固体调味料检验项目
|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检测方法 |
|
1 |
铅(以 Pb 计) |
GB 2762 |
GB 5009.12 |
|
2 |
苏丹红I、苏丹红II、苏丹红III、苏丹红 IV |
整顿办函〔2011〕1 号 |
GB/T 19681 |
|
3 |
罂粟碱 |
整顿办函〔2011〕1 号 |
BJS 201802 |
|
4 |
吗啡 |
整顿办函〔2011〕1 号 |
BJS 201802 |
|
5 |
可待因 |
整顿办函〔2011〕1 号 |
BJS 201802 |
|
6 |
那可丁 |
整顿办函〔2011〕1 号 |
BJS 201802 |
|
7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
GB 2760 |
GB 5009.28 |
|
8 |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
GB 2760 |
GB 5009.28 |
|
9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GB 2760 |
GB 5009.121 |
|
10 |
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
GB 2760 |
/ |
|
11 |
糖精钠(以糖精计) |
GB 2760 |
GB 5009.28 |
|
12 |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
GB 2760 |
GB 5009.97 |
|
13 |
安赛蜜 |
GB 2760 |
GB 5009.140 |
|
14 |
阿斯巴甜 |
GB 2760 |
GB 5009.263 |
|
15 |
二氧化硫残留量 |
GB 2760 |
GB 5009.34 |
6.5.2 检验项目
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检测方法需根据判定标准选择。
6.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若所检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时,应在检验结论中同时体现。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6.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6.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6.6.3 检验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7.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7.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半固体复合调味料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7.2 产品种类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包括蛋黄酱、沙拉酱,坚果与籽类的泥(酱),辣椒酱,火锅底料、麻辣烫底料,其他半固体调味料。
坚果与籽类的泥(酱)包括花生酱、芝麻酱等。
辣椒酱是以鲜辣椒或干辣椒为主要原料加工而制成的酱状食品。包括红辣酱、剁椒酱、辣椒酱、辣酱等。
其他半固体调味料包括油辣椒、番茄酱、虾酱等。
7.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009.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 5009.1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GB 5009.1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钛的测定
BJS 201802 食品中吗啡、可待因、罂粟碱、那可丁和蒂巴因的测定
BJS 201905 食品中罗丹明 B 的测定
LS/T 3220 芝麻酱
QB/T 1733.4 花生酱
食品整治办〔2008〕3 号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整顿办函〔2011〕1 号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7.4 抽样
7.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
7.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蛋黄酱、沙拉酱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不少于 400g;坚果与籽类的泥(酱)中花生酱等花生制品不少于 6 个独立包装,总量大于 2kg;辣椒酱不少于 6 个独立包装,总量大于 1.2kg;其他产品不少于 4 个独立包装,不少于 1kg。大包装食品(≥5kg)可进行分装取样,样品数量蛋黄酱、沙拉酱不少于 4 个包装,不少于 400g;坚果与籽类的泥(酱)中花生酱等花生制品不少于6个包装,总量大于2kg;辣椒酱不少于6个包装,总量大于1.2kg;其他产品不少于 4 个包装,不少于 1k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可进行分装取样,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1/2 为检验样品,1/2 为复检备份样品(辣椒酱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均不少于 3 个包装,总量均大于 600g,坚果与籽类的泥(酱)中花生酱等花生制品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均不少于 3 个包装,总量均大于 1kg,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7.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7.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7.5 检验要求
7.5.1 检验项目
7.5.1.1 蛋黄酱、沙拉酱检验项目见表 3-10。
表 3-10 蛋黄酱、沙拉酱检验项目
|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检测方法 |
|
1 |
二氧化钛 |
GB 2760 |
GB 5009.246 |
7.5.1.2 坚果与籽类的泥(酱)检验项目见表 3-11。
表 3-11 坚果与籽类的泥(酱)检验项目
|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检测方法 |
|
1 |
酸价/酸值 a |
LS/T 3220 QB/T 1733.4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
GB 5009.229 |
|
2 |
过氧化值 a |
LS/T 3220 QB/T 1733.4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
GB 5009.227 |
|
3 |
铅(以 Pb 计) |
GB 2762 |
GB 5009.12 |
|
4 |
黄曲霉毒素 B1b |
GB 2761 |
GB 5009.22 |
注:a. 限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有限量规定时检测。b. 限花生制品检测。
7.5.1.3 辣椒酱检验项目见表 3-12。
表 3-12 辣椒酱检验项目
|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检测方法 |
|
1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
GB 2760 |
GB 5009.28 |
|
2 |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
GB 2760 |
