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等五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五项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6月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3.《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1998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8年5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4.《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1998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5.《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2006年7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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