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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5 年版)——饮料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5 年版)——饮料 西部检测集团
2025-09-15
2
导读:涵盖包装饮用水、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碳酸饮料、茶饮料、固体饮料、其他饮料

饮料

1. 包装饮用水




1.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包装饮用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1.2 产品种类

包装饮用水分为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类饮用水。

其他类饮用水包括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和其他饮用水。

1.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T 5750.7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 7 部分:有机物综合指标

GB/T 5750.1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 10 部分:消毒副产物指标

GB/T 5750.11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 11 部分:消毒剂指标

GB 85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 85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92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GB 17323 瓶装饮用纯净水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1.4 抽样

1.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

1.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当所抽样品规格(净含量)≥5L 时,抽取 7 个独立包装;样品规格(净含量)在 1L-5L之间时,抽取 8 个独立包装;其他样品规格,抽取 15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4L)。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4/5 为检验样品,约 1/5 为复检备份样品;当样品规格(净含量)≥1L 时,1 个包装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1.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1.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1.5 检验要求

1.5.1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项目见表 6-1。

表 6-1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界限指标 a

GB 8537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GB 8538

2

铅(以 Pb 计)b

GB 2762

GB 8538

3

总砷(以 As 计)b

GB 2762

GB 8538

4

镉(以 Cd 计)b

GB 2762

GB 8538

5

总汞(以 Hg 计)b

GB 2762

GB 8538

6

GB 8537

GB 8538

7

溴酸盐

GB 8537

GB 8538

8

硝酸盐(以 NO3-计)

GB 2762

GB 8538

9

亚硝酸盐(以 NO2-计)

GB 2762

GB 8538

10

大肠菌群

GB 8537

GB 8538

11

铜绿假单胞菌

GB 8537

GB 8538

注:a. 界限指标为锂、锶、锌、偏硅酸、硒、游离二氧化碳、溶解性总固体,具体检测项目为标签明示的、且在标准要求范围内的界限指标。其中硒作界限指标时必须同时符合GB 8537 限量指标的要求。b. 限生产日期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含)之后的产品检测。

1.5.2 饮用纯净水检验项目见表 6-2。

表 6-2 饮用纯净水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电导率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GB 17323
附录 A

2

耗氧量(以 O2计)

GB 19298

GB/T 5750.7

3

铅(以 Pb 计)a

GB 2762

GB 8538

4

总砷(以 As 计)a

GB 2762

GB 8538

5

镉(以 Cd 计)a

GB 2762

GB 8538

6

亚硝酸盐(以 NO2-计)

GB 2762

GB 8538

7

余氯(游离氯)

GB 19298

GB/T 5750.11

8

溴酸盐

GB 19298

GB/T 5750.10

9

三氯甲烷

GB 19298

GB/T 5750.10

10

大肠菌群

GB 19298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11

铜绿假单胞菌

GB 19298

GB 8538

注:a. 限生产日期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含)之后的产品检测。

1.5.3 其他类饮用水检验项目见表 6-3。

表 6-3 其他类饮用水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耗氧量(以 O2计)

GB 19298

GB/T 5750.7

2

铅(以 Pb 计)a

GB 2762

GB 8538

3

总砷(以 As 计)a

GB 2762

GB 8538

4

镉(以 Cd 计)a

GB 2762

GB 8538

5

亚硝酸盐(以 NO2-计)

GB 2762

GB 8538

6

余氯(游离氯)

GB 19298

GB/T 5750.11

7

溴酸盐

GB 19298

GB/T 5750.10

8

三氯甲烷

GB 19298

GB/T 5750.10

9

大肠菌群

GB 19298

GB/T 5750.10

10

铜绿假单胞菌

GB 19298

GB 8538

注:a. 限生产日期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含)之后的产品检测。

1.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若所检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应在检验结论中同时体现。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1.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6.3 检验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2.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果蔬汁类及其饮料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2.2 产品种类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包括果蔬汁(浆)、浓缩果蔬汁(浆)和果蔬汁(浆)类饮料等。

2.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 5009.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 5009.1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GB 5009.1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009.2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阿斯巴甜和阿力甜的测定

