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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字典|前海创新创业政策解读连载第八期

政策字典|前海创新创业政策解读连载第八期 前海产发集团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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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载体类政策类



导语


为帮助企业和人才全面了解前海政策,有针对性的快速查询所需政策内容,有效辅导企业和人才根据实际情况梳理和匹配对应的补贴项目,科控公司产业运营平台对前海创新创业政策做了收集与梳理,于2020年7月发布了《前海创新创业政策字典(2020年)》。政策字典针对政策文本提炼标签、汇总同类项,并按不同查询方式进行排列,能真正帮助大家快速查找、精准匹配政策内容,提高享受政策红利的获得感,从政策服务层面为企业发展赋能。


近期,产业运营平台对政策字典内容进行了分项解读,按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学历、专业资格、规模、所属行业等)的申报主体(个人、团队、公司、载体)分项梳理可申报的项目,并分八期在公司微信公众号连载,以帮助企业和人才更直观的了解政策和精准匹配申报项目。本期“载体类政策”是最后一期连载内容,后续,产业运营平台将持续为大家带来更多政策宣传、解读与辅导服务。



前海创新创业政策解读连载第八期

载体类政策




创新载体




组建科创平台资助



补贴标准:创新载体承接各级科创平台组建任务,按市资助金额的50%一次性给予200-1000万元资助。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政策内容:第十九条 【科创载体】港澳青年科技创新载体在前海承接下列科创平台项目的组建任务,且项目通过验收,可申请相应资助:


(一)国家级科创平台(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市资助金额的50%一次性给予港澳青年科技创新载体最高1000万元资助;

(二)省、部级科创平台(包括省、部重点实验室,省、部工程实验室,省、部工程研究中心),按市资助金额的50%一次性给予港澳青年科技创新载体最高500万元资助;

(三)深圳市级科创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市资助金额的50%一次性给予港澳青年科技创新载体最高200万元资助。



开办费资助



补贴标准:按实际投入开办费用的6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1000万元。


政策依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内容:第六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创新创业载体,经前海管理局核定后一次性给予资助:

(一)创新载体:实际投入资金的60%,最高1000万元开办费资助。

(二)创业载体:实际投入资金的50%,最高500万元开办费资助。

上述资助用于开办阶段(自载体机构注册或迁入之日起一年内)支付装修、人员薪酬(创新载体研发人员基本工资/创业载体运营人员基本工资)、办公设备(可以用于办公室工作的设备和器具)、实验设备(软、硬件设备)、购买服务(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划定的九大科技服务业范围的有关业务)等费用以及为筹措开办费在银行贷款产生的利息。



运营资助



补贴标准:按年运营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500万元。


政策依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内容:第七条 运营费资助标准如下: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创新载体,经前海管理局核定后,每年给予运营实际投入50%的运营费资助,最高500万元的运营经费资助。

(二)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创业载体,经前海管理局核定后,每年给予运营实际投入50%的运营费资助,各创业载体最高可获得的运营经费资助为:

1.众创空间:200万元。

2.孵化器:300万元。

3.加速器:400万元。

4.科技产业园区:500万元。


上述资助用于运营阶段(自开办阶段结束之日起三年内)支付设备维护升级(网络服务的维护、计算机的软、硬件维护升级、其它办公设备的保外送修、维护和升级等)、人员薪酬(创新载体研发人员基本工资/创业载体运营人员基本工资)、购买科技服务(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划定的九大科技服务业范围的有关业务)、建立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开展科研活动等费用。对同一创新创业载体运营费资助累计不超过3年。



租金补贴



补贴标准:按年实际缴纳租金的50%资助,每年最高资助500万元(3年)。


-物业费补贴


补贴标准:按年实际缴纳物业费用(含水电费、空调费等)的50%资助,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3年)。


政策依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内容:第八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创新创业载体,经前海管理局核定后按照如下标准给予租金及物业费资助:


(一)按照在资助期限内实际缴纳租金的50%予以资助,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按照在资助期限内实际缴纳物业费(含水电费、空调费等)的50%予以资助,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对同一创新创业载体的租金及物业费资助累计不超过3年。同一时期内已经或正在享受前海其他有关租金或物业费优惠政策的创新创业载体,不再享受本条资助。



活动资助



补贴标准:在前海举办有影响力的活动,可获得实际投入的50%,最高100万元资助,重大影响力的活动最高200万元资助。


政策依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内容: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载体事前经前海管理局批准备案,围绕创新创业主题在前海举办学术论坛、创新创业大赛等公益活动并冠名“前海”的,事后一次性按照实际投入费用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予以资助,对未冠名“前海”的,事后按照实际投入费用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予以资助。


前款规定活动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可以按照实际投入费用予以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同一创新创业载体举办的活动,每年资助不超过3场,并且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政府资助配套



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奖励金额100%、60%、50%给予配套资助,累计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政策依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内容:第十二条 对三年内获得上级政府资助且未获得深圳市其它区级政府同一项目配套资助的创新创业载体,分别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奖励金额100%、60%、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创新载体累计获得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创业载体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范围为:

