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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港青年梦工场企业入园管理办法(下)

深港青年梦工场企业入园管理办法(下) 前海产发集团
2015-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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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四条 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自行对入园的创业企业或个人进行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四条 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自行对入园的创业企业或个人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事业部对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工作情况按照合作协议约定进行评估。自合作平台机构入园之日起满12个月,进行首次评估。对评估合格的合作平台机构,下一次评估的时间间隔期为12个月;对评估有 待改进的合作平台机构,下一次评估时间间隔期为6个月。
第十六条  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评估程序
事业部书面通知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 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根据评估要求准备材料→ 事业部组织有关人员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 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进行打分→评估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
第十七条  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有待改进、不合格四种。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在评估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评估不合格。
(一)工作进展不正常
入驻梦工场后,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在梦工场开展相关服务工作,或所分配场地长期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或服务工作长期处于停顿状态。
(二)工作人员配备不到位
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未能按入驻时承诺的人员数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或技术人员,在梦工场内经常只有1名人员驻守或无人驻守。
(三)长期被创业企业或个人投诉,且经查属实,或年度满意度调查低于50%。
(四)终止实施合作协议。
第十八条 评估结果的使用
1、对评估优秀的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作为重点合作对象,在政策扶持等方面予以倾斜。
2、对第一次评估有待改进的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予以提醒;对连续二次评估有待改进的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如其继续使用梦工场场地,物业管理费及房租等费用按标准价收取;对连续三次评估有待改进的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劝其退出梦工场,终止合作协议。
3、对于第一次评估不合格的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劝其退出梦工场,终止合作协议。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企业或个人在入驻梦工场后可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办公场地租金减免。
(二)满足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以申请梦工场专项基金。
(三)享受前海企业税收及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详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税补贴暂行办法》。
(四)创业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前海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政策支持。
(五)享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对创业企业在科技立项、科技经费安排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六)享受深圳市留学生创业政策支持。具体详见《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或个人,事业部有权终止合同: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非法活动
(二)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四)严重违反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经指出仍不予改正;
(五)未能在梦工场开展正常工作;
(六)不履行合作协议;
(七)未按规定交纳应缴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等服务费用;
(八)连续三次评估有待改进者或评估不合格者。
对于违规单位,责令整改无效者,劝其退出梦工场,并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创业企业或个人的毕业、终止孵化
第二十一条 入驻苗圃的个人,孵化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入驻孵化器的企业,孵化期原则上为不超过3年;入驻加速器的企业,孵化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一)创业企业毕业条件
1、创业企业经过1-3年的孵化,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毕业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总收入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3)实现产品销售,孵化期间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超过30%;
(4)获得天使投资、VC投资或PE投资。
2、创业企业毕业的认定及毕业手续办理
(1)事业部主要根据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与创业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期限来决定企业的孵化期限,并根据毕业条件认定企业是否达到毕业。
(2)在孵企业毕业时应当向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① 孵化毕业申请书;
② 经营状况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③ 在孵期间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建立的管理制度和团队名录册;
④ 其他证明材料。
(3)毕业企业申请毕业材料要求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季度报送梦工场合作平台机构,并经事业部核准后,准予毕业。
(4)梦工场授予毕业企业毕业证书。
(二)终止孵化
因客观或主观条件发生变化,创业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未能实现预期的孵化目标,或涉及第二十条相关条款,则终止孵化,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搬离梦工场。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经孵化培育毕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如需谋求更大发展的,由梦工场与产业园及相关产业基金衔接,帮助企业尽快实现规模化发展。

第九章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梦工场事业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4年11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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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产发集团
前海产发集团以打造国际水准、国内领先的综合服务运营商为愿景,坚持“使命担当、创新卓越、拼搏奉献、共创共享”的价值观和“深港合作共创时代价值、创新服务共享美好生活”的使命,全力塑造极致服务的前海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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