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有哪些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
怎样防范环境违法风险?
快来看看!
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限产停产等。
超标排放:10-100万元罚款
无证排污:10-100万元罚款
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10-100万元罚款
危废非法倾倒、交给无资质单位处置:10-100万罚款
细化、明确、降低入刑标准。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构成污染环境罪。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老板)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高层)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厂长、经理或主管环保的副总、环保部长等;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实施者——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行政责任:具体形式包括责令整改(责令停止建设施工、责令限产限排、责令停产整顿等);责令经济处罚;责令停产关闭或取消相关资质等。
民事责任:环境侵权理论中的无过错归责原则,也就是说存在污染行为和污染后果,如果企业不能证明其污染行为与污染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消除危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刑事责任:污染环境罪由“结果犯”向“行为犯”转变,细化了入刑标准,加大了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惩罚力度。
1.违法信息公开;
2.违法信息、处罚信息纳入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实施差异化的污水处理费、电价、信贷利率;
3.绿色供应链;
4.环境守法情况与上市、融资、高新技术企业评选等挂钩。
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从“要我守法”变成“我要守法、自我管理、自证守法” !
(主动规范履行自行监测、运行台账、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义务的排污企业,降低环保现场巡检执法频次,优先安排改、扩建新增排污总量指标,在大气不利扩散应急减排条件下纳入豁免清单,给予正向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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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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