(一)创新创业载体获奖配套: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中国专利奖等国家级科技类奖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广东省专利奖等广东省科技类奖项及深圳市科技类奖项。

(二)创新载体获批建设配套:获批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载体;获批建设广东省、深圳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省、市级创新载体。

(三)创新载体立项配套:承担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级基础性、前沿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及其他科技计划(专项)项目以及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级科技产业类科技规划咨询项目。

(四)创业载体认定配套:经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产业园区认定且获得资助的创业载体。

(五)创业载体立项配套: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给予的科技类项目立项资助的创业载体。

同时获得多级奖励的,按最高标准配套资助,但不重复资助。


本条第一款第(二)、(四)项规定的配套资助与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开办费资助为同类资助,资助方式遵循择高资助原则,获得这两项配套资助后不可再申报开办费资助。



创业载体




开办费资助(一)



补贴标准:按实际投入开办费用的50%资助,最高资助500万元。


政策依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内容:第六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创新创业载体,经前海管理局核定后一次性给予资助:

(一)创新载体:实际投入资金的60%,最高1000万元开办费资助。

(二)创业载体:实际投入资金的50%,最高500万元开办费资助。


上述资助用于开办阶段(自载体机构注册或迁入之日起一年内)支付装修、人员薪酬(创新载体研发人员基本工资/创业载体运营人员基本工资)、办公设备(可以用于办公室工作的设备和器具)、实验设备(软、硬件设备)、购买服务(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划定的九大科技服务业范围的有关业务)等费用以及为筹措开办费在银行贷款产生的利息。



开办费资助(二)



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60-100万元开办资助。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政策内容:第二十条 【孵化启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首次在前海依法注册设立且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相应资助:


(一)入孵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或创业团队)占比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50%;

(二)在前海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固定场地,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其中众创空间面积不少于300平米,创业团队可使用面积不低于75%;孵化器面积不少于1000平米,创业团队可使用面积不低于70%;加速器面积不少于3000平米,创业团队可使用面积不低于60%);

(三)具备专职运营人员(其中众创空间不少于3人;孵化器不少于5人;加速器不少于10人);

(四)具有完善的毕业制度、考核标准和服务体系。


符合上述条件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众创空间60万元、孵化器80万元、加速器100万元开办资助。



运营资助(一)



补贴标准:按年运营费的50%资助,其中众创空间最高资助200万元、孵化器最高资助300万元、加速器最高资助400万元、科技产业园区最高资助500万元。


政策依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内容:第七条 运营费资助标准如下: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创新载体,经前海管理局核定后,每年给予运营实际投入50%的运营费资助,最高500万元的运营经费资助。

(二)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创业载体,经前海管理局核定后,每年给予运营实际投入50%的运营费资助,各创业载体最高可获得的运营经费资助为:

1.众创空间:200万元。

2.孵化器:300万元。

3.加速器:400万元。

4.科技产业园区:500万元。


上述资助用于运营阶段(自开办阶段结束之日起三年内)支付设备维护升级(网络服务的维护、计算机的软、硬件维护升级、其它办公设备的保外送修、维护和升级等)、人员薪酬(创新载体研发人员基本工资/创业载体运营人员基本工资)、购买科技服务(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划定的九大科技服务业范围的有关业务)、建立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开展科研活动等费用。

对同一创新创业载体运营费资助累计不超过3年。



运营资助(二)



补贴标准:年运营费最高资助100-300万元(3年)。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政策内容:第二十一条 【孵化运营】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运营资助(资助费用为孵化载体提供孵化服务所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设备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费、场地租金、水电、物业管理费、宽带网络、人力资源支出等孵化载体发生的建设运营费用),对同一孵化载体资助不超过3年:

(一)截至申报日,孵化载体运营时间不少于 1 年;

(二)具备完善的软硬件公共服务体系或平台;

(三)在孵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或创业团队)占比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50%。



租金补贴



补贴标准:按年实际缴纳租金的50%资助,每年最高资助500万元(3年)。



物业费补贴



补贴标准:按年实际缴纳物业费用(含水电费、空调费等)的50%资助,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3年)。


政策依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内容:第八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创新创业载体,经前海管理局核定后按照如下标准给予租金及物业费资助:

(一)按照在资助期限内实际缴纳租金的50%予以资助,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按照在资助期限内实际缴纳物业费(含水电费、空调费等)的50%予以资助,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对同一创新创业载体的租金及物业费资助累计不超过3年。同一时期内已经或正在享受前海其他有关租金或物业费优惠政策的创新创业载体,不再享受本条资助。 



孵化高新企业奖励(一)



补贴标准:创业载体内孵化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每个企业给予创业载体5万元的奖励;列入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按每个企业给予载体3万元的奖励。


政策依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内容:第九条 创业载体内有注册并实际运营在前海的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迁入前海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列入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创业载体奖励:

