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有效防止露天焚烧垃圾造成的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龙门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龙门县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秸秆、杂草、落叶以及其他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如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龙门县区域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重点是龙城街道、居民住宅、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周边区域、空气监测站点附近和主要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以及城乡结合部。
三、龙门县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城镇村(居)民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垃圾,严禁乱倾倒、乱焚烧。
四、龙门县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应将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作为村规民约的重要内容之一,要切实加强对所辖区域的管理,积极落实禁烧工作,加大对重点区域的治理,要做好宣传和督导工作,让禁烧成为自觉行为,确保辖区内不发生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的行为。
五、龙门县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和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龙门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龙门县农业农村局等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巡查,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龙门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龙门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9日
整理/惠州环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