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为帮助企业和人才全面了解前海政策,有针对性的快速查询所需政策内容,有效辅导企业和人才根据实际情况梳理和匹配对应的补贴项目,科控公司产业运营平台对前海创新创业政策做了收集与梳理,于2020年7月发布了《前海创新创业政策字典(2020年)》。政策字典针对政策文本提炼标签、汇总同类项,并按不同查询方式进行排列,能真正帮助大家快速查找、精准匹配政策内容,提高享受政策红利的获得感,从政策服务层面为企业发展赋能。
为让大家了解和熟悉政策,产业运营平台将对政策字典内容进行分期连载,第七期内容为“公司类政策(按公司所属行业查询)”。
金融企业
-落户奖
补贴标准:按照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扶持,最高给予2500万元的落户奖。
-增资奖励
补贴标准:按照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扶持,最高给予500万元的增资奖励。
政策依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内容:第四条 对金融企业符合《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并已经享受有关政策,除本细则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扶持,最高给予2500万元的落户奖及500万元的增资奖励。
金融总部企业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申请有关扶持。
商业银行专业子公司
商业银行专营机构
-商业银行专业子公司落户奖
补贴标准:对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金融资产投资、理财等专业子公司,根据实缴注册资本,奖励1000万元-5000万元。
-商业银行专营机构落户奖
补贴标准:对商业银行专营机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落户奖励,并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其他相关扶持。
政策依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内容:第五条 鼓励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金融资产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和专营机构等在前海集聚发展:
(一)对商业银行资产管理、金融资产投资、理财等专业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奖励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的,奖励2000万元;对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奖励1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二)对商业银行专营机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落户奖励,并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其他相关扶持。
基金管理企业
-跨境股权投资
补贴标准:按其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政策依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内容:第七条 鼓励前海跨境金融业务发展:
(一)鼓励前海企业开展跨境股权投资。对新获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QFLP)和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QDIE)的基金管理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在前海设立基金的,按其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管理奖励
补贴标准:按照实际管理资金规模的0.0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政策依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内容:第九条 对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且受托管理私募证券基金规模2亿元以上的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实际管理资金规模的0.0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发债企业
-香港及境外发债发行费用支持
补贴标准:给予融资规模0.5%、最高1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发债为绿色债券的,按2倍标准给予发行费用支持。
-境内发债发行费用支持
补贴标准:给予融资规模0.5%、最高1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发债为绿色债券的,按2倍标准给予发行费用支持。
政策依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内容:第七条 鼓励前海跨境金融业务发展:
(二)鼓励前海企业跨境发债。
1.对前海企业在香港及境外市场成功发行债券的,给予融资规模0.5%、最高1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
2.对前海港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成功在境内发行债券且发债资金用于前海港资企业的,给予融资规模0.5%、最高1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
上述跨境发债为绿色债券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给予发行费用支持。
跨国企业集团
-开展本外币资金池业务奖励
补贴标准:按上年度实际展业规模的0.1%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政策依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内容:第七条 鼓励前海跨境金融业务发展:
(三)鼓励跨国企业集团开展本外币资金池业务。对跨国公司以前海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并在前海银行开设主办账户,开展本外币跨境资金池业务的,按其上年度实际展业规模的0.1%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开展跨境金融资产交易机构
-跨境金融资产转让奖励
补贴标准:对前海区内交易场所成功开展跨境金融资产转让的,给予交易资产规模的0.1%、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单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在前海区内注册且成功开展跨境金融资产转让的金融机构,给予交易资产规模的0.01%的奖励。单个金融机构单笔奖励不超过10万元、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政策依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内容:第七条 鼓励前海跨境金融业务发展:
(四)鼓励开展跨境金融资产交易。对前海区内交易场所成功开展跨境金融资产转让的,给予交易资产规模的0.1%、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单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在前海区内注册且成功开展跨境金融资产转让的金融机构,给予交易资产规模的0.01%的奖励。单个金融机构单笔奖励不超过10万元、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创业投资企业
-投资科技型企业奖励
