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12月31日之前承租,符合《回归补贴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内办公用房承租单位,或符合《回归补贴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内办公用房产权单位。
1.一般补贴对象
(1)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承租单位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申请表(盖章扫描件);
(2)承诺书(盖章扫描件);
(3)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盖章扫描件);
(4)法人代表证明书(格式自拟,盖章扫描件);
(5)房屋租赁合同(盖章扫描件);
(6)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内办公场地2023年度上半年租赁费用发票(2023年1月-6月,如发票金额与租赁合同无法对应一致的,同步提交情况说明,格式自拟,盖章扫描件);
(7)2023年度上半年纳税证明(2023年1月-6月,盖章扫描件);
(8)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需,盖章扫描件)。
2.重点补贴对象
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总部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直接经济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须提供上述1-6项材料。
其他重点补贴对象除须提供上述1-6项材料外,还须根据自身所对应的资格条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经深圳市认定的总部企业,须提供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相关证明文件(盖章扫描件)。
(2)经深圳市认定的金融总部企业,须提供:
①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盖章扫描件);
②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批准文书或深圳市金融总部认定文件或获金融总部认定奖励在官网公示页面截图或其他相应证明文件(盖章扫描件)。
(3)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金融企业及其一级分支机构,须提供:
①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盖章扫描件);
②如为一级分支机构,须提供总行(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以及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证明(盖章扫描件)。
(4)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含小额资本市场和柜台交易)的企业及其持股50%以上的一级或二级子公司,须提供:
①上市信息证明(须含所上市的交易所及股票代码)(盖章扫描件);
②如为子公司,须提供股东信息证明(须含股权结构),以及上市母公司的营业执照、上市信息证明(盖章扫描件)。
(5)独角兽企业及其持股50%以上的一级或二级子公司,须提供:
①融资协议(盖章扫描件);
②资金入账凭证(盖章扫描件);
③工商登记变更信息证明(盖章扫描件);
④如为子公司,须提供股东信息证明(须含股权结构),以及上市母公司的营业执照、融资协议、资金入账凭证、工商登记变更信息证明(盖章扫描件)。
(6)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持股50%以上的一级或二级子公司,须提供股东信息证明(须含股权结构)以及其对应母公司的营业执照(盖章扫描件)。
3.特殊补贴对象
特殊补贴对象除须提供上述1-6项材料外,还须根据自身所对应的资格条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由持有《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的自然人或法人设立的,须提供:
①企业股东信息证明(须含股权结构,盖章扫描件);
②《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盖章扫描件);
③如发起人为自然人须提供身份证明,如为法人须提供登记注册证书(盖章扫描件)。
(2)企业股东之一为在香港依法注册或商业登记的法人机构,经营期不少于3年并依法缴纳利得税或依法免税的,须提供:
①企业股东信息证明(须含股权结构,盖章扫描件);
②法人股东的登记注册证书、最近三年利得税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盖章扫描件)。
(3)企业股东之一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前海设立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1年的,须提供:
①企业股东信息证明(须含股权结构,盖章扫描件);
②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盖章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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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产权单位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申请表(盖章扫描件);
2.承诺书(盖章扫描件);
3.房屋产权证明(盖章扫描件);
4.产权单位及租户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盖章扫描件);
5.产权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格式自拟,盖章扫描件);
6.房屋租赁合同(盖章扫描件);
7.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内办公场地2023年度上半年租赁费用发票(2023年1月-6月,如发票金额与租赁合同无法对应一致的,同步提交情况说明,格式自拟,盖章扫描件);
8.产权单位2023年度上半年纳税证明(2023年1月-6月,盖章扫描件);
9.产权单位与租户关于申请主体的约定说明(格式自拟,盖章扫描件);
10.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需,盖章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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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前海管理局官网、深圳前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