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金融办和深圳市经信委印发了《关于推进前海湾保税港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意见》,该意见从市场准入、海关政策、跨境融资政策三大方面提出8条试点意见,借此全力支持前海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该意见提出,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及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在前海湾保税港区内设立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其中包含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同时,为简便落户流程,落地公司只需按一般公司设立流程办理注册手续即可,同时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这对于前海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将是绝对利好。
关于跨境融资租赁政策,该意见大力支持并协助在前海的融资租赁公司或融资子公司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通过债权、股权等方式引入跨境外币资金。此外,该意见涉及5条海关政策方面的意见,并提出注册在前海湾保税港区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同时享受保税港区政策,其中包括境外购买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空载总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其承租人可采取航空公司报关、租赁公司报备的方式享受国家相关规定的优惠税率。同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允许该公司租赁给境内区外企业的大型设备分期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本次深圳市金融办和经信委联合印发的试点意见,将有助依托前海天然地域及金融政策优势,大力推进前海融资租赁的迅猛发展,这将对前海全力打造融资租赁平台的战略规划迈出了历史性的重要步伐。

