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925号公告,就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内容作出进一步规范。公告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农药制剂产品应当标注所用原药(母药)的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名称,相关内容可以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中体现,由该制剂产品登记证持有人对真实性负责。
二、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应当标注同样的商标,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不得标注受托人的商标。
三、农药产品登记用于耐除草剂作物的,应当标注适用的作物品种名称;用于耐除草剂转基因作物的,应当标注适用的作物和转化体名称。
四、农药产品使用时需要添加指定助剂的,应当标注助剂的相关信息。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2026年1月1日前生产的农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与本公告不符的,在产品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
2025年6月29日
问:请介绍一下发布第925号公告的有关考虑?
答:2017年《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保障农药产品质量、保证农药使用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多年发展,农业生产方式、农药经营业态、农药使用技术等发生一些新情况新变化,特别是出现农药产品所用原药追溯难、同一产品使用不同的商标销售等新问题,不利于保障农药质量,不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农药市场秩序,不利于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问题,为促进农药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有必要结合实际对农药标签作出进一步规范。
问:如何理解农药制剂产品标注原药(母药)来源信息?
答:农药制剂产品由农药原药(母药)加工而成。在农药制剂产品标签上标注原药(母药)来源信息,并由制剂产品登记证持有人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有助于确保制剂产品质量。根据第925号公告要求,原药(母药)来源信息包括原药(母药)的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名称,其中进口原药(母药)来源信息指登记证号和持有人信息,上述信息可以直接印制在标签上,也可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中体现。加工不同批号制剂使用不同原药(母药)的,应分别对应标注。
需要指出的是,因技术、安全等原因豁免原药(母药)登记,且企业取得的生产许可符合有关规定的,农药制剂产品可不标注原药(母药)信息。
问:如何理解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应当标注同样的商标?
答:农药产品取消商品名称后,商标实际上起着商品名称的作用,农民群众通常以商标来辨别、选择农药产品。实践中,一些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在市场销售时标注不同商标,让农民误认为是不同农药产品,造成农民选药难、重复用药等,干扰了农药市场秩序,影响了产业健康发展,不利于农药质量监管,也给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隐患。为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第925号公告规定,同一个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应当标注同样的商标,以确保全国范围内销售产品使用商标的一致性。具体而言,在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前提下,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标注一个或多个商标,但必须保持市场销售的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标注商标的一致性。
我部将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核准标签查询窗口”开通产品商标信息填报专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通过该专栏如实、及时填报农药标签标注商标及变更信息。
问:为何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不得标注受托人的商标?
答:委托是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开展受委托活动,并由委托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并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第四十七条规定,禁止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实践中,一些企业以委托加工、分装之名行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之实,在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产品标签标注受托人商标,不仅违背委托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也会误导农民群众。针对上述问题,公告明确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不得标注受托人的商标,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保障农民群众知情权、选择权等权益。
问:用于耐除草剂作物的农药产品标签标注有何特殊要求?
答:目前农业生产中耐除草剂作物,主要分为转基因和非转基因选育两类,用于这两类作物的农药产品均应按照第925号公告进行标注。用于耐除草剂非转基因作物的,按照作物品种标注;用于耐除草剂转基因作物的,按照转化体标注。其中,用于耐除草剂转基因作物的农药产品标签,还应符合农业农村部第542号公告关于标签内容、安全防护、使用技术等方面的要求。
问:农药标签标注指定助剂应当标注助剂的哪些信息?
答:为保证安全性、稳定性,部分农药产品使用时需添加指定助剂。按照《农药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此类产品在农药登记时,应当提交含有相应助剂的农药登记试验资料。与登记要求相衔接,农药标签上也应标注指定助剂的名称、主要成分等内容。
问:农药产品标签标注不符合第925号公告规定,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农药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不得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生产、采购、销售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农药等,并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本公告实施后,农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公告规定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查处。需要说明的是,2026年1月1日前生产的农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与本公告不符的,在产品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
925号公告核心焦点:商标统一,证件为王!
925号公告最引人瞩目、对市场影响最直接的莫过于这两条:
1. “一证一品”,严禁混用:同一农药登记证号的产品,必须使用完全相同的商标!这意味着,同一个登记证号下,不能再有五花八门的“马甲”产品。一个证件,只能对应一个品牌面孔。
2. “贴牌”终结,原厂标识:委托加工或分装的产品,明确禁止标注受托方(代工厂/分装厂)的商标!产品标签上只能体现登记证持有人(即证件拥有者)的品牌标识。想借别人的证挂自己的牌?此路不通!
经销商生死局:“证件绑定商标”下的选品困局
这两条规定看似简单,实则威力巨大,将彻底改变行业生态:
“套牌”、“贴牌”模式宣告终结: 过去,部分企业或个人可能通过租借或购买登记证,再贴上自己的商标进行销售(即“套牌”),或者委托加工时突出代工厂品牌(“贴牌”)。新规之下,这些操作直接违规!**没有自有登记证,就没有独立商标权!**
“马甲”产品消失,市场净化: 同一个登记证号下不能再有不同商标的“兄弟产品”,这极大压缩了市场混乱的空间,迫使企业专注于自有证件产品的质量和品牌建设。
经销商选品风险剧增:如果您代理的产品,其商标所有者与登记证持有人不一致,或者您合作的供应商主要依赖代工或“借证”经营:产品将无法合规上市!标签无法满足“一证一标”或“禁止标注受托方商标”的要求。
破局之道:锁定“真证主”,认准“证件实力派”。
在“商标绑定登记证”的新时代,经销商的生存法则无比清晰:必须选择拥有自主、丰富、合规的农药制剂登记证资源的企业作为核心合作伙伴!
金尔:以“硬核证件矩阵”赋能,筑就经销商安全护城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