GB 5009.28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纳他霉素的测定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2.4 抽样

2.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2.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L(kg),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L(kg)]时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8个包装,且抽取样品总量不少于2L(k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中抽取样品。

流通和餐饮环节从大包装中分装的样品可适当减少抽样量,但总量不得少于 1.5L(kg)。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3/4 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2.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2.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2.5 检验要求

2.5.1 检验项目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检验项目见表 6-4。

表 6-4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铅(以 Pb 计)

GB 2762

GB 5009.12

2

展青霉素 a

GB 2761

GB 5009.185

3

苯甲酸及其钠盐
(以苯甲酸计)

GB 2760

GB 5009.28

4

山梨酸及其钾盐
(以山梨酸计)

 GB 2760

GB 5009.28

5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以脱氢乙酸计)

GB 2760

GB 5009.121

6

纳他霉素 b

GB 2760

GB 5009.286

7

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GB 2760

/

8

安赛蜜

GB 2760

GB 5009.140

9

甜蜜素

(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GB 2760

GB 5009.97

10

阿斯巴甜

GB 2760

GB 5009.263

11

合成着色剂(柠檬黄、新红、苋菜红、靛蓝、胭脂红、日落黄、诱惑红、亮蓝、酸性红、喹啉黄、赤藓红)c

GB 2760

GB 5009.35

12

菌落总数 def

GB 7101

GB 4789.2

13

大肠菌群 d

GB 7101
GB 17325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14

霉菌 df

GB 7101

GB 4789.15

15

酵母 df

GB 7101

GB 4789.15

注:a. 仅限于以苹果、山楂为原料制成的产品检测。b. 限果蔬汁(浆)、果汁饮料检测。c. 视产品具体色泽而定。d. 限预包装食品检测。e. 不适用于添加了需氧和兼性厌氧菌种的活菌(未杀菌)型饮料。f. 执行 GB 17325 的产品除外。

2.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从大包装中分装的样品不检测微生物。

2.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若所检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应在检验结论中同时体现。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2.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2.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6.3 检验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 蛋白饮料




3.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蛋白饮料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3.2 产品种类

蛋白饮料包括含乳饮料、植物蛋白饮料、复合蛋白饮料等。

3.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478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酸菌检验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 5009.1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GB 5009.1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 5009.2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阿斯巴甜和阿力甜的测定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T 22388 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告 2011 年 第 10 号 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3.4 抽样

3.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3.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添加了杏仁或杏仁制品的蛋白饮料抽取样品总量不少于2L(kg),其他抽取样品总量不少于 1.5L(kg)。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L(kg))时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 10 个包装,且抽取样品总量不少于 1.5L(k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中抽取样品。

流通和餐饮环节从大包装中分装的样品可适当减少抽样量,但总量不得少于 1L(kg)。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3/4 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复检备份样品,添加了杏仁或杏仁制品的蛋白饮料复检备份样品量不少于 500mL(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3.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3.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3.5 检验要求

3.5.1 检验项目

蛋白饮料检验项目见表 6-5。

表 6-5 蛋白饮料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蛋白质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GB 5009.5

2

乳酸菌数 a

GB 7101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GB 4789.35

3

氰化物(以 HCN 计)b

GB 7101

GB 5009.36

4

三聚氰胺 c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0 号

GB/T 22388

5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以脱氢乙酸计)

GB 2760

GB 5009.121

6

安赛蜜

GB 2760

GB 5009.140

7

甜蜜素
(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GB 2760

GB 5009.97

8

阿斯巴甜

GB 2760

GB 5009.263

9

菌落总数 de

GB 7101

GB 4789.2

10

大肠菌群 d

GB 7101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11

霉菌 d

GB 7101

GB 4789.15

12

酵母 d

GB 7101

GB 4789.15

13

商业无菌 f

GB 7101

GB 4789.26

注:a. 限添加乳酸菌的活菌(未杀菌)型产品检测。b. 限添加了杏仁或杏仁制品的饮料检测;饮料浓浆按产品标签标示的冲调比例稀释后检测。c. 限配料中含乳的产品检测。d. 限预包装食品检测。e. 不适用于添加了需氧和兼性厌氧菌种的活菌(未杀菌)型饮料。f. 限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检测。

