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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局价监竞争局:十大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及点评

市监局价监竞争局:十大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及点评 知晟权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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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1年6月,价监竞争局组织一线执法人员面向企业、行业协会等开展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解析,创新普法

2021年6月,价监竞争局组织一线执法人员面向企业、行业协会等开展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解析,创新普法方式,强化以案释法。案例解析有效发挥了典型案例的规则引领作用,为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提供行为指引,赢得了现场参会的企业代表、行业协会代表、专家学者、地方执法人员高度认可,产生了热烈的社会反响,引起广泛社会共鸣。


本次解析的案例涉及食品、医药、外贸、物流、通讯、电子商务、网络自媒体、视频软件等多个传统和新兴行业,涵盖了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仿冒混淆、商业诋毁、刷单炒信、强制目标跳转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办的新型“网评”刷单炒信系列案,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主动适应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强化平台经济监管力度,强音回应市场主体的消费需求,有力规范平台经济竞争秩序。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查办光通讯模块商业秘密侵权案,充分反映了商业秘密的市场价值,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行政导向。上海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玛氏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敢于亮剑行业巨头,勇于查办全国性案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相关案例如下:


一.基本案情

一、帆拓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盗用客户名单的侵犯商业秘密案,涉案人员洪某,在2012年到2018年期间,担任威圣公司的石材外贸业务员。2017年9月,仍在任职期间的洪某成立了帆拓公司。2017年12月,洪某在威圣公司的办公场所内记录下威圣公司的7家石材外贸客户的联系人、电子邮件等信息,以便再次从事石材外贸业务。2018年1月,洪某从威圣公司离职。2018年1月至4月,帆拓公司与上述7家外贸客户中的4家进行了石材外贸交易,经营额46.96万元。经调查,认定帆拓公司以盗窃手段获取并使用威圣公司的客户名单,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21条的规定,同时鉴于帆拓公司具有诸多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罚款6.9万元。

二.案件启示

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盗用客户名单的侵犯商业秘密案,涉案人员洪某,在2012年到2018年期间,担任威圣公司的石材外贸业务员。2017年9月,仍在任职期间的洪某成立了帆拓公司。2017年12月,洪某在威圣公司的办公场所内记录下威圣公司的7家石材外贸客户的联系人、电子邮件等信息,以便再次从事石材外贸业务。2018年1月,洪某从威圣公司离职。2018年1月至4月,帆拓公司与上述7家外贸客户中的4家进行了石材外贸交易,经营额46.96万元。经调查,认定帆拓公司以盗窃手段获取并使用威圣公司的客户名单,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21条的规定,同时鉴于帆拓公司具有诸多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罚款6.9万元。

三.点评

本案值得关注之处为:1.作为经营信息的客户名单可以构成商业秘密。除了根据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来认定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外,还应根据该客户名单是否是特有的,是否具有特殊性,是否由权利人花费劳动、金钱和努力得到等要素进行综合考量。2.侵犯商业秘密认定中举证责任分配具有重要作用。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严重破坏了倡导诚实守信原则的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某公司傍他人商品包装装潢标识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31日,吉林省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称:“蛟河市场有销售冒用‘九三’注册商标的大豆油,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九三”牌大豆油在市场上具有良好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食用油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力。当事人生产的“九三毅腾”大豆油从商品上标注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以及整体包装装潢外形特征,到包装装潢标识上商标凸显的位置、整体底色、图片位置布局、元素搭配等,均与“九三”牌大豆油相近似,视觉上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者误认。


本案中,当事人在明知与“九三”牌大豆油没有任何关系的情况下,采用与“九三”牌大豆油相近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极易使人产生误认,具有主观故意性。此外,当事人在商场销售九三毅腾大豆油时销售人员在商品展柜下方打出“九三大豆油特价促销”宣传牌,已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两款就是同一品牌或者存在特定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混淆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于2019年1月4日依法作出没收当事人产品上使用的包装装潢标识1233份,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件启示

近年来,一些不法经营者为追求利润,在“傍名牌”“搭便车”方面不断翻新花样,既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又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时将实施市场混淆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不仅是为了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规范竞争行为,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不正当竞争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企业为了快速占领市场和盈利,采取实施市场混淆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这是对原有商业品牌前期努力成果的窃取,同时,新型品牌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是否真正满足消费者需求都无法通过消费者进行检验。


企业一方面要注重合法依规诚信经营,另一方面,企业要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驾护航。企业发展到知名、有一定影响力来之不易,企业的字号、简称、商标、包装、装潢也都是企业的名片,所以企业应当加强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更应当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希望我们共同努力,为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促进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三.点评