GB 5009.28 |
|
3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GB 2760 |
GB 5009.121 |
|
4 |
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
GB 2760 |
/ |
|
5 |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
GB 2760 |
GB 5009.97 |
|
6 |
二氧化硫残留量 |
GB 2760 |
GB 5009.34 |
7.5.1.4 火锅底料、麻辣烫底料检验项目见表 3-13。
表 3-13 火锅底料、麻辣烫底料检验项目
|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检测方法 |
|
1 |
罂粟碱 |
整顿办函〔2011〕1 号 |
BJS 201802 |
|
2 |
吗啡 |
整顿办函〔2011〕1 号 |
BJS 201802 |
|
3 |
可待因 |
整顿办函〔2011〕1 号 |
BJS 201802 |
|
4 |
那可丁 |
整顿办函〔2011〕1 号 |
BJS 201802 |
|
5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
GB 2760 |
GB 5009.28 |
|
6 |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
GB 2760 |
GB 5009.28 |
|
7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GB 2760 |
GB 5009.121 |
|
8 |
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
GB 2760 |
/ |
7.5.1.5 其他半固体调味料检验项目见表 3-14。
表 3-14 其他半固体调味料检验项目
|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检测方法 |
|
1 |
铅(以 Pb 计) |
GB 2762 |
GB 5009.12 |
|
2 |
罗丹明 B |
食品整治办〔2008〕3 号 |
BJS 201905 |
|
3 |
罂粟碱 |
整顿办函〔2011〕1 号 |
BJS 201802 |
|
4 |
吗啡 |
整顿办函〔2011〕1 号 |
BJS 201802 |
|
5 |
可待因 |
整顿办函〔2011〕1 号 |
BJS 201802 |
|
6 |
那可丁 |
整顿办函〔2011〕1 号 |
BJS 201802 |
|
7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
GB 2760 |
GB 5009.28 |
|
8 |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
GB 2760 |
GB 5009.28 |
|
9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GB 2760 |
GB 5009.121 |
|
10 |
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
GB 2760 |
/ |
|
11 |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
GB 2760 |
GB 5009.97 |
|
12 |
安赛蜜 |
GB 2760 |
GB 5009.140 |
7.5.2 检验项目
坚果与籽类的泥(酱)的酸价/酸值、过氧化值项目依据 LS/T 3220 判定时,样品前处理方法按 GB 19300 附录 B 的规定。
7.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若所检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时,应在检验结论中同时体现。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7.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7.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7.6.3 检验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8. 液体复合调味料
8.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液体复合调味料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8.2 产品种类
液体复合调味料包括蚝油、虾油、鱼露及其他液体调味料。
其他液体调味料包括酱汁、糟卤、鸡汁调味料、酸性调味液等产品。
8.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 5009.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 5009.1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GB 101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
GB/T 21999 蚝油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8.4 抽样
8.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
8.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2L(kg)。大包装食品(≥5L(kg))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 8 个包装,总量不少于 2L(kg)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可进行分装取样,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不少于 4 个包装,每个包装不少于 200mL(g)。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抽取样品量为 8 个包装的,约 3/4 作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复检备份样品;抽取样品量为 4 个包装的,1/2 为检验样品,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8.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8.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8.5 检验要求
8.5.1 检验项目
8.5.1.1 蚝油、虾油、鱼露检验项目见表 3-15。
表 3-15 蚝油、虾油、鱼露检验项目
|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检测方法 |
|
1 |
氨基酸态氮 a |
GB/T 21999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
GB/T 21999 |
|
2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
GB 2760 |
GB 5009.28 |
|
3 |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
GB 2760 |
GB 5009.28 |
|
4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GB 2760 |
GB 5009.121 |
|
5 |
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
GB 2760 |
/ |
|
6 |
菌落总数 |
GB 10133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
GB 4789.2 |
|
7 |
大肠菌群 |