3.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从大包装中分装的样品不检测微生物。

3.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若所检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应在检验结论中同时体现。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3.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3.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6.3 检验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 碳酸饮料(汽水)




4.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碳酸饮料(汽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4.2 产品种类

碳酸饮料(汽水)包括果汁型碳酸饮料、果味型碳酸饮料、可乐型碳酸饮料、其他型碳酸饮料等。

4.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 5009.1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 5009.2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阿斯巴甜和阿力甜的测定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T 10792 碳酸饮料(汽水)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4.4 抽样

4.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4.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L(kg),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L(kg))时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8个包装,且抽取样品总量不少于2L(k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中抽取样品。

流通和餐饮环节从大包装中分装的样品可适当减少抽样量,但总量不得少于 1.5L(kg)。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3/4 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4.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检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4.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

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4.5 检验要求

4.5.1 检验项目

碳酸饮料(汽水)检验项目见表 6-6。

表 6-6 碳酸饮料(汽水)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二氧化碳气容量 a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GB/T 10792

2

苯甲酸及其钠盐
(以苯甲酸计)

GB 2760

GB 5009.28

3

山梨酸及其钾盐
(以山梨酸计)

GB 2760

GB 5009.28

4

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GB 2760

/

5

安赛蜜

GB 2760

GB 5009.140

6

甜蜜素
(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GB 2760

GB 5009.97

7

阿斯巴甜

GB 2760

GB 5009.263

8

菌落总数 b

GB 7101

GB 4789.2

9

霉菌 b

GB 7101

GB 4789.15

10

酵母 b

GB 7101

GB 4789.15

注:a. 从大包装中分装的样品不检测。b. 限预包装食品检测。

4.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从大包装中分装的样品不检测微生物。

4.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若所检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应在检验结论中同时体现。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4.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4.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6.3 检验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5. 茶饮料




5.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茶饮料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5.2 产品种类

茶饮料包括原茶汁(茶汤)/纯茶饮料、茶浓缩液、果汁茶饮料、奶茶饮料、复(混)合茶饮料、其他茶饮料等。

5.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5009.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 5009.1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GB 5009.1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中咖啡因的测定

GB 5009.1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 5009.2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阿斯巴甜和阿力甜的测定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T 21733 茶饮料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5.4 抽样

5.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5.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L(kg),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L(kg))时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8个包装,且抽取样品总量不少于2L(k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中抽取样品。

流通和餐饮环节从大包装中分装的样品可适当减少抽样量,但总量不得少于 1.5L(kg)。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3/4 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5.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检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5.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5.5 检验要求

5.5.1 检验项目

茶饮料检验项目见表 6-7。

表 6-7 茶饮料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茶多酚 a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GB/T 21733 附录 A

2

咖啡因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GB 5009.139

3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以脱氢乙酸计)

GB 2760

GB 5009.121

4

安赛蜜

 GB 2760

GB 5009.140

5

甜蜜素
(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GB 2760

GB 5009.97

6

阿斯巴甜

GB 2760

GB 5009.263

7

 菌落总数 b

GB 7101

GB 4789.2

注:a. 奶茶饮料不检测。b. 限预包装食品检测,不适用于添加了需氧和兼性厌氧菌种的活菌(未杀菌)型饮料。

5.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从大包装中分装的样品不检验微生物。

5.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若所检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应在检验结论中同时体现。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5.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5.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5.6.3 检验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6. 固体饮料




6.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固体饮料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6.2 产品种类

固体饮料包括风味固体饮料、果蔬固体饮料、蛋白固体饮料、茶固体饮料、咖啡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和其他固体饮料等。

6.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酸菌检验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 5009.1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 5009.2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阿斯巴甜和阿力甜的测定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6.4 抽样

6.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6.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kg,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大包装食品(≥5kg)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 8 个包装,且抽取样品总量不少于 2k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中抽取样品。

流通和餐饮环节从大包装中分装的样品可适当减少抽样量,但总量不得少于 1.5kg。

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3/4 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6.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检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6.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6.5 检验要求

