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前海发布《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与此同时,《前海深港合作区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下称“核准目录”)正式对外公布。
《办法》所指的社会投资项目,涉及国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外商投资企业等利用自有资金或通过融资方式在前海范围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对于利用国家、深圳市各级政府以及前海的财政性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同时,《办法》规定对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交由前海管理局核准和备案。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前海管理局提出意见后经深圳市发改部转报国家发改部核准。凡上述规定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外,均实行备案管理。涉及前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报深圳市发改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此外,对房地产项目也规定了进行备案管理的要求。
以上指引,将能够更好的推动前海社会投资项目在前海的落地,为前海在新形势下吸引众多社会资本对前海的投资与开发建设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