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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授权确权中的混淆和淡化要点分享

商标授权确权中的混淆和淡化要点分享 知晟权
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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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0月13日,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简称公共服务中心)通过线上方式举办了“商标的混淆及淡化判定要点”主题


10月13日,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简称公共服务中心)通过线上方式举办了“商标的混淆及淡化判定要点”主题培训。我市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代表及法律实务工作人员350余人参加。【相关报道链接】中华商标协会原副秘书长臧宝清就商标授权确权中的混淆及淡化进行了分享,以下是发言要点摘要:

01混淆和淡化

混淆指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或商品提供者之间的关系产生错误认识,保护对象侧重消费者,商品范围包括相同或类似商品。淡化指相关公众对商标与商品来源之间的唯一联系被冲淡,保护对象侧重商标权人,商品范围包括不相同、不相类似商品。

02混淆的判断

(一)商标混淆的种类

1.按照商标混淆的直接程度,分为直接混淆和间接混淆;

2.按照商标混淆发生的方向,分为正向混淆和反向混淆;

3.按照商标混淆发生阶段,分为售前混淆、售中混淆和售后混淆;

4.按照商标混淆发生的现实程度,分为可能混淆和实际混淆。

(二)商标混淆考量因素及判断方式

1.商标混淆的考量因素

商标近似程度和商品类似程度是混淆最基本的考量。此外商标显著性、商标知名度、注册人恶意以及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等也是混淆的考量因素内容。

2.商标混淆的判断方式

(1)商标近似的判断

商标近似判断的原则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隔离对比原则,二是以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三是整体对比和显著部分对比。

(2)类似商品的判断

类似商品判断的两种观点:一是“客观标准说”,优点是保护范围确定、统一,案件结果具有可预期性。缺点是易造成个案中的不公平。二是“主观标准说”,优点是个案可能获得公平,缺点是随意性大,标准不统一,权利人及确权机关均缺乏合理的预期。

3.排除混淆的因素

(1)共存协议

共存协议在《商标法》中并无规定。商评委在实践中逐步发展出对共存协议的采信规则,并形成了委务会纪要(2007)。逐渐地,司法机关开始有条件地接受共存协议。

(2)使用获得区别性(市场格局论)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充分考虑了商标在市场中的实际表现,但该规定在适用程序、商标注册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等方面缺乏明确的要求,易对《商标法》第30条形成冲击。

(3)商标延续性注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15.1规定,在具体考量是否构成延续性注册时,要从是否导致混淆的角度出发,考察商标标志、商品、基础商标的知名度因素。在后诉争商标在标志和商品方面,应该更接近于基础商标,而不能更接近于他人商标,才能有效避免混淆。

03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原则主要包括按需认定、被动保护、个案有效及诚实信用原则。

(一)驰名商标的举证考虑的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未注册驰名商标是在混淆的范围内予以保护,已注册驰名商标是在误导公众的范围内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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