补贴标准:单笔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政策依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内容:第八条 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在前海集聚发展,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前海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一)对前海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深圳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被投资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对该创业投资企业给予投资金额的5%,单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单家企业获得多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被投资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对多家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比例给予合计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二)对前海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深圳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被投资企业被认定为深圳高新技术企业的,对该创业投资企业给予投资金额的2.5%,单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单家企业获得多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被投资企业被认定为深圳高新技术企业对多家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比例给予合计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对于申请前款奖励的创业投资企业委托专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进行投资的,只对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进行奖励。
本条第一款所称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二)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三)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四)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本条第一款所称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二)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三)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持牌金融机构
-设立金融科技子公司奖励
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内容:第十条 鼓励金融科技企业在前海创新发展:
(一)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总部,发起设立的运用互联网、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科技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并实际开展经营业务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开展跨境金融资产转让业务奖励
补贴标准:给予交易资产规模的0.01%的奖励。单个金融机构单笔奖励不超过10万元、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政策依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内容:第七条 鼓励前海跨境金融业务发展:
(四)鼓励开展跨境金融资产交易。对前海区内交易场所成功开展跨境金融资产转让的,给予交易资产规模的0.1%、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单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在前海区内注册且成功开展跨境金融资产转让的金融机构,给予交易资产规模的0.01%的奖励。单个金融机构单笔奖励不超过10万元、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银行
-银行贷款风险补偿
补贴标准:按单个企业坏账损失的20%一次性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补偿,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政策内容: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港澳青年创办企业发放首笔贷款产生的坏账获得市财政给予的风险补偿金后,可向前海管理局申请叠加风险补偿金。补偿标准按单个企业坏账损失的20%一次性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金融行业组织
-落户奖励
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50万-10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内容:第十五条 支持金融行业组织在前海发展。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行业组织,登记住所地为前海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经驻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或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为主管部门的金融行业组织,登记住所地为前海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平行进口车企业
-进口平行进口汽车扶持
补贴标准:根据进口数量按每辆车10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政策依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新兴贸易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操作规程(试行)》
政策内容:第七条 【平行进口汽车扶持】 对企业从大铲湾口岸进口平行进口汽车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扶持:
(一)500辆以下的,每辆车扶持1000元;
(二)500辆到2000辆以下的,每辆车扶持1500元;
(三)2000辆以上的,每辆车扶持2000元。
第八条 【平行进口汽车扶持】
对企业从大铲湾口岸进口并在深销售的平行进口汽车,给予1500元/辆的扶持。
跨境电商企业
-电商进口扶持
补贴标准:以前海企业名义报关进口的跨境电商企业,按进口有效订单交易额的1.5%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扶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以非前海企业名义报关进口的跨境电商企业,按进口有效订单交易额的0.3%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扶持资金不超过40万元。
政策依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新兴贸易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操作规程(试行)》
政策内容:第九条 【电商进口扶持】对在前海湾保税港区(海关关区代码5349)内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企业,对进口有效订单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海关统计数据年度排名前20的给予扶持。
