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违法,罚款22.5万元
2016年12月,环保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佛山市南海区某木业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正常运行配套的活性炭吸附治理设施,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出厂外。

▲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

▲未运行治理设施
针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南海区环保局于2017年9月作出处罚决定,罚款22.5万元。随后,该公司提起诉讼。2018年7月,经过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均维持对该公司的行政处罚。
拒缴罚款,再罚22.5万元
依据法律规定,该企业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15日内缴纳罚款,但15天过去了,该企业仍未缴款。
2018年8月,南海区环保局针对该公司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包括罚款本金并加处罚款。2018年10月,该案经南海区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至此,该企业在缴纳22.5万元罚款的同时,还须缴纳22.5万元加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南海环保 广东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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