GB 10133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
GB 4789.3 GB/T 4789.3-2003 |
注:a. 限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有限量规定时检测。
8.5.1.2 其他液体调味料检验项目见表 3-16。
表 3-16 其他液体调味料检验项目
|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检测方法 |
|
1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
GB 2760 |
GB 5009.28 |
|
2 |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
GB 2760 |
GB 5009.28 |
|
3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GB 2760 |
GB 5009.121 |
|
4 |
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
GB 2760 |
/ |
|
5 |
糖精钠(以糖精计) |
GB 2760 |
GB 5009.28 |
|
6 |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
GB 2760 |
GB 5009.97 |
|
7 |
合成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诱惑红) |
GB 2760 |
GB 5009.35 |
|
8 |
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
GB 2760 |
/ |
|
9 |
菌落总数 a |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
GB 4789.2 |
注:a. 限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有限量规定时检测。
8.5.2 检验项目
氨基酸态氮检测方法需根据判定标准选择。
8.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若所检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时,应在检验结论中同时体现。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8.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8.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8.6.3 检验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9. 味精
9.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味精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9.2 产品种类
味精包括味精(谷氨酸钠)、加盐味精、增鲜味精。
9.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5009.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中麸氨酸钠(谷氨酸钠)的测定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9.4 抽样
9.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
9.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300g。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1kg)时,从大包装食品中分装成相应小包装样品,不少于 2 个包装,总量不少于 300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可进行分装取样,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1/2 作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9.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9.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9.5 检验要求
9.5.1 检验项目
味精检验项目见表 3-17。
表 3-17 味精检验项目
|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检测方法 |
|
1 |
谷氨酸钠 |
GB 2720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
GB 5009.43 |
9.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若所检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时,应在检验结论中同时体现。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9.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9.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9.6.3 检验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0. 食用盐
10.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食用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10.2 产品种类
食用盐包括普通食用盐、低钠食用盐、风味食用盐、特殊工艺食用盐。
普通食用盐是指以氯化钠为主要成分,用于食用的盐,包括精制盐、粉碎洗涤盐、日晒盐等。
低钠食用盐是指以食用盐、食品添加剂氯化钾为原料加工的低钠盐,或者以天然卤水为原料,通过蒸发结晶形成的主成分为氯化钠和氯化钾的天然结晶低钠盐。
风味食用盐是指以食用盐或低钠食用盐为主要原料,添加一定量调味品或能起到调味作用的食品,经加工而成的口味各异的固体食用盐,包括调味盐、螺旋藻盐等。
特殊工艺食用盐是指经特殊工艺制成的食用盐,包括雪花盐、鱼籽盐等。
10.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4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盐指标的测定
GB 2687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碘含量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10.4 抽样
10.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
10.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3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得少于 1kg。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kg)时,从大包装中的三个不同点分别抽取样品,将样品混合均匀后分装成不少于 3 个小包装,总量不得少于 1k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可进行分装取样,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2/3 作为检验样品,约 1/3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10.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10.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10.5 检验要求
