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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订舱谁兜底?新海商法实施后,目的港弃货费或将全由契约托运人承担!

谁订舱谁兜底?新海商法实施后,目的港弃货费或将全由契约托运人承担! 阿乔外贸干货笔记
202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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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实地考察海外企业,了解其真实经营状况联系:13307284430(微信同号)新的海商法2026年5月1日实施,

实地考察海外企业,了解其真实经营状况联系:13307284430(微信同号)

新的海商法2026年5月1日实施,目的港弃货,产生费用全由托运人承担!


2026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正式落地实施,其中第93条关于“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规则迎来根本性变革——沿用三十余年的“收货人担责”原则被彻底重构为“托运人原则担责”。这一调整标志着弃货风险从境外收货人向境内托运人、外贸企业及货代企业显著转移,行业生态面临深度重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修订)

http://gd.msa.gov.cn/html/gdmsa/xxgk/article/2026/f9ad184c378245cdbf5e540655cbe8c3.html?hav=6RxcIRIwnkjrQBS


01

规则重构:责任主体从收货人转向托运人

新《海商法》第93条明确规定:卸货港无人提货时,承运人可将货物卸至仓库或其他合理场所,相关费用及风险原则上由托运人承担,但承运人需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与现行法律相比,核心变化体现在三方面:

1. 责任主体反转
从收货人优先担责转为托运人原则担责

2. 责任触发细化
仅当收货人实际行使运输合同权利(如提货、换单)后拒提,才由其担责

3. 新增通知义务
承运人未及时通知托运人导致损失扩大的,需自行承担扩大部分责任。

这意味着,在收货人失联、从未提货的常见场景下,责任将直接追溯至托运人


02

谁订舱谁兜底:契约托运人成核心责任方


新法进一步厘清托运人的法律定义,分为两类:


契约托运人
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一方(即订舱人)
实际托运人
实际交付货物的一方(如生产工厂)

责任认定上,契约托运人是无人提货情形下的首要责任人,实际托运人原则不直接担

。这一变化直接催生行业新共识:


谁订舱,谁负责
典型业务场景责任划分如下:

外贸公司订舱 → 外贸公司担责
货代以自身名义订舱 → 货代担责
工厂直接订舱 → 工厂担责

尤其在FOB贸易术语下,若货代以自身名义向船公司订舱,极易被认定为契约托运人,从而成为第一责任人。


03

弃货成本飙升:从 货值损失 到 全链条费用

新规下,目的港弃货的费用结构大幅扩展,包括:


滞港费(堆存费)
按日累积,周期越长成本越高

滞期/箱费(Demurrage/Detention)
集装箱占用费,日费率高昂;

仓储及操作费
卸货、转运、存储等环节费用

拍卖/销毁费用
货物处置成本

法律费用
追偿、诉讼相关支出

企业损失从最多货值跃升至可能数万甚至数十万元额外费用。真实案例触目惊心:

大连海事法院
马士基诉凯洋公司案,10个冷藏箱滞箱费索赔达189万元(来源:搜运费)

宁波海事法院
马士基诉卓力电器案,1个40尺箱运电熨斗至巴塞罗那,收货人破产弃货,滞箱费高达30,104欧元(来源:深圳国际仲裁院)

海口海事法院
远某公司案,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达60万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30号)


04

连锁反应:货代行业遭遇追偿压力前移


新规不仅冲击外贸企业,更对货代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追责路径缩短
船公司可直接在境内向契约托运人追偿

货代角色转变
从中介协调者变为潜在责任主体

坏账风险上升
货代垫付费用后向货主追偿,可能面临失联或无法回收。

服务中小客户、跨境电商卖家的货代企业,将面临更高的信用风险与资金压力



05

法律边界明确:三大关键适用要点


实务操作中,需重点关注以下三点:

1. 锁定责任主体
是否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为判断标准,而非提单抬头或实际发货人

2. 承运人通知义务
未及时通知导致费用扩大的,托运人有权拒担扩大部分

3. 收货人行使权利的判定
包括提交正本提单提货、指示交付或变更目的港、提出运输索赔等,仅查询信息不构成行使权利。


06

托运人权责对等:权利扩大与义务强化并存


除责任变化外,新法还同步强化托运人职责:


确保货物适运并依约交付(第67条)
承担无人提货费用与风险(第93条)
新增合同变更权(第96条)

整体体现为:权责对等,但风险显著前移


07

行业应对:从粗放操作到精细风控

面对新规,企业需系统性调整风控体系:

外贸企业

  • 强化客户资信审核,降低弃货概率
  • 合同中明确弃货责任与追偿条款
  • 全程跟踪货物动态,提前预警风险
  • 必要时配置弃货险、物流责任险

货代

  • 明确代理人身份,避免成为契约托运人
  • 修订订舱协议,锁定责任归属
  • 建立书面通知与留痕机制
  • 严控客户准入,规避高风险订单

08

写在最后


新《海商法》第93条的实施,本质上是对跨境追偿难问题的制度性修正。对承运人而言,追偿路径更清晰;但对外贸企业与货代而言,风险显著前移

5月1日后,货到港即结束的旧逻辑将彻底终结,取而代之的是更严苛的规则:只要无人提货,责任首先追溯托运人

在新规则下,谁能率先完成风控体系升级,谁就能在新一轮行业洗牌中占据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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