6.5.1 检验项目

固体饮料检验项目见表 6-8。

表 6-8 固体饮料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蛋白质 a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GB 5009.5

2

乳酸菌数 b

 GB 7101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GB 4789.35

3

 铅(以 Pb 计)

GB 2762

GB 5009.12

4

氰化物(以 HCN 计)c

GB 7101

GB 5009.36

5

苯甲酸及其钠盐
(以苯甲酸计)

GB 2760

GB 5009.28

6

山梨酸及其钾盐
(以山梨酸计)

GB 2760

GB 5009.28

7

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GB 2760

/

8

糖精钠(以糖精计)

GB 2760

GB 5009.28

9

安赛蜜

GB 2760

GB 5009.140

10

甜蜜素
(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GB 2760

GB 5009.97

11

阿斯巴甜

GB 2760

GB 5009.263

12

合成着色剂(柠檬黄、新红、苋菜红、靛蓝、胭脂红、日落黄、诱惑红、亮蓝、酸性红、喹啉黄、赤藓红)d

GB 2760

GB 5009.35

13

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GB 2760

/

14

菌落总数 ef

GB 7101

GB 4789.2

15

大肠菌群 e

GB 7101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16

霉菌 e

GB 7101

GB 4789.15

注:a. 限蛋白固体饮料检测。b. 限添加乳酸菌的活菌(未杀菌)型产品检测c. 限 2022 年 12 月 30 日后(含)生产的,添加了杏仁或杏仁制品的饮料检测;按产品标签标示的冲调比例稀释后检测;d. 视产品具体色泽而定。e. 限预包装食品检测。f. 不适用于添加了需氧和兼性厌氧菌种的活菌(未杀菌)型饮料。

6.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从大包装中分装的样品不检测微生物。

6.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若所检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应在检验结论中同时体现。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6.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6.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6.6.3 检验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7. 其他饮料




7.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其他饮料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7.2 产品种类

其他饮料包括特殊用途饮料、咖啡饮料、植物饮料、风味饮料等。

7.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

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 5009.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 5009.1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GB 5009.1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 5009.2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阿斯巴甜和阿力甜的测定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7.4 抽样

7.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7.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L(kg),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L(kg))时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8个包装,且抽取样品总量不少于2L(k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中抽取样品。

流通和餐饮环节从大包装中分装的样品可适当减少抽样量,但总量不得少于 1.5L(kg)。所抽取样品分为 2 份,约 3/4 为检验样品,约 1/4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7.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检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7.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7.5 检验要求

7.5.1 检验项目

其他饮料检验项目见表 6-9。

表 6-9 其他饮料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苯甲酸及其钠盐
(以苯甲酸计)

GB 2760

GB 5009.28

2

山梨酸及其钾盐
(以山梨酸计)

GB 2760

GB 5009.28

3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以脱氢乙酸计)

GB 2760

GB 5009.121

4

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GB 2760

/

5

糖精钠(以糖精计)

GB 2760

GB 5009.28

6

安赛蜜

GB 2760

GB 5009.140

7

阿斯巴甜

GB 2760

GB 5009.263

8

甜蜜素
(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GB 2760

GB 5009.97

9

合成着色剂(柠檬黄、新红、苋菜红、靛蓝、胭脂红、日落黄、诱惑红、亮蓝、酸性红、喹啉黄、赤藓红)a

GB 2760

GB 5009.35

10

菌落总数 bc

GB 7101

GB 4789.2

11

大肠菌群 b

GB 7101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12

霉菌 b

GB 7101

GB 4789.15

13

酵母 b

GB 7101

GB 4789.15

注:a. 视产品具体色泽而定。b. 限预包装食品检测。c. 不适用于添加了需氧和兼性厌氧菌种的活菌(未杀菌)型饮料。

7.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从大包装中分装的样品不检测微生物。

7.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若所检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应在检验结论中同时体现。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7.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7.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7.6.3 检验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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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检测集团秉持“思想、精神、认真、时间”的企业文化,“为行政高要求服务、为企业高质量服务、为社会高标准服务”的管理理念,以国际领先的设备仪器和权威的专家团队、精准的解决方案,向客户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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