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不给力没有尽职怎么追究责任?近日广州市委市政府联合印发《广州市水环境治理责任追究工作意见》,上述问题有了细则。工作意见还规定,对于治水未达预期目标,但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责任人员,免予追究责任。

据介绍,《广州市水环境治理责任追究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参与水环境治理的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广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污水处理企业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依法接受委托承担水环境治理工作职责的行政村(经济联社)、社区“两委”及其相关责任人员,都是《意见》的适用对象。
上述单位及人员在水环境治理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水环境治理工作任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的,都将追究责任。广州市治水办表示,《意见》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依法依规、权责统一,确保权责统一,秉承客观公正、纪律严明。坚决惩治水环境治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工作失职渎职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
广州市治水办表示,《意见》鼓励干事创业、勇于担当。对在水环境治理工作中虽未实现预期目标,但勇于改革创新,依法依规决策,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责任人员,免予追究责任。
这对于广州市治水任务过重、历史欠债太多的区域和领域非常具有积极意义。一直以来,广州市中心城区的涉水基础设施相对比较完善,建有污水处理厂、埋有较为完善的污水管网,治水的任务相对而言较轻,但有一些区如白云区、花都区等,历史欠债严重,污水管网不完善,污水处理能力不足、城中村众多,导致治水工作非常繁重。《意见》的这一规定,卸下了这些区域和领域治水领导干部的思想包袱,鼓励他们尽职、勤勉、扎实推进工作。
据介绍,各级负有水环境治理责任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是水环境治理责任追究决定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出责任追究决定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责任追究的实施工作。
此外,市、区水环境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发现水环境治理工作中存在本意见规定的问责情形,经调查核实,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需要给予相关责任人约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的,可以直接作出决定;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处理。上级机关可直接办理下级机关负责的水环境治理责任追究事项。
《意见》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本意见规定的责任追究情形,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约谈;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等组织处理。市水投集团、污水处理企业相关工作人员有本意见规定的责任追究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扣罚绩效补贴(工资)或奖金、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处理。
来源:广东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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