(一)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迁入前海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每个企业给予创业载体5万元的奖励资助。

(二)列入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按每个企业给予创业载体3万元的奖励资助。



孵化高新企业奖励(二)



补贴标准:港澳青年创办企业在入驻孵化载体后被认定为国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孵化载体1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政策内容:第二十二条 【孵化奖励】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取得下列突出成果之一的,可申请相应奖励:

(一)港澳青年创办企业入驻孵化载体后获得首次投资,按每个企业实际到帐金额的2%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孵化载体资助;

(二)港澳青年创办企业入驻孵化载体1年以上且实现首次公开上市,其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一次性给予孵化载体20万元奖励;在伦敦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市场或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次性给予孵化载体10万元奖励。

(三)港澳青年创办企业在入驻孵化载体后被认定为国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孵化载体1万元奖励;

(四)被评选为国家、省、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市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



融资服务奖励(一)



补贴标准:创业载体促成入驻企业获得社会融资的,给予融资额3%,不超过50万元的融资奖励。


政策依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内容:第十条 创业载体直接投资或提供担保、质押等融资服务促成创业载体内入驻企业(注册并实际运营在前海)成功获得社会融资的,给予创业载体运营机构融资额3%的融资奖励。

对同一创业载体单次融资奖励不超过50万元,全年累计奖励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融资服务奖励(二)



补贴标准:港澳青年创办企业入驻孵化载体后获得首次投资,按每个企业实际到帐金额的2%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孵化载体资助。



孵化上市企业奖励



补贴标准:港澳青年创办企业入驻孵化载体1年以上且实现首次公开上市,一次性给予孵化载体10-2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政策内容:第二十二条 【孵化奖励】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取得下列突出成果之一的,可申请相应奖励:

(一)港澳青年创办企业入驻孵化载体后获得首次投资,按每个企业实际到帐金额的2%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孵化载体资助;

(二)港澳青年创办企业入驻孵化载体1年以上且实现首次公开上市,其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一次性给予孵化载体20万元奖励;在伦敦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市场或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次性给予孵化载体10万元奖励。

(三)港澳青年创办企业在入驻孵化载体后被认定为国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孵化载体1万元奖励;

(四)被评选为国家、省、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市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



活动资助



补贴标准:在前海举办有影响力的活动,可获得实际投入的50%,最高100万元资助,重大影响力的活动最高200万元资助。


政策依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内容: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载体事前经前海管理局批准备案,围绕创新创业主题在前海举办学术论坛、创新创业大赛等公益活动并冠名“前海”的,事后一次性按照实际投入费用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予以资助,对未冠名“前海”的,事后按照实际投入费用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予以资助。


前款规定活动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可以按照实际投入费用予以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同一创新创业载体举办的活动,每年资助不超过3场,并且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政府资助配套(一)



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奖励金额100%、60%、50%给予配套资助,创业载体累计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政策依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内容:第十二条 对三年内获得上级政府资助且未获得深圳市其它区级政府同一项目配套资助的创新创业载体,分别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奖励金额100%、60%、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创新载体累计获得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创业载体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范围为:

(一)创新创业载体获奖配套: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中国专利奖等国家级科技类奖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广东省专利奖等广东省科技类奖项及深圳市科技类奖项。

(二)创新载体获批建设配套:获批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载体;获批建设广东省、深圳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省、市级创新载体。

(三)创新载体立项配套:承担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级基础性、前沿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及其他科技计划(专项)项目以及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级科技产业类科技规划咨询项目。

(四)创业载体认定配套:经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产业园区认定且获得资助的创业载体。

(五)创业载体立项配套: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给予的科技类项目立项资助的创业载体。

同时获得多级奖励的,按最高标准配套资助,但不重复资助。


本条第一款第(二)、(四)项规定的配套资助与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开办费资助为同类资助,资助方式遵循择高资助原则,获得这两项配套资助后不可再申报开办费资助。



政府资助配套(二)



补贴标准:被评选为国家、省、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市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政策内容:第二十二条 【孵化奖励】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取得下列突出成果之一的,可申请相应奖励:


(一)港澳青年创办企业入驻孵化载体后获得首次投资,按每个企业实际到帐金额的2%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孵化载体资助;

(二)港澳青年创办企业入驻孵化载体1年以上且实现首次公开上市,其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一次性给予孵化载体20万元奖励;在伦敦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市场或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次性给予孵化载体10万元奖励。

(三)港澳青年创办企业在入驻孵化载体后被认定为国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孵化载体1万元奖励;

(四)被评选为国家、省、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市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


特别说明:所有政策内容及申报要求以政策原文为准。

文、图|产业运营平台孵化运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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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产发集团
前海产发集团以打造国际水准、国内领先的综合服务运营商为愿景,坚持“使命担当、创新卓越、拼搏奉献、共创共享”的价值观和“深港合作共创时代价值、创新服务共享美好生活”的使命,全力塑造极致服务的前海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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