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月一日起,生活垃圾不分类,将依法追责
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以第275号政府令发布《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6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未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个人最高罚款二百元,单位最高罚款一百元。
生活垃圾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

可回收垃圾:生活垃圾中未经污染,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如废纸张、废塑料瓶、废织物等。

有害垃圾:对人体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运输、储存,如电池类、铅汞类、废药类、农药类等。

厨余垃圾:生活中的剩菜剩饭以及烹饪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有蔬菜类、水果类、海鲜类、肉类、剩饭剩菜类等。

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废弃品,如烟头、卫生纸等。
除生活垃圾外还需进行大件垃圾与装修垃圾的分类
大件垃圾:废旧家具、家电等
装修垃圾: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本单位或者其物业负责。
道路、公园、广场、机场、客运站及旅游、文化、体育、商业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其物业负责。
住宅小区,由物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街办管理或由其确定管理责任人。
收集
取消城市主要街道、公共场所、住宅小区等分散设置的垃圾桶(厢)。
生活垃圾收集实行定时定点、 不落地管理。
3
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收集采取定时定点、自行运输、提前预约方式。
运输
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禁止混合收集、运输。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有害垃圾分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进行运输。
使用密闭的运输工具,不得造成沿途丢弃、遗撒或滴漏污水。
不符合分类标准的,且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可拒绝接收。
设施建设
逐步建立集垃圾焚烧、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害垃圾处置于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产业园区。
加快推进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和有害垃圾处置、厨余垃圾处理、其他垃圾焚烧设施建设。
实现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和有害垃圾处理全覆盖、厨余垃圾全处理、其他垃圾全焚烧零填埋。
责任单位
有害垃圾由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进行处理。
厨余垃圾由专业处理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
其他垃圾由焚烧处理单位焚烧, 废渣进行填埋。
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政府保障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 收集、运输网格化管理制度。
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通过特许经营、 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鼓励住宅小区、家庭厨房、餐饮场所等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个人
未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或者未实行分类投放的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单位
未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或者未实行分类投放的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收集、运输单位
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运送至指定的转运或者处理场所的;未使用密闭的运输工具,造成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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