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引境外人才赴前海工作,以为前海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深圳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及《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前海实际,颁布了前海境外人才认定暂行方法,具体如下:
一、认定说明
1)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以客观和业内认可、社会公认的原则,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2)采取自愿申报、审核认定和评审相结合的评定方式,认定名额原则上不设上限。
3)具体认定工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
二、资格认定
1)具有外国国籍人士,或港澳台地区居民,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
2)创办或服务的企业和相关机构(以下简称“所在单位”)属于前海重点发展的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产业领域。
3)在前海创业或在前海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工作。
4)在前海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认定条件
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不允许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不依法纳税。
2)有不良诚信记录。
3)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4)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四、申报程序
1)个人申报: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复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有关条件、任职情况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前海管理局。
3)人才认定:前海管理局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和具体认定标准,进行人才认定。
4)公示:对于符合条件的人才,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5)出具认定意见:前海管理局对公示无异议的境外高端/紧缺人才出具认定意见,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