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对冷链食品:有些地方 “出狠招”
但有些地方除了落实上级的要求以外,还“加戏”、“加码”、“出狠招”。之前一些地方“一刀切”禁止入境、禁止存储、禁止流通;还有某地声称要对“卖阳性冻品者判死刑”。
最近又有地方要求“消费者购买进口冷链食品实名制”。
这些一招比一招狠。
可以设想一下:如果一位老人,明天姑爷上门,天寒地冻;拄着拐杖,到了市场;颤颤巍巍,买个猪蹄;市场要求老人“实名制”,老人既没有微信、也没有支付宝,只好登记姓名、住址、电话等等。老人年纪大了,老眼昏花,弄了半天,心里寻思:这个猪蹄还买不买?
如果说,以前的措施主要是“B2B”、让商家多“做作业”;那么,现在有的地方开始“下沉”、开始“B2C”、盯上消费者了。

二、《食品安全法》:“实名制”仅针对食品批发
没错,《食品安全法》确实要求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但这一要求只是针对批发商:“第五十三条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对于食品零售企业,《食品安全法》并未要求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的购货者信息。
因此,如果要求批发商实名,确实是于法有据;不仅可以“实名制”,而是必须“实名制”。但如果要求个人消费者实名,不知道法律依据是什么?
三、非处方药、菜刀尚且不实名制
对进口冷链食品零售要求实名制,让人想起几年前引起热议的“菜刀实名制”。但即便是对于可以用作凶器的菜刀,警方也并未实施实名制购买。顶多只是在奥运会、世博会、亚运会等重大活动等特定时期,对购买菜刀实行实名制。


还有类似的情况:即便是药品(非处方药),也不需实名制,随到随买,买了就走,没人问“你是谁”、“买这个干什么”?只有处方药才需要凭处方购买。

难道卖个冻肉,风险比菜刀、药品还高吗?
四、“实名制”并非“标配”,绝大部分地方并未要求实名
笔者查阅有关文件、报道,并未看到其他地区要求购买进口冷链食品“实名制”。而且有的地区还明确规定“不用实名制”:
“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零售终端、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只在“川冷链”平台上对冷链食品来源信息进行确认,不需录入销售去向信息。”(四川省)


“消费者查询时不需要进行登录以及实名认证操作。”(江苏省)

五、既要防疫,也要便民、便商
防疫是大事,采取必要的措施当然无可厚非。但凡事有两面,在防控风险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到这些措施是否必要?是否过于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是否过于影响老百姓正常消费?
除了“实名制”以外,还有其他的办法吗?
答案是肯定的。答案在江苏、四川等地。
来源:种禽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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