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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10月23日,香港建築師學會發表《內地對香港建築業之稅務、法制及外匯管理》報告,主要分析目前香港建築設計公司在內地設點的六大模型和面臨的現實問題,並建議香港建築事務所如欲發展內地市場,應根據自身的特色及企業策略,挑選合適的經營模式。今日,就讓我們對此做詳細了解。
境外形式的三種經營模型
1)專業人員在香港提供設計服務;
2)專業人員到前海提供設計服務;
3)香港公司與前海公司合作。
境內模式的三種經營模型
4)香港公司在前海開設獨資/合資咨詢/設計公司;
5)前海公司承接業務分包給香港公司;
6)香港公司承接業務分包給前海公司。
模式解析
境外經營模式內:1)所有模式均無需在前海設立公司,可避免大量資金人員進出,但在前海的業務拓展將受到限制;2)因服務提供地的差異,第壹種和第二種模式的稅項將有所分別,第壹種模式將涉及6%增值稅,第二種模式除增值稅外設計25%的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所得稅項可部分抵扣香港的利得稅及薪俸稅;3)第三種模式,由香港公司與前海設計單位合作。
在境內經營方面:1)增值稅、企業稅、個人所得稅均需繳交,同時更需繳交股息、紅利的預提所得稅5%或10%,但好處是內地設點能向客戶提供更緊密的服務;2)第四種模式純以境內經營單位提供香港建築師服務,遵守境內的法規等條款;3)第五種和第六種模式考慮服務量和質量等因素,香港公司及內地公司有清晰的分工合作安排和合同關系,因應分工內容和服務合同主體的差異,稅項和法律事務將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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