对以在前海合作区注册公司名义报关进口的跨境电商企业,按进口有效订单交易额的1.5%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扶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对以非在前海合作区注册公司名义报关进口的跨境电商企业,按进口有效订单交易额的0.3%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扶持资金不超过40万元。
电商专业服务类企业
-电商专业服务扶持
补贴标准:给予25万元-200万元的扶持。
政策依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新兴贸易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操作规程(试行)》
政策内容:第十条 【电商专业服务扶持】对在前海湾保税港区(海关关区代码5349)内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仓储、物流、报关的专业服务类企业,且海关统计数据年度排名前20的,根据进出口交易额按以下标准予以扶持:
(一)1000万元到5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扶持25万元;
(二)5000万元到2亿元以下的,一次性扶持50万元;
(三)2亿元到5亿元以下的,一次性扶持100万元;
(四)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扶持200万元。
航运服务企业
-落户扶持
补贴标准:根据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及在前海的直接经济贡献,给予50万元-300万元的落户扶持。
政策依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政策内容:第七条 实际开展船舶检验、船舶交易、国际船舶管理、船舶融资租赁、客货船运输、租船运输、运费期货交易、海洋工程、船舶代理、航运保险、海事法律、海员培训和外派等相关业务一年以上的机构和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在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
-国际船舶登记扶持
补贴标准:对登记为“中国前海”、“中国深圳”船籍港的国际船舶,一次性给予70元/总吨的补贴。
-国际船舶抵押权登记补贴
补贴标准:对登记为“中国前海”、“中国深圳”船籍港的国际船舶进行抵押权登记的,给予债权数额2%且不超过200万元的抵押登记补贴。
政策依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政策内容: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和企业,予以国际船舶登记扶持:
(一)对登记为“中国前海”、“中国深圳”船籍港的国际船舶,一次性给予70元/总吨的补贴,同一船舶只能享受一次注册扶持。
(二)对登记为“中国前海”、“中国深圳”船籍港的国际船舶进行抵押权登记的,给予债权数额2%的补贴,同一船舶只能享受一次抵押登记补贴,单船抵押登记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国际船舶管理扶持
补贴标准:以上一年度实际管理的国际船舶总吨,按10元/总吨、每家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予以国际船舶管理扶持。
政策依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政策内容: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和企业,以上一年度实际管理的国际船舶总吨,按10元/总吨标准予以国际船舶管理扶持,每家企业每年可享受该项扶持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一)取得船旗国主管机关或船旗国主管机关认可的船级社(限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发放的符合证明。
(二)管理的国际船舶应取得船旗国主管机关或船旗国主管机关认可的船级社(限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发放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三)管理的国际船舶应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3个月以上。
-航运交易结算补贴
补贴标准:上一年度对通过前海航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结算的船舶,按其成交价格0.1%、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对交易平台给予补贴。
政策依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政策内容:第十条 上一年度对通过前海航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结算的船舶,按其成交价格0.1%对交易平台给予补贴,同一艘船舶只能享受一次交易补贴,每家航运交易平台享受该项扶持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一)国内内河船舶不超过5000元/艘。
(二)国内沿海船舶不超过1万元/艘。
(三)国际船舶不超过10万元/艘。
-海员培训扶持
补贴标准:对上一年度支持海员参加培训的航运服务企业,给予年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海员培训扶持。
政策依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政策内容:第十一条 对上一年度支持海员(不包括沿海航区)参加培训的航运服务企业给予海员培训扶持,每家企业享受该项扶持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一)海员(不包括沿海航区)参加适任培训及其知识更新培训,在本细则有效期内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适任证书,按2000元/人的标准对其所在企业予以扶持。
(二)海员(不包括沿海航区)参加专业培训、特殊培训及其知识更新培训,在本细则有效期内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合格证书,按300元/人的标准对其所在企业予以扶持。
-海员外派扶持
补贴标准:对上一年度开展海员外派业务的取得海事管理机构许可的海员外派资质的航运服务企业,按1000元/人次标准对航运企业予以扶持,年度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政策依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政策内容:第十二条 对上一年度开展海员外派业务的取得海事管理机构许可的海员外派资质的航运服务企业,按1000元/人次标准对航运企业予以扶持。每家企业享受该项扶持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且同一海员每年最多享受两次外派扶持;同一海员外派在船跨年度且超过6个月的,可享受两次年度扶持。
-使用岸电补贴
补贴标准:对上一年度船舶靠泊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港口间积极使用岸电的航运企业,参照深圳市相关补贴政策给予1:1的配套资金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使用岸电电费的100%。
政策依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政策内容:第十五条 对上一年度船舶靠泊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港口间积极使用岸电的航运企业给予补贴。参照《深圳市绿色低碳港口建设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人环规〔2017〕3号)和《深圳市绿色低碳港口建设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交规〔2018〕5号)补贴政策给予1:1的配套资金补贴,两项补贴总额不超过使用岸电电费的100%。
特别说明:所有政策内容及申报要求以政策原文为准。
文、图|产业运营平台孵化运营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