10.5.1 检验项目
10.5.1.1 普通食用盐检验项目见表 3-18。
表 3-18 普通食用盐检验项目
|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检测方法 |
|
1 |
氯化钠 |
GB 2721 |
GB 5009.42 |
|
2 |
钡(以 Ba 计) |
GB 2721 |
GB 5009.42 |
|
3 |
碘(以 I 计) |
GB 2720 GB 26878 |
GB 5009.42 |
|
4 |
铅(以 Pb 计) |
GB 2762 |
GB 5009.12 |
|
5 |
总砷(以 As 计) |
GB 2762 |
GB 5009.11 |
|
6 |
镉(以 Cd 计) |
GB 2762 |
GB 5009.15 |
|
7 |
总汞(以 Hg 计) |
GB 2762 |
GB 5009.17 |
|
8 |
亚铁氰化钾/亚铁氰化钠(以亚铁氰根计) |
GB 2760 |
GB 5009.42 |
10.5.1.2 低钠食用盐检验项目见表 3-19。
表 3-19 低钠食用盐检验项目
|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检测方法 |
|
1 |
氯化钾 |
GB 2721 |
GB 5009.42 |
|
2 |
钡(以 Ba 计) |
GB 2721 |
GB 5009.42 |
|
3 |
碘(以 I 计) |
GB 2721 |
GB 5009.42 |
|
4 |
铅(以 Pb 计) |
GB 2762 |
GB 5009.12 |
|
5 |
总砷(以 As 计) |
GB 2762 |
GB 5009.11 |
|
6 |
镉(以 Cd 计) |
GB 2762 |
GB 5009.15 |
|
7 |
总汞(以 Hg 计) |
GB 2762 |
GB 5009.17 |
|
8 |
亚铁氰化钾/亚铁氰化钠(以亚铁氰根计) |
GB 2760 |
GB 5009.42 |
10.5.1.3 风味食用盐检验项目见表 3-20。
表 3-20 风味食用盐检验项目
|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检测方法 |
|
1 |
钡(以 Ba 计) |
GB 2721 |
GB 5009.42 |
|
2 |
铅(以 Pb 计) |
GB 2762 |
GB 5009.12 |
|
3 |
总砷(以 As 计) |
GB 2762 |
GB 5009.11 |
|
4 |
镉(以 Cd 计) |
GB 2762 |
GB 5009.15 |
|
5 |
总汞(以 Hg 计) |
GB 2762 |
GB 5009.17 |
|
6 |
亚铁氰化钾/亚铁氰化钠(以亚铁氰根计) |
GB 2760 |
GB 5009.42 |
10.5.1.4 特殊工艺食用盐检验项目见表 3-21。
表 3-21 特殊工艺食用盐检验项目
|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检测方法 |
|
1 |
氯化钠 |
GB 2721 |
GB 5009.42 |
|
2 |
钡(以 Ba 计) |
GB 2721 |
GB 5009.42 |
|
3 |
碘(以 I 计) |
GB 2721 |
GB 5009.42 |
|
4 |
铅(以 Pb 计) |
GB 2762 |
GB 5009.12 |
|
5 |
总砷(以 As 计) |
GB 2762 |
GB 5009.11 |
|
6 |
镉(以 Cd 计) |
GB 2762 |
GB 5009.15 |
|
7 |
总汞(以 Hg 计) |
GB 2762 |
GB 5009.17 |
|
8 |
亚铁氰化钾/亚铁氰化钠(以亚铁氰根计) |
GB 2760 |
GB 5009.42 |
10.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若所检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时,应在检验结论中同时体现。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0.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10.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0.6.3 检验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1. 食品生产加工用盐
11.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用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11.2 产品种类
食品生产加工用盐是指食品加工过程中所用的食盐,包括腌制盐、泡菜盐、榨菜盐、肠衣盐等。
11.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 5009.4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盐指标的测定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11.4 抽样
11.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
11.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3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得少于 1kg。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kg)时,从大包装中的三个不同点分别抽取样品,将样品混合均匀后分装成不少于 3 个小包装,总量不得少于 1k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可进行分装取样,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2/3 作为检验样品,约 1/3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11.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11.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11.5 检验要求
11.5.1 检验项目
食品生产加工用盐检验项目见表 3-22。
表 3-22 食品生产加工用盐检验项目
|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检测方法 |
|
1 |
铅(以 Pb 计) |
GB 2762 |
GB 5009.12 |
|
2 |
总砷(以 As 计) |
GB 2762 |
GB 5009.11 |
|
3 |
镉(以 Cd 计) |
GB 2762 |
GB 5009.15 |
|
4 |
总汞(以 Hg 计) |
GB 2762 |
GB 5009.17 |
|
5 |
亚铁氰化钾/亚铁氰化钠(以亚铁氰根计) |
GB 2760 |
GB 5009.42 |
|
6 |
亚硝酸盐(以 NaNO2计)a |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
GB 5009.33 |
注:a. 限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有限量规定时检测。
11.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若所检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时,应在检验结论中同时体现。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1.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11.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1.6.3 检验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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