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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上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廣東省實行合夥聯營試行辦法》正式發布,對粵港澳律師事務所申請設立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的材料與程序做相應規定,今日,就讓我們對此做詳細了解。
申請材料
1)合夥聯營申請書;
2)合夥聯營協議;
3)聯營律師事務所的章程;
4)聯營各方的律師事務所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有效證明文件;
5)聯營各方擬派駐律師的名單及其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有效證明文件,各方認可的聯營負責人名單及其執業經歷證明;
6)聯營各方認繳出資的證明文件,聯營住所的證明文件;
7)廣東省司法廳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程序
1)向試點地區的市司法局提出申請,市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3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上報廣東省司法廳;
2)廣東省司法廳在收到市司法局上報的申請材料後45日內,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及試點數量的安排進行審查,選擇最符合條件的試點對象作出準予聯營的決定,並向申請人頒發聯營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
小蝶點評:國家在對深港聯營律師事務所申請材料嚴格要求下,簡化了申請程序,整個申請程序分2個步驟在2個半月內完成,將為兩地有實力的律師事務所聯營提供便捷、高效的審批流程,助推兩地律師業的合作,促進前海探索完善深港律師事務所聯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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