本案值得关注之处为:1.“有一定影响”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一定范围内的相关公众所知悉。“有一定影响”体现了商业标识的实际标识力和影响度甚至知名性,对其进行保护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竞争秩序进行保护的理念和宗旨。如果商业标识不具备“有一定影响”的条件,那么对其的不当使用将是经营者主体之间的“私人侵权行为”,并不一定需要以保护市场竞争秩序为宗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2.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或者混淆,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似、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擅自将他人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商品或者与该商品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禁止的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3.本案当事人在明知与“九三”牌大豆油没有任何关系的情况下,生产的“九三毅腾”大豆油从商品上标注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以及整体包装装潢外形特征,到包装装潢标识上商标凸显的位置、整体底色、图片位置布局、元素搭配等,均与“九三”牌大豆油相近似,视觉上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者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上海某公司商业诋毁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0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某公司举报,反映其竞争对手上海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虚构事实,并在抖音APP发布诋毁举报人某款商品的视频,接举报后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展开了调查。经查,当事人与举报人系同行竞争关系,为了在互联网上引起高关注度,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拍摄了一段点评合成牛排的短视频,于2018年4月7日23时53分发布到某平台。根据该视频中的特写画面显示,陈某所点评的合成牛排系举报人的商品,该牛排含有多种添加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但陈某在该视频中使用了“你敢吃吗”“想让我家孩子得老年痴呆症吗”“要把儿童害死的牛排”等用语,损害了举报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截止2018年4月8日8 时47分,上述视频点击播放2635次,抖音号“XX”163.7 万获赞、3620 关注、45.4 万粉丝。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启示

一方面,经营者应将合规经营理念“内化于心”,将合规管理行为“外化于行”。牢固树立合规经营理念,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将竞争优势聚焦于提升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品质,通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等方式向用户提供性价比高、体验感好、竞争力强的产品或者服务,赢得用户信赖,从而获得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对于受诋毁企业而言,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坚持正确的发声途径,采取法律手段维权。此外要从内部优化自身竞争力,给社会公众带来更优质的服务和产品才是从竞争中脱颖而出的正确途径。

三.点评

信息网络时代丰富与发展了信息交互方式,自媒体等已成为社会公众获知相关咨询的重要媒介。然而,网络舆论仍需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发展理念,特别对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与服务的评价,应当遵循诚信、客观、科学、公允的评判尺度,制止“损人肥私”的商业诋毁行为。本案中,执法机关利用电子认证、存证的技术手段,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违法主体编造、虚构、散播其竞争对手不实的商品质量评价进行严格执法,有力保护了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了风清气正的网络舆论环境。

四.成都蜀粹坊食品有限公司仿冒“张飞牛肉”包装、装潢案

一.基本案情

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简称“张飞牛肉公司”)投诉成都蜀粹坊食品有限公司(简称“蜀粹坊公司”)销售的系列牛肉产品涉嫌使用与其产品近似的包装、装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查,张飞牛肉公司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将产品命名为张飞牛肉。经多年投入,其主打的牛肉产品在四川省已为广大消费者熟知,市场知名度较高。蜀粹坊公司也生产销售牛肉产品,在产品上使用京剧脸谱形象,与张飞牛肉的包装近似,但是生产销售时间均在张飞牛肉之后。


办案机构认为:首先,张飞牛肉外包装具有显著识别性。以京剧脸谱作为外包装主要元素,多年以来,只有张飞牛肉一家,外包装明显区别于其它牛肉产品。其次,两者产品外包装近似。两个产品的主要近似点在于都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脸谱形象。两个脸谱除色彩外,在构图、线条、表情方面,都具有相似性,除了专业人士,一般人不容易分辨。最后,蜀粹坊公司具有主观故意。蜀粹坊公司多年来从事熟食行业,熟悉牛肉产品市场,也熟悉张飞牛肉公司产品,明知仅有张飞牛肉公司使用脸谱形象且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继续使用脸谱外包装,造成与张飞牛肉相似度高。具有仿冒混淆的主观故意。


最终,办案人员一致认为,蜀粹坊公司的行为,足以使消费者造成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张飞牛肉公司产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42.35元,罚款2.7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启示

一方面,经营者要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公平参与竞争,避免搭便车行为。蜀粹坊公司通过对知名的张飞牛肉进行混淆,客观上达到了短暂的打开销路的效果,但这是通过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违反公平竞争来实现的,既违反法律,会受到处罚,也损害自身企业形象,无法长久。经营者只有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公平参与竞争,打造经营自身品牌,才能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和企业发展。


另一方面,在面临被仿冒侵权时,经营者应当主动维护自身权益。企业要时刻关注自身权益,熟悉《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在市场竞争中发现被仿冒混淆或其他被侵权行为,应及时搜集证据,配合执法机关调查,更好地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


最后,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唯有学法,方能守法,唯有懂法,方能用法。法律既是红线,不能逾越,也是工具,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要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灵活加以运用。


三.点评

本案值得关注之处为:1.经营者为谋求自身利益以仿冒等不正当手段来侵害合法竞争者的利益,通过搭别人的“便车”销售自己的商品,造成市场混淆,属于严重损害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本案的认定有三个关键点,其一是被仿冒混淆的商品或企业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其二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的擅自使用行为是否成立;其三是混淆的后果是否造成,使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后果是否发生。3.尽管市场混淆行为的构成要件并不强调经营者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但是蜀粹坊公司多年来从事熟食行业,熟悉牛肉产品市场,熟悉张飞牛肉公司产品,明知仅有张飞牛肉公司使用脸谱形象且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继续使用脸谱外包装,造成与张飞牛肉相似度高,仍可从另一个视角印证执法机构关于其从事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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